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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Word格式.docx

⑶、消防器材设施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⑷、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⑸、其它需要巡查的情况;

6、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容:

⑴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⑶、消防水源情况;

⑷、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按标志设置情况;

⑸、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⑺、防火检查开展情况;

⑻、其它需要防火检查的情况。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的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此项包括:

职工餐厅、办公楼、职工宿舍;

  2、房间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开启。

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围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 

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 

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 

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3、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应急照明灯:

  1、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房间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部,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部。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否则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部对安全疏散设施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

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沙、防毒面具等器材。

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铃等固定设施。

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

二、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

三、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许可。

四、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

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五、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六、按有关规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七、由专职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八、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水源的水量和水压。

(二)、消防泵动力。

消防水泵应每天运转一次。

若采用自动控制时,应模拟自动控制参数进行启动运转,每次运转易为5min。

(三)、报警阀各部件的工作状态。

每天巡检一切供水总控制阀、报警控制阀及配件,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四)、自动充气装置的工作状态(如气压水罐、增压水灌)。

2、定期检查

除日常检查时,应每月对系统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一)、管路。

检查系统管路有无腐蚀渗漏,如发现管路中有沉积物,应进行冲洗。

(二)、水源。

每月检查一次贮存消防用水的水池、消防水箱,核对水位以及消防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发现故障,及时进行修理。

检查消防泵的启动、吸水、流量和扬程,利用报警控制阀旁的泄放实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供水能力。

(三)、每月检查一次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其部件,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有闷盖。

3、年度检查

(一)、每两年对储水设备应维修一次,进行修补和重新油漆。

(二)、每两年对消防水泵应解体维修一次。

8.3、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定期检查

要使二氧化碳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使用,必须根据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常规检查和定期检查、保养。

1、常规检查

公司必须配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灭火器进行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每周进行一次。

(一)、检查灭火器室清洁卫生状况,是否有潮湿或直射的现象。

冬季和夏季应检查室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三)、检查管道系统有无松脱、损坏和严重腐蚀。

(四)、检查阀门和检测控制器等零部件是否完好无损,开关是否调定到正常位置。

8.4、室消火拴系统定期检查

室消火拴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

检查要求为

(一)、消火拴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二)、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三)、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正常,无故障。

(四)、消火拴箱及箱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五)、消火拴、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8.5、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检查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具等设施。

应按照有关规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并建档管理。

1、每日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整改。

(1)、占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锁闭疏散门。

(4)、在疏散楼梯上堆放物品。

(5)、破坏、覆盖、挪用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灯具。

2、每月对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具的性能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更换或维修。

4、每月进行一次电源切换试验,以检测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的完好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6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日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外观检查

(一)、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

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

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二)、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三)、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四)、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

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五)、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一)、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二)、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

筒体干粉是否结块。

(三)、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

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

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四)、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总则

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车间部门及外来施工人员全部适用于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

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或立即整改的。

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

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围

车间建筑物方面:

  1、车间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

建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

第七条 

电气设备方面:

  1、不按环境选择导线和敷设方式,截面与负荷量不相适应,电线乱接乱拉,导线严重破损、接触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的;

  2、照明灯具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易燃易爆场所不采用防爆灯,在物资仓库使用功率超过60瓦的白炽灯泡,或灯泡与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离等,与可燃物相临近的;

  3、配电盘材质与使用环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尘或纤维产生的场所采用非密闭型配电盘;

接线零乱,导线选型不合要求,配电盘用裸导线连接的;

熔断器不符合额定电流要求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合要求,选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缺乏安全装置的;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尘场所选用非密闭型开关、接触器、电机的;

在同一线路上接入过多的并联负载或不经过计算随便更换大功率用电设备以至过载的;

在导线截面积改变和接入负载时,没有安装合适的熔断器的。

  第八条 

罐区及成品库区:

  1、物资存放过密、过多,超过额定库容量,部没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灯距0.5米、墙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间距不够,无检查通道,通风不良,易受潮、蓄热,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

  2、易燃液体与易燃、可燃固体、可燃气体混放在一起,氧气瓶与乙炔瓶,遇水燃烧物资与含有水分的物资放在一起,运输和包装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维修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的。

消防安全防护方面:

  1、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2、储罐区、提升机、电焊机等设备没有静电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大于30欧姆的;

储罐区、反应釜等重要设备及建筑物未安装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年久失修不能有效泄放雷电的;

  3、电器产品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明火作业方面:

  1、火源或热源(高温蒸汽、电热器具等),靠近可燃物体、物质的;

  2、在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器材设施方面: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设或者设置不当、水压过小、损坏,不适应灭火需要的;

  2、消防器材缺乏,配备数量及其性能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放置位置不当或者损坏的;

  3、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围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消防组织和管理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不落实的;

  2、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或消防巡检人员脱岗的;

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上岗操作的;

  3、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讲科学,冒险蛮干,随意拆卸或更换易燃易爆物品或场所的安全装置等管理不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1、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火灾隐患的车间或部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公司安全部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2、对于车间或部门能够自行整改的,安全部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过程,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车间应当制订过渡防措施并落实,以保障安全。

不能保障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将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任车间应当自行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

  4、对于车间无力整改的,车间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安全部。

对于公司上级检查发现通知、通报的消防隐患,责任车间按上述规定整改完成后,填写“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上报到公司安全部。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原材料储罐区、成品库区、本公司其它辖区,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原材料储罐区、成品库区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由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原材料罐区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公司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原材料罐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严禁使用明火。

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罐区或库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容。

动火审批:

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负责人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进行焊接。

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两个以上车间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部门应通知使用部门共同采取防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

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进入危险物品罐区的叉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进入可燃物品库房的叉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罐区、停放和修理。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罐区、库房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罐区、库区,严禁烟火;

三、用电安全管理

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

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训练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应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2、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3、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

禁止带电修理。

  4、在架空输电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尽量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电气装卸作业按《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安全、维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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