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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突出礼的实用性,力求条理清楚、简便易行。

除此之外,《家礼》还有一个创新,既突显了礼的“谨名分、崇爱敬”的本质,又能真正实现《家礼》在维持家族秩序的功能,那就是设立祠堂、尊重宗法。

《家礼》的这三个特点决定了它在社会教化、化民成俗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价值。

  一、礼有本有文

  《家礼序》曰:

“凡礼有本有文。

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者,其本也;

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

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礼,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

其文又皆所以纪纲人道之始终,虽其行之有时,施之有所,然非讲之素明,习之素熟,则其临事之际,亦无以合宜而应节,是亦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

”纵观《家礼》的内容,“司马氏居家杂仪”规定了不同家族成员的日常行为仪则,力求人人遵守各自的名分,履行符合自己身份的爱敬之实,这是礼之本;

冠婚丧祭之礼则是贯穿人生重要时刻的礼仪,属于礼之文。

正因为《家礼》遵循“礼有本有文”的原则,所以《家礼》最终能够成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的日常礼仪规范。

  把“守名分”作为礼之本,是儒家的一贯看法。

在春秋礼崩乐坏的情境下,孔子认为理顺君臣名分是从政的首要任务。

子路问:

“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子曰:

“必也正名乎!

”朱子注曰:

“是时出公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名实紊矣,故孔子以正名为先。

”(《论语集注·

子路》)后面孔子进一步解释道:

“名不正,则言不顺;

言不顺,则事不成;

事不成,则礼乐不兴;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

子路》)在孔子看来,上层统治者如果不守名分,就会导致礼乐刑法不能实施,教化人民的政治理想也就无从谈起。

宋儒依然重视名分与礼之间的关系,司马光说:

“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

何谓礼?

纪纲是也。

何谓分?

君臣是也。

何谓名?

公、侯、卿、大夫是也。

”(《资治通鉴》卷一)作为治国之礼的“分”以君臣为主,作为一国之君的“天子”是核心,那么家礼之“分”则以父子为主,在一家之中则突出了宗子的核心地位,在此前提之下,所有家族成员就有了父、子、兄、弟、母、妻、仆、妾等不同的“名”。

与君臣之“分”有所不同,家族成员之间彼此有血缘、姻亲等关系,所以家中的名分与爱敬之情有着天然的联系,比如有父之名,自然应行慈爱之实;

有子之名,自然应行孝之实等等,这在儒家思想中是不容置疑的。

儒家所讲的五伦当中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主要是指家族成员间的人伦纲常。

《家礼·

通礼》中“司马氏居家杂仪”就规定了从家长,到父母、子弟、乃至内外仆妾等不同成员应尽的“名分”。

  朱子主张礼有本有文,是对孔子兼重文质思想的继承。

当林放问礼之本时,孔子回答:

“礼,与其奢也,宁俭;

丧,与其易也,宁戚。

八佾》)朱子注曰:

“在丧礼,则节文习熟,而无哀痛惨怛之实者也。

戚则一于哀,而文不足耳。

礼贵得中,奢易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二者皆未合礼。

然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

八佾》)在朱子看来,礼必须“有本(质)有文”,而且“本(质)”和“文”最好不要偏倚,即“礼贵得中”。

但在不能取文质之“中”的情况下,与孔子一样,朱子也是宁愿选择“本(质)”。

因此,朱子说:

“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务本实,以窃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遗意”。

(《家礼序》)所谓“从先进之遗意”与“宁俭”、“宁戚”表达了同样的重“本(质)”的理念。

  尽管朱子和孔子都有“从先进”的意图,反对“文胜质”,但这不意味着“文”可以忽略。

在朱子看来,宋代面临的问题与孔子时代不同,孔子时代是“过于文”,所以孔子要求回归“礼之本”,而宋代的问题是普遍不了解“礼之文”,所以宋代儒者首先应该参酌古今之礼,明确具体的仪章度数。

据《语类》载:

  古人上下习熟,不待家至户晓,皆如饥食而渴饮,略不见其为难。

本朝陆农师之徒,大抵说礼都要先求其义。

岂知古人所以讲明其义者,盖缘其仪皆在,其具并存,耳闻目见,无非是礼,所谓“三千三百”者,较然可知,故于此论说其义,皆有据依。

若是如今古礼散失,百无一二存者,如何悬空于上面说义!

是说得甚么义?

须是且将散失诸礼错综参考,令节文度数一一着实,方可推明其义。

若错综得实,其义亦不待说而自明矣。

(《朱子语类》卷八十四)

  朱子反对悬空说礼,主张“节文度数一一着实”之后再来“推明其义”。

以“节文”说“礼”是朱子礼学的特色,何谓“节文”?

朱子曰:

“节谓等差,文谓文采。

等差不同,必有文以行之。

”(《语类》卷三十六)实际上,在理学视野下,朱子所谓的“礼之文”不仅是具体的仪章度数,而且是“天理之节文”,也是儒家区别于佛老的重要特征。

《语类》载:

  (朱子)曰:

“……然而世间却有能克己而不能复礼者,佛、老是也。

佛、老不可谓之有私欲。

只是他元无这礼,克己私了,却空荡荡地。

他是见得这理元不是当。

克己了,无归着处。

”又问:

“所以唤做礼,而不谓之理者,莫是礼便是实了,有准则,有着实处?

”曰:

“只说理,却空去了。

这个礼,是那天理节文,教人有准则处。

佛、老只为元无这礼,克来克去,空了。

”(《语类》卷四十一)

  “克己复礼”,不可将“理”字来训“礼”字。

克去己私,固即能复天理。

不成克己后,便都没事。

惟是克去己私了,到这里恰好着精细底工夫,故必又复礼,方是仁。

圣人却不只说克己为仁,须说“克己复礼为仁”。

见得礼,便事事有个自然底规矩准则。

(《语类》卷四十一)

  这里朱子反对笼统地说“礼即理”,他认为,只说理,不说节文,就缺少工夫的落实处,这与佛家没有区别。

在朱子看来,佛家也讲天理,也讲“克己”工夫,但是他们讲“天理”缺少了“节文”,讲“克己”工夫却缺少了“复礼”的目标,所以佛家不如儒家务实。

因此,朱子把“礼”定义为“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论语集注·

学而》),这样一来,儒家所言的“礼”与“仁”、“义”等德目一样,就有了形而上学的根据,也就从伦理道德层面的概念上升为哲学概念,同时礼又能切实地运用于人伦日用之中,体现了儒家入世的特点。

在朱子看来,礼既有本体论的依据,也是下工夫的明确目标,所以克己能否“复礼”就是区分儒佛的重要特征,这与朱子讲“理一分殊”一定要强调“分殊”的理念完全一致。

朱子认为,如果能够在现实中做到“复礼”,那么就可以说“礼即理”。

他说:

  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皆有当然之理。

今复礼,便是天理。

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有君臣,便有事君底节文;

有父子,便有事父底节文;

夫妇长幼朋友,莫不皆然,其实皆天理也。

(《语类》卷四十二)

  天理无形,礼作为具体化的仪节体现了天理,在这个意义上,礼之重要性不言自明,所以黄干评论《家礼》时说:

“盖以天理不可一日而不存,则是礼亦不可一日而或缺也。

”(《书晦庵先生〈家礼〉》,《勉斋集》卷二十二)所谓“有君臣,便有事君底节文;

有父子,便有事父底节文”,是说君臣、父子等五伦本是天理,如果能真正做到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就守住了各自的名分,也就体现了天理,这时才可以说“礼是理”。

在朱子看来,能否在人伦日用中践行礼,恰是儒学与佛老的重要区别。

缘于此,《家礼》在传入朝鲜、日本之初,不约而同地被儒者用来反对佛教学说和礼仪。

  对朱子来说,礼从天理落实到人的这个过程不仅是个体的修养工夫,还体现了由天道化生万物到人文化成的社会教化过程。

在解释“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时,朱子曰:

  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

……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则其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

……性道虽同,而气禀或异,故不能无过不及之差,圣人因人物之所当行者而品节之,以为法于天下,则谓之教,若礼、乐、刑、政之属是也。

盖人之所以为人,道之所以为道,圣人之所以为教,原其所自,无一不本于天而备于我。

学者知之,则其于学知所用力而自不能已矣。

(《中庸章句》)

  在朱子看来,人性源于天理,都是纯然至善的,然而“性道虽同,气禀或异”,导致先天至善的本性不能完全发挥,就难免出现恶的现象,于是圣人设计礼乐刑政来教化百姓。

另一方面,从本源上来讲,人人都具有至善的天性,这使得社会教化成为可能。

这段话从根本上说明了朱子何以如此重视编写礼书,即礼作为“修道”的重要方式,不仅于个人是“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而且“于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都有重大的意义。

要想真正实现这些目标,不仅要兼顾“礼之本”和“礼之文”的系统性,而且还要兼具人人可以践行的通俗性、实用性。

  二、礼者履也

  对于朱子来说,编纂礼书务必遵循“礼者履也”的基本原则,朱子早在同安任职时就表达过这种观点,他说:

  学者博学乎先王六艺之文,诵焉以识其辞,讲焉以通其意,而无以约之,则非学也。

故曰博学而详说之,将以反说约也。

何谓约?

礼是也。

礼者,履也,谓昔之诵而说者,至是可践而履也。

……然古礼非必有经,盖先王之世,上自朝廷,下达闾巷,其仪品有章,动作有节,所谓礼之实者,皆践而履之矣。

故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而后行”,则岂必简策而后传哉?

(《文集》卷七十四《讲礼记序说》)

  相较于讲诵礼书而言,“待其人而后行”才是礼的真正价值,朱子认为,即便是礼经,也不过是“行”之后的记录,他说:

“《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

初间只以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巧,至于情文极细密,极周经处。

圣人见此意思好,故录成书。

”(《语类》卷八十五)正是从这种理念出发,朱子编礼书总是不断实践、不断修改,比如他在绍兴十七年开始考订诸家祭仪,乾道五年丁母忧居丧期间,仍在修改,乾道八年吕祖谦丧父,欲考订祭礼,征求朱子的意见,朱子回信曰:

“《祭礼》略已成书,欲俟之一两年,徐于其间察所未至。

今又遭此期丧,势须卒哭后乃可权宜行礼,考其实而修之,续奉寄求订正也。

”(《文集》卷三十三《答吕伯恭》)所谓“徐于其察所未至”、“考其实而修之”说明朱子着礼书必经自己实践后才能定稿。

《祭礼》到淳熙二年定稿时,已与初稿面貌全变。

5可惜《家礼》因为失窃导致朱子无法修改。

但即便如此,现存《家礼》与朱子礼学的基本理念并无二致,事实证明,《家礼》是一部适合庶民阶层使用的家庭日用仪则。

  首先,《家礼》为了解决“贫窭者”“终不能有以及于礼”的情况,在具体仪节、器物使用、场所设置等方面保持弹性空间。

如,祠堂规制关注了无官职的士庶人以及贫穷者群体。

《家礼》曰:

“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礼。

”(《家礼》卷第一)关于祠堂规制,曰:

“若家贫地狭,则止为一间,不立厨库”,甚至“地狭,则于厅事之东亦可。

”(同上)又,在丧礼的治葬仪式中,墓碑刻字分有官和无官两种情况,有官职者“刻云‘有宋某官某公之墓’,无官则书其字曰‘某君某甫’”,妇人的刻字分丈夫是否在世及其有无官职的情况,夫在则云“‘有宋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无封则云‘妻’,夫无官则书夫之姓名”;

夫亡则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无官则云‘某君某甫妻某氏’。

”(《家礼》卷第四)这些细节上无不彰显着《家礼》面向平民的定位,相较于《仪礼》是面向诸侯公卿大夫等阶层的贵族之礼,《家礼》的定位则是士庶民之礼。

  《家礼》的这种定位有其理学依据,在朱子看来,人人“性道虽同,气禀或异”,所以人人都有接受教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礼经没有规定庶民之礼,所以朱子要为庶民阶层编一部礼仪指导用书;

另一方面《家礼》的出现也是宋代社会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历了五代十国的混乱,门阀士族势力受到破坏,而科举取士使得庶民子弟入仕成为社会常态,在这种情势之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已不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

于是国家主导编订了《政和五礼新仪》,重新规范不同阶层的礼仪规范;

广大儒者则热衷于考订古礼,制定适合当时士庶人阶层的家庭礼仪,在此背景之下,《家礼》应运而生。

可以说,《家礼》的面世,表明宋代官僚士大夫的私家家礼撰述与国家礼制修订进一步合流,体现了北宋官方礼制的庶民化趋势的扩展和延伸。

6

  其次,通俗易行是《家礼》参酌古今礼仪的基本标准,但是同时也要符合天理。

朱子说:

“‘礼,时为大。

’使圣贤有作,必不一切从古之礼。

疑只是以古礼减杀,从今世俗之礼,令稍有防范节文,不至太简而已。

”(《语类》卷八十四)又有人问丧礼制度节目。

“恐怕《仪礼》也难行。

……某怕圣人出来,也只随今风俗立一个限制,须从宽简。

而今考得礼子细,一一如古,固是好;

如考不得,也只得随俗不碍理底行去。

”(《语类》卷八十九)“随俗不碍理”表明了朱子的理学立场,从古还是从俗固然要看能否实行,但也要遵循“不碍理”的底线。

  在通俗可行的标准下,《家礼》广泛吸收、融合宋儒的优秀礼学成果,如《通礼》中《居家杂仪》和《深衣制度》基本采自司马光《书仪》,“冠礼则多取司马氏;

婚礼则参诸司马氏、程氏;

丧礼本之司马氏,后又以高氏之书为最善,及论祔迁,则取横渠;

……祭礼兼用司马氏、程氏,而先后所见又有不同;

节祠则以韩魏公所行者为法;

若夫大宗小宗之法,以寓爱礼存羊之意,此又《家礼》之大义所系。

”(《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八)仅就婚礼而言,“亲迎用温公,入门以后则从伊川。

”(同上)但在“从伊川处”也有小改动,就是改“三月庙见”为“三日庙见”。

关于婚礼,朱子说:

  司马与伊川定昏礼,都是依《仪礼》,只是各改了一处,便不是古人意。

司马礼云:

“亲迎,奠雁,见主昏者即出。

”是古礼如此。

伊川却教拜了,又入堂拜大男小女,这不是。

伊川云:

“婿迎妇既至,即揖入内,次日见舅姑,三月而庙见。

”是古礼。

司马礼却说,妇入门即拜影堂,这又不是。

古人初未成妇,次日方见舅姑。

盖先得于夫,方可见舅姑;

到两三月得舅姑意了,舅姑方令见祖庙。

某思量,今亦不能三月之久,亦须第二日见舅姑,第三日庙见,乃安。

(《语类》卷八十九)

  在朱子看来,实用的婚礼不仅要考虑是否符合古礼,还要考虑到现实人情。

朱子在吸收宋儒的礼学成果时,特别重视司马光的《书仪》,《家礼》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与《书仪》非常相近。

这是因为朱熹很欣赏《书仪》的编写理念,所谓“大概本《仪礼》,而参以今之可行者。

要之,温公较稳,其中与古不甚远,是七八分好”(《语类》卷八十四)。

朱子也意识到《书仪》的缺点是不够实用,难以施行,原因有二:

一是繁琐,二是《书仪》在考订古礼时,没有考虑现实状况。

有鉴于此,朱子本着“礼者履也”的原则,将《书仪》的内容大幅删减,进一步简化,并且在细节上充分考虑了贫穷人家的需求。

例如,冠礼仅存告于祠堂、戒宾、宿宾、加冠等仪节,删减了筮日、筮宾等内容。

婚礼“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被删并为三礼,即纳采、纳币、亲迎。

丧礼部分,《书仪》丧仪共计37项内容,《家礼》丧仪则减少至初终、沐浴、袭以至祔、小祥、大祥、禫等21项内容。

具体到某一仪节,人人可以依据实际经济状况量力而为,如纳币规定“币用色缯,贫富随宜,少不过两,多不逾十。

”(《家礼》卷第三)又:

“凡祭,主于尽爱敬之诚而已,贫则称家之有无,疾则量筋力而行之,财力可及者,自当如仪。

”(《家礼》卷第五)这种富有弹性的规定显然充分考虑了《家礼》实施的可能性。

  《家礼》仪节的简化与服务对象的庶民化相辅相成,都体现了“礼者履也”的基本观念,也奠定了《家礼》在社会教化方面的重要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家礼》不仅在礼仪上进行简化,而且还在治棺、治葬等操作层面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针对棺木在南方容易腐烂的现实问题,朱子在《家礼》中提出“作灰隔”的方法,即:

  穿圹既毕,先布炭末于圹底,筑实,厚二三寸,然后布石灰、细沙、黄土拌匀者于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筑实,厚二三尺。

别用薄板为灰隔,如椁之状,内以沥清涂之,厚三寸许,中取容棺。

墙高于棺四寸许,置于灰上。

乃于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筑之既实,则旋抽其板,近上复下炭灰等而筑之,及墙之平而止。

盖既不用椁,则无以容沥清,故为此制。

又炭御木根,辟水蚁,石灰得沙而实,得土而黏,岁久结为全石,蝼蚁盗贼皆不能进也。

(《家礼》卷第四)

  为了更好地保存遗体,《书仪》建议只用棺不用椁,然而,清朝万斯同指出司马光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或者延缓腐烂,真正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是朱子,万斯同指出:

“《朱子家礼》虽不为木椁,而易之灰隔之制,则坚与铁石无异,实胜于木椁。

此后人所当法也。

且《家礼》所以无椁者,以南土卑湿,故不用椁,而代之以灰隔。

”(《读礼通考》卷八十二)朱子葬长子亦采用这种方法:

“其圹用石,上盖厚一尺许,五六段横凑之,两旁及底五寸许。

内外皆用石灰、杂炭末、细沙、黄泥筑之。

”(《朱子语类》卷八十九)现代考古发掘显示,南宋元明清的南方墓葬多采用灰隔法,即以三合土浇筑墓圹,以松脂(沥青)灌注棺椁,放置木炭作为防潮材料。

7由此可见,朱子强调“礼者履也”绝不仅限于理念、仪式等方面,他还在一些细节上提出很多务实的操作办法,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民间礼俗。

其中祠堂的提出对后世宗族兴盛和发展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

  三、立祠堂,重宗法

  《家礼》卷一开篇便是祠堂,朱子说:

“此章本合在祭礼篇,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守,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着此冠于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后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据以考焉。

”(《家礼》卷第一)在朱子看来,祠堂体现了报本反始、尊祖敬宗的意义,也是家族中所有礼仪开展的主要场所。

另外,由于这里所谓“祠堂”相当于士庶人的家庙,是朱子综合宋儒关于家庙的诸多观点而提出的新概念,所以必须放在开头讲清楚,所谓“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

”(同上)

  从词源上说,“祠堂”这个名词古已有之,但并非家庙之意。

有时是指作为表彰个人功绩而设立的“生祠”,有时也指在墓侧或墓前设立的祭祖场所。

8朱子所言祠堂是对司马氏《书仪》中的影堂概念的发展,朱子之所以用“祠堂”取代“影堂”的说法,原因之一正如元代吴澄所说:

“新安朱子损益司马氏《书仪》,撰《家祭礼》,以家庙非有赐不得立,乃名之曰‘祠堂’。

”(《吴文正集》卷四十六《豫章甘氏祠堂后记》)原因之二便是影堂并不适合祭祀使用,刘垓孙说:

“今文公先生乃曰祠堂者,盖以伊川先生谓祭时不可用影,故改影堂曰祠堂云。

”(《性理大全》卷十九《家礼》“祠堂”注)为何“祭时不可用影”?

朱子认为,“按古礼,庙无二主。

尝原其意,以为祖考之精神既散,欲其萃聚于此,故不可以二。

今有祠版,又有影,是二主也。

”(《文集》卷四十《答刘平甫》)“祠版”指神主,起到凝聚祖先精神的作用,但如果与遗影同时出现在祭祀场所,就会使祖先精神涣散,于是朱子设立“祠堂”代替“影堂”作为祭祖场所。

简言之,朱子所言祠堂的基本功能等同影堂,但是较影堂更合乎传统的祭祀理念。

9

  祠堂是为了解决庶民家祭礼仪而设立,所以祠堂的规制首先要满足祭祀的基本需要。

按照《家礼》规定,“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

”(《家礼》卷第一)一般设立三间,有中门、阼阶、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同上),又在东面设立“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

考虑到家贫地狭的情况,可以只设一间,不立厨库,“而在东西壁下置立两柜,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同上)。

关于内部设施,“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龛,每龛内置一卓,……神主皆藏于椟中,置于卓上”(同上),宗子自西向东依次放置高祖、曾祖、祖、父的神主,非宗子则视具体情况奉不同的神主。

堂内分割成龛,接近传统庙制中的同堂异室制。

10关于祭祀祖先的范围,《家礼》继承程颐的观点,主张祭祀四世,并且要祭祀始祖和先祖,所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

  祠堂不仅限于举行祭祀活动,而是家族成员开展一切活动的主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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