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办事指南2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试 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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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④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⑤品种的申报资格:
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专项限制(暂停受理品种、含禁用药材品种、特别提示品种)等。
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
(5)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
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
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
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原料药
制剂涉及各原料药均应填写,填写“另行申报”时尚没有受理号的,要及时给予补入受理号。
(7)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①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
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
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8)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9)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药品生产企业:
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证书》,均为复印件。
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
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新药证书申请人: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
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5)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6)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7)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①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a)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
b)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
如《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
c)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d)购货发票:
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e)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②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③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以下文件:
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
d)
购货发票复印件:
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f)
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注:
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的制剂注册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文件b)、c)外,应注意:
原料药的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仅可作为合资药厂对其国外母公司制剂申请国内新药注册临床前研究的原料药合法来源,申请生产时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受理通知书;
其他申请人申请制剂新药临床试验时,应提供申请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
④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申报相同剂型的原料药来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药申请人。
(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
对未公开处方的中药改剂型的,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申请生产
对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的审查要求与申请临床试验者相同。
特别对于申报阶段、注册分类和申请资格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免临床直接申请生产
(1)中药注册分类8改剂型,如属工艺没有质的改变,申请人提出免做临床试验,且申报资料和样品符合《办法》报生产要求的,申报阶段即可确定为“生产”。
(2)化学药品5类大小针互换,符合免临床试验要求的,申报阶段可确定为“生产”。
(3)化学原料药3类+制剂6类的申请,其原料药可以申请免临床。
按照《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同时申请化学药品3类原料药和化学药品6类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申请人应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机构1),并具有原料药的生产范围,同时应试制不少于3批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
2.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生产
(1)对同品种首家2002年9月15日前批准临床试验的或发布过停止受理同品种临床公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
(2)对2002年9月15日至2002年12月1日之间批准临床试验的药品,未因同品种进口改变注册分类的,申请生产时应与其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注册分类一致。
(3)对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同品种首家临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但应当注意查询进口数据中有无同品种批准进口注册。
如有,则应退回申请人,要求其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方可受理。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应注意提交下列文件:
①重新填写的《药品注册申请表》;
②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申请新药证书或生产,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③申请新药原料药的,应提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受理单;
④涉及申请人更名(主体不变)、增报生产单位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理由,与新增申请人的合作协议。
二、报送国家局文件资料的要求
(一)应提供的文件和申报资料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有关文件;
4.省局审查意见;
5.如有已完成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可附入;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
(二)形式要求
1.按“2+1”套报送。
其中2套全套原件,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
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及审查文件。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
3.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各申请机构名称等,注意研究单位签字盖章(原料药结构确证资料可在图谱上加盖确证单位公章)。
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第二部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一)品种的申报资格
是否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报及有关申报限制,是审查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的首要关注点。
1.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
(1)1998年以后的进口药品;
(2)下述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
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原卫生部部颁标准、局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
2.不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
(1)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2)尚未颁布为正式标准的新药试行标准、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后颁布的试行标准、化药地标升国标后颁布的试行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转正标准”样稿,必须以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形式或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消息形式等确认其已经颁布,方为有效;
(3)申报限制:
如新药监测期、新药临床公告、新药保护期、新药过渡期以及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品种,在中国专利期满前两年以前提出的申请,专项限制(例如含马兜铃酸等禁用药材的中药,含PPA、盐酸曲马多等的品种,处于标准提高过程中的一些中西药复方品种,3年或者5年内重新申请的曾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的品种,特别提示品种),正式授予国家保密的品种等。
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
(二)《药品注册申请表》
1.附加申请
(1)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的规定,即“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进口”,并在申报资料3中阐明申请依据。
(2)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2、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当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对于只有进口药品上市、首次申请国产的化学药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
生物制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不允许使用商品名称。
3.规格
4.原料药
5.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1)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只能填写申请人机构1。
其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须有相应生产范围)和《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均不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
(2)《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一致。
6.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7.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加盖药品注册申请人骑缝章。
(二)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
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也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
(2)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注册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除有相应的剂型范围,还应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3)申请原料药注册的,无论是否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新增生产范围者,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均应包含原料药。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3.中药品种保护状态查询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注册,申请人需提供近1个月内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有关查询页面打印的同品种中药保护状态查询单。
4.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5.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该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书。
应当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以及不得使用安瓿包装粉针剂。
6.委托试验
7.证明性文件变更
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1)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①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
②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
③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④购货发票。
原料药属于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⑤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3)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①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③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购货发票复印件:
⑤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⑥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4)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注册,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且对一个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提供给一个申请人。
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
仿制未公开处方的中药,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一)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有关文件;
4.省局审查意见;
5.如有已完成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可附入;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
注意要求申请人将所依据的正式国家标准的复印件放入1号申报资料中。
(二)报送资料的形式要求
1.申报资料:
按“2+1”套报送。
其中2份全套原件,1份综述资料复印件。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5.按照原《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申请仿制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附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性文件及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份数为2份。
6.申请人原提出的新药申请,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时被确定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办法》附件的要求提供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全套申报资料。
资料份数按“2+1”报送。
原申请没有填写机构1的,应当注意在2号申报资料中说明申请人变更情况,并附技术转让协议等文件原件。
第三部分
药品补充申请
(一)《药品补充申请表》
1.注册事项
①一份《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可以同时填报多项由同一技术审评部门(指国家药典委员、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评的注册事项;
报不同技术审评部门的申请事项应分别填写不同的《药品补充申请表》,作为不同申请,分别报送。
②《办法》附件四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入事项说明。
2.药品名称
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修改药品名称的申请,此处填写新的药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称”。
多个品种申请同一事项、且无需技术审评的,可一并申请,填写一张申请表。
填写方式为“×
×
等25个品种”,并应提供品种目录表(列明:
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
例如省局审批报国家局备案事项、集团内品种调整等。
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变更规格的申请,此处则填写新的规格。
申请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