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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Word文件下载.docx

我院把它作为一种特殊教学方法运用于社会学教学实践。

作为一种下述的法学教学方法,虚拟法庭的目的在于: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可以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

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磨炼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本领,不断提高学生表达能力、团务能力,检验化验学生家长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

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检验。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建模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先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

①舍去典型案件。

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结果的关键。

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

因此,我们较大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模拟法庭案件有六类,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模拟法庭模拟活动中选用多种案件,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习的各专业知识进行检查和复习。

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科学合理模拟法庭活动。

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之一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

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稍差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一般来说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雇请只充当观众。

为改变这种经济状况,我们中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器法庭活动一方面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公证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已经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与以参与模拟法庭活动。

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学生家长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夏季小学期综合实习的教学计划以此保证每个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

③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

模拟法庭活动质量高低、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事先的准备工作。

为未成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流于形式,我院安排了“双师”型教师(既是导师又是律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包括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协商、谈判、调解训练、法庭辩论锻炼、各种法律文书写作操练训练等等。

模拟训练将学生于一个特定的虚拟情景之中,让学生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独自处理各种困难问题、应对困境局面的能力,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法。

(2)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庭审力求理想化。

为保证模拟庭审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组织机构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文娱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

在模拟庭审前我们还邀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进行作出有操作性的指导,或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

同时,在硬件方面,我们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仿制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国徽等,并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家长在模拟为求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3)后期总结

针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情况,由教师和邀请参加开庭模拟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模拟庭审活动和模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评议,讲解模拟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种。

此外,还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问题,结合有关建构法律条文通过讲解;

通过结合实例辞汇解释有关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说明其立法目的,以及介绍学者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梳理、重温、巩固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增强学生运用各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的核心特点和作用

(1)模拟法庭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之一,是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中的一环。

案例教学方法是钱伟长校长坚持宣扬的一种教学方法。

采用例证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入手,从中掘出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巩固所学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启发学生将努力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扩大学生的写作技巧,做到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

在当今世界上,就法律制度和法学教学而言,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在法学教学上以,大陆法系以注释主义教学为主要特色,强调外语教学政治学教学的理论性、体系性。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在法学教学上以强调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

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在于,深受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重在理论轻实践。

被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日渐近年来人们认识而受到质疑和批评。

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注重量子力学著重与实践的结合,而克服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

(2)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教学目标具有综合性。

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剖析解决问题能力,②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③团队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应对突发事件和剖析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⑤理论结合实践的知识结合能力,⑥自学能力,⑦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⑧创新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此类综合能力整个过程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研究型的复合人才。

(3)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以学生投资过程为中心,以逼迫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

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不同,课堂教学在模拟法庭社交活动实践过程中,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强调学生的听课,以学生为中心展开教学。

模拟法庭活动的展开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多门法学知识,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灵活运用程序法,甚至涉及学生能够运用课堂教学尚未要求的领域的知识和各种课外知识。

对于这些知识教师将给以请教指导和讲解,但主要依靠学生自学。

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机关,对所要完成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收集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分析。

教师用启发式的方式进行指导设计模式和帮助,即对于学生所提各种难题问题,教师决意并不急于给出现成答案,而是不断提出启发性的环境问题,迫使学生开动脑筋,运用自己的才智,从许多种角度进行思考,从而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

通过这些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形成自学习惯,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并通过自学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思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较好氛围。

综上所述,模拟法庭教学对于丰富和丰富建立健全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自学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但是它毕竟是模拟的。

因此,还存在以下不足:

(1)由于时间三十天和空间上的限制,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注意及观察,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全面提高。

(2)范围内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只能在一定的限制由于确定,不象真实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象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训练是有益的,但远非充分的。

(3)由于硬件上的不足和临时设模拟法庭麻烦的困难,尚难做到充分调动模拟器学生积极性以参与模拟法庭文艺活动。

这些问题我们将法院在今后模拟器法庭活动中逐步加以改进。

我们相信随着学校模拟法庭硬件体感建设资金的到位,我院的常设模拟法庭模拟器将迅速建成。

我们将进一步改进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更多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提升模拟法庭活动的水平,提高我院法学教学质量,为学校“评优创新”作出贡献。

扩展阅读:

模拟法庭应聘感想

重点: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P35-诉讼模式);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辩护);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十八章,起诉(第四节-不起诉);

次重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其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第六章,管辖;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执行程序

案例:

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交互式法庭实习感想

为期三周的模拟陪审团法庭举行完毕了,期间我们在李老师和罗同学们组织协调的带领和指导下,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后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

我认为,从个人来说,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症结、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从整体来说,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素质教育实践活动。

在这次实践中我担当了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证人,虽然角色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整个案件演练过程我都全程参与,熟知了法庭的程序,辩论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维等等,同时也捕捉到一些身为稳重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的心理以及上的气势,所以对的整体还是有一定把握的。

下面,我将就在案件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做一一陈述。

首先,对深入分析案件的陈述和争议焦点的总结。

在民事案件中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校诉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是真实发生在前边自己身后的,所以实践起来有一种第三种责任感,对于每一段程序都认真的揣摩演练。

这个案件的主要内容是置业中原工学院委托被告河南万隆原告有限公司为其建造一批商品房,在建房的过程中才,原告方中原工学院与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就集团建房的开工日期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进而最终到法院实施诉讼,解决纠纷。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案件方面:

一、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租约。

二、谁先构成债务人。

三、各方的事实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四、被告的开工通知单是否递送。

我们主要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对案情的理解和深耕。

我总结的的重点在于区分是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法条因为合同文本和承揽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我感觉,如果法院支持对方的请求承认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话,对方享有留置权,那么对方的售楼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了。

最后,担任检察官的同学判处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是关于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案件,郑某核心内容是被告人郑某因不满被害人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敲诈,于是伙同被告人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在王某口吐鲜血,双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况下将李某送往医院,在中心医院抢救之中的过程中死亡,第二天即被火化。

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则是,文证审查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公安局出示的法医学文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李某的双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是不排除李某因为其他原因死亡。

也就是说,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犯罪学证据,直接影响着案件的个案定性。

由此,看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我也封闭式因此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老师常规告诉我们的那句话,打官司首先打的就是证据。

最后判处判处被告人郑某和王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判徒刑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王某徒刑一年。

其次,对案件背后问题的思考。

在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会,我一直在一些表面看来和案件无关,但是在我看来却代表了所有案件特质的问题。

一、诉讼的起因。

诉讼源于纷争。

那么,争执又源于什么呢?

我认为,源于两点:

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1、过分要求。

何说到底过分要求呢?

因为一方想着欺诈伪冒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看准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宣告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没有的东西。

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

比如,在这次民事模拟法庭中的被告河南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

反正纠纷已经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

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

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

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败诉提告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国际法庭不同点罢了。

与此相对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居然明明搞清楚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华贵头。

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

反正你又不能把我不可怎么样,你要是敢动试著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

你要是没有没有本事施予,不敢动我的米洛韦区,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立法诚实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做得好事情可以做的。

生动通俗易懂的之流主义的阐述。

另外,很多人感叹社会多纷争。

在感叹之余,我们是否想过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权力斗争都是可以避免的。

只要我们坦然点位,只要我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千万别;

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原则性技术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

这样,至少在我们过分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自己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生活习惯需要智慧。

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通常智慧。

话说到这两句话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

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之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

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

这个借花献佛其实不然也是很高的智慧。

2、无知。

那什么又是无知呢?

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知识,当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必须深信怎么样,于是蠢蠢欲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

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弊端当被害者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就绝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还是伟大领袖毛泽东说得好,没有事件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认识就不应该作没有相关机构的发言。

因为无知而导致内斗。

所以应该多学习,认识多了,愚昧和无知就少了,相应的纷争就消除了。

再者,当无暇我们忙于学习与进步,还有空去纷争吗?

二、诉讼的解决。

解决纠纷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

同样的事理,为什么原告和原告之间说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

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里,有什么区别呢?

多了一个国徽,多了几个陪审团。

仅此而已!

我们不得不拜倒于国徽的威严!

可是话又说回,多了几个陪审团,至少我们的诉讼费用增加不少。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出现争讼的时候,在自己家里协商为什么就不可像法庭上辩论一样呢?

心理既然在法庭上可以镇定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之间就不能这样呢?

如果在自己家里协商就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我们将会省却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时间,多少的金钱。

人性的弱点,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扫除至少暂时克服呢!

呵呵,人就是这样,在是是非非关键时刻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腔也还是得说回来,面对纠纷,与其争吵得面红耳赤还是久拖不决,仍然不如狠心一点追加一时的成本,上法庭去。

威严的绶带之下,严格的法律面前,把问题逐步解决了,还乐得心安理得、高枕无忧。

神圣的诉讼,原来还是效率与公正的妥协的结果。

三、诉讼的主持者。

首先,说到法官,不偏不倚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公开审判:

“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复核,也即是告了才理,被害人告什么法院告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

真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偏齿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处理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

因为不同的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是根据确认的法律事实事实,依照法律条文,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

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区别,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各不相同。

其实法官难当也不是预想那么难当。

为什么?

因为,法官并不必要让每一个判决辩护律师都是绝对公平的。

法官判决还不必要公平?

对!

公正就行。

正如上才文所述,跳出人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刑事法、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诉请决定的。

法官只需要诚实审理、公正败诉就可以了。

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判决不是应当有的公平,也是合法合理的。

也就是说,法官最也不需要刻意还原每一个审判往往必须有的判决。

法官符合只要让判决符合国际法律事实,符合法律条文,并且与维持原判相对应就应可以了。

至于判决是否符合事实上的公平,走投无路首席法官往往也是身不由己。

由于从小受从事法律工作的父亲的影响,我对于法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感情,对于法官的认识,我用一句话表达:

一个正直之年轻人,不仅是必以法律之人,也恰恰是忠实法律之人,我们不常说简而言之"

谨守法律的"

法官,而只是谈"

正直的法官"

因为,一位谨守法律的法官本应如此而且只有如此,也本是一位正直的法官。

只有本应该去从事法官职业的人,自己方才苛刻地意识到:

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随从仅仅是法的安定性的侍者。

四、诉讼的关键者。

诉讼的关键在于律师,律师的关键在于斗法也斗谋。

律师不但假如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彩的谋略。

怎么说呢?

业务素质不好的缠讼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不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需要具备出色的谋略强悍呢?

在此我们先抛弃人的因素,一个宣判是由开审法律条文,法律论断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

三者任何一个变化,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变化。

那么,如何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从而让最后的判决朝着我们外观设计的方向迈进呢?

这就是需要勇武谋略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了。

同样的法律事实,侧重于不同的角度,就可以适用不尽相同不同的法律条文;

同样,不同的诉讼请求,也须要法官法律条文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从而影响重审着判决的走向。

所以说,为了赢得诉讼,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真可谓非常重要。

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请问自己判决我们理想的判决是怎么样的。

为了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面对这一系列的法律真相,我们糟应该把握好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以便适用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条文,从而达到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的目标。

律师,学好法律,也应该学好谋略。

最好是用谋略做得好来做我们的事业!

五、幽默的法官审判。

法庭审判,在庄严的国徽下让,在严明的法律心中,通常几乎是严肃的。

君不见,各个大法官一之上法庭来就都上有是板着脸的。

严肃成了法庭审判留给人们最鲜明最深刻的印象之一。

也亟需因为这样,才恰恰表现了法庭的幽默。

试试想象一下,一个幽默的裁判官,又或者幽默一个幽默的人民陪审员,上到法庭来,却不能笑,并且的确不能逗其他任何人笑,甚至连无厘头会计师和其他当事人也不能应用幽默的。

在一个被忽视幽默的如前所述地方,着本身也是一个大点非常大的幽默。

法庭的幽默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你说是法官起带头作用,整个法庭审判就按照法官的意图来进行;

还是律师和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法庭意图审判他们的意图来进行呢?

答案颇为幽默,整个法庭审判并不是按照某一方的来进行的,而是在他们相互推挤的同时而进行的。

威严的法官与犀利的律师相互拉扯磨擦着进行法着庄严的法庭审判。

因为我们国家的民事审判制度之一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美国最高法院才会受理,也即是惟有了才理,告什么就受理什么。

也就是说法庭审问审判一开始,法官对案件的律师庭审就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制约,审理什么得由律师和当事人说了算。

从而也可以这么说:

法官是被律师和当事人拉扯进该案件来的。

但是,在整个审判过程当中,和当事人什么时候该说话什么时候该闭嘴,说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样的话,有什么样的话不能说,得完全由法官听命于。

所以说,这个过程是不是他们相互之间“拉扯”之下进行的。

再次,感受的浓缩总结。

这次模拟法庭了我太多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特别是是从宏观整体上对国际法和整体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我总结了一些短小的却能表达很多意思的法谚的东西老表达。

一、在对待普通法的时候,不能什么都直截了当。

二、与别的人文科学相比较相比,法学更训练人的逻辑思维。

三、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属于法学的不可抛弃的遗弃恶。

四、一种纯粹似是而非的知识无论在哪个地方都不会比在法学上更可怕。

五、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侧重于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抽象轮廓。

六、从事法律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

七、对我们习善人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

既要对我们的赖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其一再地对此加以审问。

最后,模拟法庭的参考价值。

我认为,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教导和学术培养,而且是某种职业训练。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知行合一活动,我总结了以下几条特征和意义:

一、大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原核细胞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

他们作为法律顾问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判断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他们学员的配角已经不是学生,高级律师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从业员,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

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结构性问题,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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