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样式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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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协议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样式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样式二)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 质押期限。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代理人: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

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主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

  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

  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具体承办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委托代办登记的人员。

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

  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这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

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

  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8)质押金支付方式

  以已往债务,不需约定支付方式;对因借贷、预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次数等由当事人约定。

  (9)以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指是否可以转让或许可,若可以转让或许可对相应收益的保管、处置所做的约定等。

  (10)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专利年费由谁交纳;

  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11)违约及索赔

  当事人违反以上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相应的索赔办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是协商解决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质押期间质物所值明显减少时,或其他异常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15)合同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

  五.登记变更

  

(1)对质押期间的专利著录项目作变更时,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同意变更的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著录项目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2)变更质押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七.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于专利文档的记载不符;

  

(2)专利权存在纠纷或已终止;

  (3)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

  (4)合同约定债务未受清偿时,质物自动归质权人所有;

  (5)其它原因。

  八.需要办理登记注销的情况:

  

(1)专利权因故丧失;

  

(2)主合同无效、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3)质押期满;

  (4)其他原因;

  九.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1)当事人提交原登记通知书、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十.期满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依约或依法处置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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