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标准JGJ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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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标准JGJ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灌注桩: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得小于50mm。

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6.2.6粗骨料可选用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三分之一。

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000m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1组试件:

直径大于1000mm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

每组试件应留3件。

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00m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00m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

25:

含砂率不得大于8%;粘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用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6.3.26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每立方(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

3.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8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000—6000mm。

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800—1000mm。

凿除泛桨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

4.1.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1.7预制桩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条件及运输条件确定;每根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

7.1.5确定桩的单节长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力;

2.避免在桩尖接近或处于硬持力层中时接桩。

7.2.1混凝土实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设计强度达到70%及以上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

2.桩起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平稳,保护桩身质量;

3.水平运输时,应做到桩身平稳放置,严禁在场地上直接拖拉桩体。

7.2.2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厂前应作出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2.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

3.单接桩可采用专用吊钩勾住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

4.运至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

7.2.3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最下层与地面接触的垫木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高度,堆放时桩应稳固,不得滚动;

2.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3.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当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mm的桩不宜超过4层。

外径为300-400mm的桩不宜超过5层;

4.叠层堆放时,应在垂直于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2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桩端0.2倍桩长处;;底层最外缘的桩应在垫木处用木楔塞紧;

5.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枋或枕木,不得使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

7.2.4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采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2.三点支撑自行式打桩机不应拖拉取桩。

7.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3.2接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接桩,钢板宜采用低碳钢,焊条宜采用E43;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要求。

接头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检测量不得少于3个接头。

7.3.3采用焊接接桩除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SJ8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接桩段的的桩头宜高出地面500mm

2.下接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

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

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行敲打;

3.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的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2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干净,方可进行第二层的施焊,焊缝应连接、饱满;

5.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采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施打。

6.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

7.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

7.4锤击桩

7.4.3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桩锤、桩帽或送桩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7.4.4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

7.4.6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土类及风化岩土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7.5静压桩

7.5.1采用静压沉桩时,场地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压桩机接地压强的1.2倍,且场地应平整。

7.5.4压桩机的每件配重必须用量具核实,并将其质量标记在该件配重的外露表面;液压式压机的最大压桩力应取压桩机架重量的和配重之和乘以0.9.

7.5.7最大压桩力不得小于设计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要时可由现场确定。

7.5.13静压送桩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方可送桩,压、送作业应连续进行;

2.送桩应采用专制钢质送桩器,不得将工程桩用作送桩器;

3.当场地上多数桩的有效桩长L小于或等于15m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可能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5m。

4.除满足本条上述3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偏差小于1%,且桩的有效桩长大于15m时,静压桩送桩深度不宜超过8m。

5.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压力的1.1倍。

4.2承台构造:

4.2.1桩基承台的构造,应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柱下桩基承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对于墙下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承台梁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

2.高层建筑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0mm,墙下布桩的剪力墙结构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高层建筑箱形承台的构造应符合JGJ6规范。

4.2.5.5承台底面钢筋的混凝土厚度,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5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此外尚不应小于桩头嵌入承台的长度。

4.2.4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嵌入承台内的长度对中等直径桩(250mm至800mm)不宜小于50mm;对大直径(大于800mm)桩不宜小于100mm。

2.混凝土桩的桩顶纵向主筋应锚入承台内,其锚入长度不宜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对于抗拔桩,桩顶纵向主筋的锚固长度应按

3.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与柱直接连接。

4.2.5柱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柱一桩基础,柱与桩直接连接时,柱纵向主筋錨入桩身内长度不应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2.对于多桩承台,柱纵向主筋应錨入承台不应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当承台高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竖向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倍纵向主筋直径,并向柱轴线方向呈90度弯折。

3.当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1.15的系数;对于三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1.05的系数。

4.2.7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应灌注素混凝土,或采用灰土、级配砂石、压实性较好的素土分层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4。

8.承台施工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0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9.1.2桩基工程的检验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前检验、施工检验和施工后检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9.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1.除本规范9.4.3条规定条件外的桩基;

2.设计等级为甲、乙的建筑桩基静载试验检测的辅助检测。

9.4.5桩身质量除对预留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等级检验外,尚应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方法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于大直径还可采取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数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确定。

9.4.6对专用抗拔桩和对水平承载力有特殊要求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和水平静载试验检测。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

3.3.管桩的适用范围、选用与布置

3.3.1.1.3)多层和结构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构)筑物桩基础;结构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宜选用外径不小于600mm的管桩;

6)适用于设计年限为50年及以下的桩基工程。

3.3.1.3.3下列条件下不应采用管桩:

3)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甲级)的高层建筑,30层以上、结构高度超过100mm的工程建筑;

3.3.2管桩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工程地质情况、建筑物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沉桩设备(静压、锤击)、施工条件、施工经验等经综合分析后选用。

2.管桩用做摩擦力桩或端承摩擦桩且穿越的坚硬土层时,宜选用A、AB、B型桩,其长径比(桩总长比桩外径)不宜大于80;当用做端承桩或摩擦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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