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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价格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9.投标文件的组成

10.投标有效期

11.投标保证金

12.投标预备会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六.开标

17.开标

七.评标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9.评标内容的澄清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投标文件的评比与比较

八.授予合同

22.中标通知书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4.履约担保

项号

内容规定

1

1)工程名称:

广西柳城县生物发电厂工程项目土建工程

2)建设地点:

广西柳城县工业园区。

3)标区划分及招标范围:

主厂房和汽机间土建部分

4)要求质量标准:

合格

5)要求工期:

投标单位自报标区工期,标区内各单位工程交付安装工期详见前“附表一”

6)承包方式:

包中标单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7)报价形式:

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要求投(议)标单位报工期、质量标准并按报价说明报综合单价及总价。

分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

在标段报价中最高的投标单位,取消该标段中标资格及二次报价的机会;

第二次标段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标段报价,第二次标段报价高于第一次标段报价,以第一次标段报价为准。

8)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议标方式

9)标书开标顺序:

商务标

2

资金来源:

部分自筹,其余贷款。

3

投标单位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

4

投标有效期为:

15天(日历日)

5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30万元,形式:

电汇、转帐,2008年11月5日前提交。

6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三副,附带电子版一份

7

投标预备会:

以传真方式答疑,投标方自行踏勘现场。

8

投标文件递交至:

9

投标截止日期:

2008年11月9日时间:

上午9时30分

10

开标日期:

2008年11月15日时间:

上午9时30分

地点:

11

评标办法:

不设标底,以投标单位综合评价最好为中标单位,见“投标须知”21.1条

12

招标文件购买工本费:

1000元/份,售出的招标文件一律不退。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2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内容及条款

第三章技术规范

第四章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第六章辅助资料

第七章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第八章投标报价要求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九章参考图纸及参考工程量

第十章勘察资料

4.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

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5.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开标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6.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详见“第四卷报价条件”的规定)

7.投标价格

7.1投标价格

7.1.1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运输(含二次倒运)、机械设备及人员进退场、施工措施费(一般和特殊措施)、临时设施、安全防护、施工道路、维护、施工区域内的杂物与障碍物清除、保险(含劳动保险)、利润、风险包干、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规费)及合同实施期内物价上涨等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因施工组织设计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费用,在所报的单价中考虑,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任何调整。

7.1.2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参考工程量清单(附件1)计算单价。

报价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7.1.3本次招标不指定定额和计价办法,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竞争、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类似工程经验以及资金条件情况自行报价。

7.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按参考工程量计算总价,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任何调整,合同实施期内包含的所有风险,投标单位均应在所报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其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7.3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7.4.投标书有关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依据

7.4.1本工程实行中标后包中标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的承包方式,由于中标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参考图纸、施工现场勘察情况以及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企业自身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来计算填报综合单价。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报价表

辅助资料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9.2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

10.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0.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电汇、转帐等形式。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通知之后15日内退还(无息)。

11.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30天内退还(无息)。

11.6如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投标预备会

12.1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2.2勘察现场

12.2.1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2.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2.3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2.2.4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4.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6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14.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4.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单位。

14.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5.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六、开标

17.开标

17.1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招标单位当众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1.1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工期及保证措施、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企业实力与社会信誉、现场领导及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对材料及资金的协调保证能力、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好为中标单位。

八、授予合同

22.中标通知书

2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

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2.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24.履约担保

24.1中标的投标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额或现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其有效期直至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28天内一直有效。

24.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3条或第24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本工程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格式。

以下为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涉及投标单位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运输(含二次倒运)、机械设备及人员进退场、施工措施费(一般和特殊措施)、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维护、施工区域内的杂物与障碍物清除、保险(含劳动保险)、利润、风险包干、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规费)及合同实施期内物价上涨等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因施工组织设计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费用,在所报的单价中考虑,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任何调整。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4.凡是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能与综合单价相匹配的,均套用综合单价。

23.4.1不能执行第23.3.1款时,按照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的工程结算总价×

投标报价让利系数;

材料价计算按《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10月执行,材料价差计算按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

23.4.2结算时,按发包方审核的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不足部分参照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用合同总价的比例:

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

在承包人完成签订合同协议、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20%)之后的14天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0%无息工程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次:

在开工后的1个月内按合同价款的20%无息工程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合同期内根据资金情况,每月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5%支付,即:

进度款=(当月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85%

全部完成时,按实际结算扣除甲供材(数量按发包人实际供应量计算)后的造价的95%支付;

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引起的费用在拨付进度款时一起考虑;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款按照发包方实际供应量乘以材料执行价格扣回。

待全部工程结算完,承包方按结算金额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后,留工程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留金,其余部分一次付清。

工程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保留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费用结算方法:

如发包人提供水电,发包人只提供接口;

水电线路敷设由承包人负责并安装计量表,每月抄表一次,经双方签字认可,按照当地水、电管理部门的规定价格在每月结算时扣回。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凡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发包人确认签证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因材料设备质量而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乙方不得拒绝施工。

变更价款按第23.3.1、23.3.2条的规定计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年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3.3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支付结算款。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待定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调解或者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力八级及其以上、日降水量超过150mm及其以上、20-50年一遇发生的大洪水、6级及其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47、补充条款

47、补充条款:

47.1合同中所有的单位工程,由于施工单位严重影响工期、质量。

发包方有权对合同中的单位工程进行调配,由此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发包方不负责,并追究承包方责任。

47.2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施工图全部到齐后的20天内编制完施工图预算,交发包人审核,以便调整合同价或付款;

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审核为准。

47.3如果施工中发现施工单位以个人挂靠单位或其他单位挂靠本施工单位搞施工的,将按违约处理,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7.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承诺时提供的,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必须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0天,每少于一天扣承包方1000元,项目经理每天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现场超过24小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主要管理人员如需变动,须经过监理、发包人代表同意。

当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工人,在工程管理和施工方面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建议更换人选,承包人应作相应的调整。

47.5承包方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方能使用,以保证专款专用;

如发现拆借本工程资金,视作违约。

47.6由于发包方需要承包方搬运场地内施工设备、材料及拆除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47.7承包方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达不到要求的,除专用条款规定外,监理、业主对承包方有一定的经济处罚权(每次给予1000元~2000元的罚款)。

47.8施工区域内的雨水、地下排水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自理。

47.9本标段工程模板采用复合模板、竹胶合模板,且新模板使用率不低于90%。

不得使用松杂木模板。

47.10混凝土输送车等设备满足工程要求,需采用商品砼。

47.11承包人负责清理施工区域内的垃圾,费用不计,如清理的场地达不到要求,由业主安排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土方按发包人指定地点进行堆积。

47.1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如设备、材料搬运),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当地农民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47.13所有厂区内材料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准运出厂外。

47.14如发包方进度款在当月不能到位情况下,可推迟1个月进行资金拨付,在此期间承包方必须保证正常施工。

47.15为保证本工程进度和质量,必须配置足够的管理人员、设备,但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主要施工设备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置见“附件6”,如不按规定配置,则按“附件6”备注说明进行处罚。

附件6

本工程主要施工设备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少一台罚元

本工程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置

岗位

人数

备注1

备注2

项目经理

必须,否则终止合同,赔偿损失

技术总负责

材料员

少一人罚元

技术管理员要有丰富的经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

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机械员

核算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施工员

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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