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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Word格式.doc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综合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地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综合监察管理。

国务院相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监察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依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拟定相关的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并依照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合时校正。

生产经营单位必定执行依法拟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成立的为安全生产供应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供应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进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获取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恩赐奖励。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成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推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除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拟定并推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六)及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资本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也许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不足致使的结果肩负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许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高出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许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也许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许委托拥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定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核查合格后方可任职。

核查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资料也许使用新设施,必定认识、掌握其安全技术特点,采用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特地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议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定依照赞成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也许使用前,必定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查收;

查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查收部门及其查收人员对查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峻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吻合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保护、保养,并如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保护、保养、检测应看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获取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取安全使用证也许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管理的部门拟定,报国务院赞成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推行裁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裁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蓄、使用危险物品也许办理荒弃危险物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审批并推行监察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蓄、使用危险物品也许办理荒弃危险物品,必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成立特地的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推行的监察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要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如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拟定应急方案,见告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蓄、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库房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设有吻合紧急分别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达的出口。

禁止关闭、拥堵生产经营场所也许职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照实见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峻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定为从业人员供应吻合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的劳动防范用品,并监察、教育从业人员依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马上办理;

不能够办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检查及办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装备劳动防范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地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发包也许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许相应资质的单位也许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许在承包合同、租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致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马上组织抢救,其实不得在事故检查办理期间擅离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相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范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也许减少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肩负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认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峻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责怪、检举、指控;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责怪、检举、指控也许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薪水、福利等待遇也许清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也许在采用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也许采用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薪水、福利等待遇也许清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碰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取赔偿的权益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范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办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也许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许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察,提出建议。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入侵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官僚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也许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定马上作出办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检查,向相关部门提出办理建议,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地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地域内简单发生重要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赞成(包括赞成、赞成、同意、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也许查收的,必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吻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赞成也许查收经过。

对未依法获取赞成也许查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也许接到检举后应当马上予以撤消,并依法予以办理。

对已经依法获取赞成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掉原赞成。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查收,不得收取花销;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查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也许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施、器材也许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执行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认识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就地予以纠正也许要求限时改正;

对依法应当恩赐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消除;

重要事故隐患消除前也许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地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休业也许停止使用;

重要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赞成,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依照认为不吻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的设施、设施、器材予以查封也许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办理决定。

监察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察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监察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挡。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人员执行监察检查任务时,必定出示有效的监察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奥秘和业务奥秘,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办理情况,作初版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察检查中,应当互相当合,推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办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推行监察。

第六十二条肩负安全议论、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议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成立检举制度,公开检举电话、信箱也许电子邮件地点,受理相关安全生产的检举;

受理的检举事项经检核查实后,应当形成书面资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也许个人对事故隐患也许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也许检举。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地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也许安全生产违纪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也许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报告重要事故隐患也许检举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恩赐奖励。

详尽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初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察的权益。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地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应急救援系统。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不行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并进行经常性保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范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马上照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也许延误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破坏相关凭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也许延误不报。

第七十二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供应所有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检查办理应当依照脚扎实地、敬爱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办理建议。

事故检查和办理的详尽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检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负有审查赞成和监察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渎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检查办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部门应当如期统计解析本行政地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如期向社会宣告。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恩赐降级也许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吻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赞成也许查收经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获取赞成、查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也许接到检举后不予撤消也许不依法予以办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获取赞成的单位不执行监察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掉原赞成也许发现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查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施、器材也许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查收中收取花销的,由其上级机关也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花销;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恩赐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肩负安全议论、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充公违纪所得,违纪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纪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纪所得也许违纪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也许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纪行为的机构,撤掉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要的资本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时改正,供应必要的资本;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休业整改。

有前款违纪行为,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恩赐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执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时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纪行为,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恩赐撤职处分也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也许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达成也许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休业整改,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许装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经核查合格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许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照实见告从业人员相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定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也许停产休业整改,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也许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也许安全设施设计未依照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查赞成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也许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依照赞成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也许用于生产、储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也许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查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峻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吻合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保护、保养和如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供应吻合国家标准也许行业标准的劳动防范用品的;

(八)特种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获取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取安全使用证也许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裁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赞成,擅自生产、经营、储蓄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也许予以关闭,充公违纪所得,违纪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纪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纪所得也许违纪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也许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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