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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基本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4、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5、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
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无效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8、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的合同三,无权处分的合同
9、简述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法律后果:
抗辩方得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附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0、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1)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2)承担违约责任的类型,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的额度(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④支付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⑤支付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20%)。
(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①不可抗力,②双方协议免责事由,③债权人自身过错,④标的物的自然损耗。
(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二者选其一
11、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12、简述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
)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原规定: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现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5、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论述
1、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2、试论法律关系三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一个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承担无限责任,具体来说就是: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试述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管辖不同。
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
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
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
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制度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而我国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5.境外执行不同。
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
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会比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