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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

一期双向6车道

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

4

三乐路

(西海-105国道)

约5.4km

已改造

5

(105国道-一环)

约3.9km

(双向6车道)

二期在三乐涌单侧修建8m辅道

6

一环南线

约6.3km

 

——

7

乐龙路

约9.2km

双向六车道,两侧设8m辅道,含乐龙大桥(桥长约1km)

8

同兴路

约4.5km

(双向4车道)

一期改造为双向6车道

9

顺番路

(世纪农业园~甘竹滩大桥北引道)

约4.2km

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

10

高富路

约11.8km

11

高赞大桥及其引道

约3.9km

12

容桂红旗路

约4.7km

有条件地方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

13

高赞大桥东引道

(105国道~碧桂路)

约4.9km

在建

顺德区快速干线沿线交叉口交通规划方案(草案)

项目名称

相交道路名称

所属道路

节点

碧桂路(改造)长约4.1公里

容边高架桥

红旗路

红旗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

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

高架桥(主线6车道);

桥下建设辅道

桂洲大道跨线桥

桂洲大道

桂洲大道(水泥路面,8车道)已建;

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

横九(在建)

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

主线建设辅道

新发地道

容桂新发路

新发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

地道(支线下穿,4车道);

新有路跨线桥

容桂新有路

新有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

跨线桥(支线上跨,2车道);

华口下穿通道

容桂昌宝路

昌宝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

跨线桥(主线下穿,6车道);

小黄圃跨线桥

容桂建业路

容桂建业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

碧桂路(已改)

长约14.3公里

德民路桥底通道

德民路

T字交叉

中央封闭,改造苏岗桥,在桥底设掉头车道

碧桂路德胜路立交

德胜路

德胜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

德胜路下穿,德胜大桥部分抬高,并增设4条上下匝道连接德胜路,6车道

碧桂路高架

龙盘路

龙盘路(规划4车道)在建;

碧桂路高架,连接碧桂路德胜路立交,6车道

碧桂路南国路立交

南国东路

南国东路(沥青路面,8车道)已建;

碧桂路(沥青路面,8车道)已建

(近期为碧桂路下穿,6车道)远期规划全互通立交

三洲立交桥

龙洲路

龙洲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

近期为跨线桥,远期规划互通立交

群力路(未建)

长约1公里

群力路地道

支线下穿

三乐路(已改)

长约9.3公里

西海路口

西海烈士路

西海路为双向2车道,三乐路双向6车道

封闭,利用三乐路原通道

林港路跨线桥

林港路

林港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

三乐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

兴业路口

兴业路

兴业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

三乐立交桥

G105

已建成三乐路跨线桥

互通立交

槎涌跨线桥

槎涌路口

槎涌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

乐龙路(新建)

长约9.2km

大罗立交桥

一环南线已建,乐龙路未建

龙江立交桥

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十”字型路口

同兴路(改造)长约4.5km

同兴至东三道路工程

龙良路

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T”字型路口

主线上跨

同兴路南坑改造工程

南坑村道

里海立交

顺番路(改造)

长约4.2km

左滩村路口

左滩村道

双向辅道

大金山隧道至甘竹滩大桥北

村道

小车通道

甘竹滩桥底通道(北侧)

桥底绕行通道

安富跨线桥

杏龙路

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地面辅道

高富路(在建)长约11.8km

K0+640

安富市场路口

即将开工建设

支路上跨

K3+062

南华路

百安路口

百安公路

K4+975

西登鱼塘机耕路

K8+280

机耕路

K9+250

齐宁路

高赞立交桥

高赞大桥

纵五

高赞大桥及其引道已建、6车道

杏坛岸桥下调头车道

沥青路面,2车道

容桂岸桥下调头车道

红旗路(西)长约4.7公里(已建段,沥青路面)

节龙路口

节龙路

平交,“T”字型路口

封闭,利用新龙涌桥掉头

新龙涌桥底通道

龙涌涌边路

平交,“十”字型路口

拓宽新龙涌桥,建设桥底通道

大福基路

封闭,设人行通道

华基路地道

华基路

支线下穿,修建辅道

红旗居委

红旗居委路

封闭

翠竹路

容桂大道地道

桂中路

支线下穿,建设辅道

自然新村路口

自然新村路

封闭,利用细滘中桥掉头,修辅道

海尾立交桥

105国道

跨线桥在建

高赞大桥东引道长约4.9公里

海景高架桥

红旗路在建

高架桥(主线上跨,6车道);

2.2.2保单内容

2.2.2.1保险明细表

保险类别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预约保单

保单形式

随附的标准保单条款和附加扩展条款

投保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

被保险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为业主和/或

任何指定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

任何指定供货商和/或众供货商和/或

任何设计单位和/或

任何监理单位和/或

项目融资贷款银行各自的权益

投保工程

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

工程说明

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建设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以碧桂路与桂洲大道交叉口为起点,经碧桂路(桂洲大道—三乐路)、三乐路(碧桂路—“一环”南段)、“一环”南段(三乐路入口—乐龙路)、乐龙路、同兴路、顺番路(同兴路—杏龙路)、高富路、高赞大桥及其引道、红旗大道(高赞大桥—碧桂路),共9条主要道路,全长约78Km。

快速干线由主路和辅道组成,主路按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六车道,辅道在主路两侧布置,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单向二车道,但工程正确内容及范围将按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工程量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通道、排水、防护等其它配套工程的建设。

工程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

保险期限

本预约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双方协定日期开始生效至工程全线竣工并移交业主作商业营运为止,总工期为48个月,另加二十四个月保证期。

对于在本预约保险单保险期限内申请投保的具体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项目的保险责任期限将以实际建设工期为准,并另加二十四个月保证期。

每项投保工程的保险责任期限终止日为该项工程全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时为止。

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该项工程任何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项目应仍处于本保单保障范围以内。

具体工程项目的保险期限将可按工程工期的实际需要自动延展,若实际工期超过上述的保险期限,延长时间短于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将不增收额外保险费,若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被保险人将按超过三个月后的时间按日比例计交额外的保费。

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项目在建设、安装和测试期间的一切永久和临时工程以及一切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机器设备和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包括由此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在被保险人工程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发生与本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投保利益/

保险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围堰、便道、施工用桥及工棚等临时性工程、原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等工程材料、施工所需的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安全环保和水电气供给设施等公路配套设施、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由业主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但承包商带入工地内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除外。

本工程项目总造价之重置价值:

人民币5,500,000,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将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在每次工程标段的招投标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通知保险公司每一工程标段的工程量合同造价清单,保险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实际合同金额出具保险凭证,以补充本保险单内容。

每个项目最终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责任期限完结时,根据投保人申报的最终合同造价为准,保险公司应按其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金额再予调整保费,多退少补。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因本项目工程建设引起,或与本项目工程直接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保险期限内不设累计,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约定独立适用于本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所有项目,各单项工程将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在每次工程标段的招投标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统一通知保险公司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一起出具保险凭证进行投保。

每次事故:

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赔偿基础

重置价值

扩展条款

1.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2.公共当局条款

3.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25%)

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15%)

5.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25%)

6.空运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30%)

7.运输扩展条款(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8.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限于广东省内,每一储存地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9.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10.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4个月)

11.保证期特别条款(24个月)

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3.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1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15.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16.损失赔付基础条款

17.边坡防护条款

18.地质病害扩展条款

19.沉降备忘录

20.碰撞事故特约条款

21.桥梁施工条款

22.业主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2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24.预防措施费用条款

25.地下炸弹条款

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2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28.交叉责任条款

29.工地造访条款

30.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31.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

32.急救费用条款

33.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34.施工影响条款

35.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36.周围业主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37.工程正确金额、内容及范围按被保险人最后档案为准

38.保护现场条款

39.主要保险条款

40.免除代位求偿权条款

41.错误及遗漏条款

42.无法控制条款

43.不使保单无效条款

44.预付赔款条款(50%)

45.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

特别约定

1.本保险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中的责任范围中的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相关定义修订为:

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中的责任范围修订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任何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及第二部分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定义: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周转性材料发生损失时,赔偿限额以周转性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未实际摊销比例为准。

4.保险名词解释:

风暴:

指风速在28.3/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

天降暴雨或冰雪急骤消融等自然因素和水库垮坝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免赔额

1.地震、海啸:

每次事故为损失金额的10%;

2.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人民币20,000元;

3.其他:

每次事故人民币3,000元。

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人民币2,000元;

2.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申报方式

: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实际工程进度,在每次工程标段的招投标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传真通知保险人每一工程标段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投保即完成,保险人将自动承保该项工程,并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实际合同金额和上述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单独出具一份建筑工程保险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以补充本预约保险单的内容。

保费结算

本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将根据实际申报的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情况逐笔进行结算,计算是: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实际发生的工程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乘以费率。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乘以费率。

其余部分根据约定的保险条款

2.2.2.2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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