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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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4、(互换配合标准)。

  28、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标准实施监督的重点内容。

  29、标准化行政处罚措施(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撤消认证证书)、(罚款)。

  30、(标准化法)的基本特征:

(我国标准化法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明确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位臵)、(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1、用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进行监督)。

  32、标准复审的结果:

(予以确认)、(修改或补充)、(修订)、(废止)。

  33、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34、标准实施监督的种类:

(国家监督)、(行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

35、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36、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主要表现是,(销售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产品失效或变质)、(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致使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7、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与违反合同质量约定的责任区别(必须以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违反合同质量约定造成的损害只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追究违反合同质量约定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实适用无过错原则)。

  38、《产品质量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发生的质量问题。

  39、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0、《产品质量法》对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体制的原则主要有(统一管理)、(只搞国家认证,不搞部门认证和地方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三原则。

  41、《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42、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重点是坚持以下(公告)、(曝光)、(整改)、(处罚)、(通报)五项制度。

  43、我国质量标志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免检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及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等质量标志。

  44、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四种。

  45、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实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销售者造成损失的,销信者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46、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四个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7、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复查换证)。

  48、构成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9、产品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与政府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生产者和销售者也没有产权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能独立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责任)。

  50、pry认证标志用于中国(电子元器件)。

  简答题

  1、法律关系的构成。

  1)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权利客体。

  2、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三要素。

  按照传统的理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指示、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

指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范本身,即权利和义务如何安排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的规定的遵守、违反该规范时所应受到的鼓励或处罚的那一部分。

  3、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法的效力范围,也称法的适用范围,即通常所说的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对那些人有效,是法的效力的核心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发生效力的问题。

  4、法的作用。

  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五种。

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两方面,即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5、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体。

即被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由法律所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违反法律所引起的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6、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2)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和辅助单位。

3)国家选定的国际单位制单位。

4)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5)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

  7、计量检定的分类。

  计量检定是一个总的概念。

按照管理环节的不同,可分为周期检定、出厂检定、修后检定、进口检定和仲裁检定。

按照管理的性质不同,还可以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8、强制检定的概念、对象及特点。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特点:

1)这种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指定法定或授权的技术机构去具体执行。

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

3)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9、计量认证的概念及程序。

  计量认证,是指为了确保产品检验机构为社会出据的公证数据准确、可靠,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考核的活动。

程序:

1)申请。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产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应向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提出。

2)组织评审员现场评审。

3)审批发证。

经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由接受申请的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准予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10、计量授权的形式。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的计量技术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有关单位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1、计量法律的责任形式。

  计量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形式有三种:

1)计量行政法律责任。

即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对有计量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一种法律制裁。

2)计量民事法律责任。

当计量违法行为构成侵害他人权利,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3)计量刑事法律责任。

已构成犯罪的计量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属刑事法律责任。

  12、计量法规体系的构成。

  1)计量法律,即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

3)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等。

4)计量技术法规,包括: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5)计量地方法规。

  13、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经检定后出具的检定印证是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作出的技术判断,是评定该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的法定结论。

包括:

1)检定证书;

2)检定结果通知书;

3)检定合格证;

4)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5)注销印。

  14、计量违法行政处罚的形式。

  1)停止生产;

2)停止制造;

3)停止销售;

4)停止使用;

5)停止营业;

6)没收计量器具;

7)没收违法所得;

8)罚款。

  15、强制检定的特点。

(见第8题)

  16、强制标准的概念及对象。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其对象包括三类:

1)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2)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17、标准制定的程序。

  1)标准项目计划的确立.2)标准的起草.3)标准草案征求意见.4)标准草案的审查.5)标准草案的报批.6)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18、标准备案的目的。

  1)当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执行标准的问题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2)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的备案,了解各级标准的制定情况,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等。

3)有利于各级标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各级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避免标准的重复制定,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标准实施的稳定性和正确性,有利于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19、标准实施监督的种类。

  1)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监督,即国家监督。

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称行业监督。

3)企业自我监督。

4)社会监督。

  20、采用国际标准的概念及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取得效果。

方法: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但必须清楚地标明这种差异和修改并给出差异的解释。

  21、标准化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1)停止销售;

2)没收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撤消认证证书;

5)罚款;

6)责令停止生产。

  22、标准复审的结果。

  1)予以确认。

经确认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

2)修改或补充。

经过修改或补充的标准编号和年代号不变。

3)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其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新修订年代号。

4)废止。

标准的废止由原标准的审批机关批准发布。

  2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等或者未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不适用本法规定。

2)建筑工程使用的产品,但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3)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但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法。

4)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本法所规定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

  2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5、产品免检的条件。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予以免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6、对拒检企业的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拒绝接受政府对其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企业,首先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给予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方式。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2)不符和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28、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缺一不可。

  29、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1)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卫生,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3)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其明示的保证条件。

  30、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四种途径。

  1)协商。

指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依法自行磋商解决纠纷的活动。

2)调解。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在第三人居间调解下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仲裁。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强制力的仲裁裁决。

4)诉讼。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论述题。

  1、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

这是适用法律最根本的要求。

其含义是指:

要正确认定事实,对案件定性要正确,案件的处理要适当。

  2)合法。

就是要求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案件等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主体合法,标的物合法,处理有法律依据。

  3)及时。

这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和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讲求效率,及时办案,及时审案,及时结案,符合办案的时效规定。

  4)合理。

这是指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又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处理方式,从而做到和情合理,以理服人。

  5)公正。

公正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要秉公执法,做到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即不冤枉任何无辜之人,又不包庇任何违法之人,实现法律的正义。

  2、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

  l)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非强制检定则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管理。

  2)强制检定的送检渠道一般是固定的,非强制检定则具有灵活性,使用单位可以自由送检,自求溯源。

  3)强制检定的鉴定周期由执法强检的技术机构确定,非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可在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规定

  4)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就其规范的属性来说两者均具有强制性,只是强制的程度有所不同。

  3、我国计量法对制造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规定。

  1)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和人员,检定仪器设备,并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对其样机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准生产销售。

  3)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4)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合格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5)制造计量器具的有效期限为5年。

  4、我国计量法对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规定。

  1)凡开展修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必须具备与所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条件。

  3)必须对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出具合格证。

  4)修理计量器具的有效期限为5年。

  5、我国计量法对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1)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使用单位应向主持考核该项目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3)使用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进行依法管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5)使用计量器具还必须做到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6、标准化法的特征。

  1)我国标准化法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

我国标准化法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二类,明确了推荐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2)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

标准化法规定: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3)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

增加地方性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性标准的补充。

  4)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的位臵。

这是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相适应的,有利于克服国际间的技术壁垒,扩大产品出日,发展对外贸易,同时,也利于提高国内标准制定水平。

  5)明确规定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7、我国标准的体制。

  所谓标准体制,即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定要求所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在我国标准化法中,对标准体制从标准的级别和性质二方面做了规定。

一,标准的级别。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二,标准的性质。

将过去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改革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并存的体制。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对象包括三类:

1)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

2)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的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

  8、标准实施的程序。

  标准的实施工作,大致可分为五个步骤:

1)计划。

标准发布以后,根据该项标准的性质及适用范围,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都要拟定标准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2)准备。

准备工作是标准实施的重要环节。

在标准贯彻实施前,就必须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工作。

3)实施。

在做好了实施计划、准备等工作后,就是正式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了。

4)检查。

就是标准实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包括对图样与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

5)总结。

包括技术上的总结,方法上的总结以及各种文件资料的归纳、整理、立卷、归档,还包括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1)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负有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

  2)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合法。

  3)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得伪造、冒用认证志等质量标志。

  6)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生产的产品不得搀杂、搀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产品缺陷损失赔偿的范围。

  一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1)一般伤害应当赔偿:

A医疗费;

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C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致人残疾赔偿:

A生活补助费;

B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用;

C其扶养人必须生活费等。

  3)致人死亡的应赔偿:

A丧葬费;

B生前扶养的人必须生活费等费用;

C死亡赔偿金;

D扶血金。

二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造成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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