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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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专科生为年,本科生为年,无其他特殊情况,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及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

具体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考试课程均应当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分,并按照《周口师范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号令)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考核。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由体育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体育学院安排适合的保健课,记入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选修课程成绩达不到要求者,成绩不记入成绩单,需学生重选课程修读。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记为学生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三条教学部门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填写“原始成绩表”,并将成绩登录到学生成绩库中。

学生缺考和作弊课程的成绩均以“”分记,并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

学生补考、缓考、重修和免修课程的成绩应如实记载,并在成绩备注栏内填写“补考”、“重修”或“免修”字样。

补考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考、重修后的最新成绩记载。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凡学生成绩需要更改的,按《周口师范学院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选修、补考、重修、缓考、免修

第十五条课程的选修

(一)课程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确有其他情况无法修读者,经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推迟修读。

凡选修课程,学生应当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对于每学年不能修读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门数或学分者,教学院应当给予学生书面学业警示,对于情况严重者,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确定学生留级或重修。

(二)选修课程分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由各教学部门负责管理,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三)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部)审核后记载课程成绩(学分);

学生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按《周口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交流生学业成绩认定及转换办法》记载成绩;

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双学位专业课程,按《周口师范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记载课程成绩(学分)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

如确需退选或改选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

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

(六)如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六条课程的补考、重修、缓考、免修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转专业

学生应当在被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方向)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转专业条件和程序,依据《周口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具体转学条件和程序,依据《周口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跨省转学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号令)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因病应当停课时间超过学期学习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含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创业需要可以申请休学,由学校研究决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四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四)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休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复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者复学,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者。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申请复学须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保留学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恢复入学由学生本人凭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奖助学金自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办理之日起实行。

第七章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允许留级,但累计不得超过年。

(一)一学年累计考试不及格课程超过应考试课程的二分之一者,应予留级。

(二)一学年累计考试不及格课程超过应考课程的三分之二者,应予退学。

对于应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留级试读。

在留级试读期间,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二分之一者,必须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病第二次休学,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或完成学业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的方式寄送。

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或监护人所在地。

(二)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学生中途退学不退学费。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一)修满了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第二学年前,德、智、体全面发展,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主干课程成绩在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要求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领导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方能修读。

第三十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公共必修课及与第一专业相同的课程不必重复修读)方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未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修满学分及其以上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辅修第二专业均按学分交纳修读费用。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毕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当年月份可以申请补考一次;

毕业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合格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允许申请一次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以补发毕业证书;

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无学籍学生无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辅修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并无违纪记录,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分别应当在第五学期和第七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学生不再单独编班。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同意变更。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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