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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1X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1X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22)。

举例:

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

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24)。

举例:

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

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

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

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

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

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1X年)

【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P23)

对投资人的限制

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出资方式(重点)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方式(P23)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举例:

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明确说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明确说明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且在申请书上注明的,就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1X年)

【答案】×

【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三)事务管理(P25)

管理方式: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举例: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

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P25)。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29)。

【相关链接】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P38)。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X年)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1X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举例: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乙是受托人。

任意限制是指:

甲对受托人可以有限制也可以没有限制。

有限制是签订合同的金额是由投资人决定的。

法定限制是指: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企业事务中不能做哪些事情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P25)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答案】×

(四)解散和清算

解散事由

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财产的清偿顺序

1.解散事由(P27)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P28)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P28)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P28)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P28)。

【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201X年)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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