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社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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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本社股金实行资格股、投资股和流动股,并设国家社会公共股。
(1)社员资格股一个投票权:
农民股每户社员200元,非农民股500元;
(2)投资股农民身份社员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非农民身份社员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
单户投资股不得高于总股本额的5%;
(3)流动股没有投票权,流动股低于一个月的不计股利。
三个月股利0.9%,六个月
1.5%,九个月1.8%,十二个月2.1%;
(4)国家社会公共股接收国家和社会对农民合作扶持资金,股金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合作社维持费用和公共积累或用于合作社社员借款贴息。
公共股不参与管理,实行国家监督。
2、资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二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
股金决算后分红,流动股实行惠顾返还。
3、股金分红实行按积数方法计算。
(三)资金互助范围:
在社员之间进行互助。
10日内免息。
10日以上,按月利率计算:
一个月6‰,二个月6.6‰,三个月6.9‰,六个月7.2‰,九个月7.5‰,十二个月9.0‰。
逾
期月利率18‰。
所得利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股分红。
贷款采取3-5户联保方式,联保人承担借款偿还连带责任。
互助金借款在社员内部进行,严禁非社员借贷。
(四)发起过渡管理。
本社未达到募集最低股金总额时,单户社员入股额可按不超过10万元的百分之五控制,但单户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未尽事项由理事会提出办法,社员大会通过。
第九条本社自20XX年7月10日成立。
第二章社员
第十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缴纳社员资格股,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流动股惠顾额返还的利润;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
(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七)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十三条社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
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五条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六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代表由若干社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本小组权票表决,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权票人)提出。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权票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表决实行一人权票制。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代表)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7人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与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5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个。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或会费);
(二)政府扶持的资金;
(三)社员借款和银行贷款;
(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五)未分配利润;
(六)接受的捐赠;
(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00000元,每股金额为1元。
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5000股。
第三十四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
(四)两次返还,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流动股惠顾额返利;
(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社需列支的社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
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一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7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
资金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本社年度财务计划;
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本社经理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负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支往来账要及时进行清算和催收;
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负责本社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完成本社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本社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本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1、本社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小组负责。
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实物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
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
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本社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
公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财务小组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
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
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五、本社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
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
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2、在途补助。
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2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2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
4、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0元标准。
5、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标准。
6、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本社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六、物资采购规定
1、本社应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小组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小组审核。
3、财务小组对本社的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相关人员监督实施。
4、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
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5、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6、采购人员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
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7、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
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8、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财务小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本社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经理审阅和签发。
2、以本社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小组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八、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本社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本社员工报销,需下列审批程序:
经办人-经理签字-出纳付款。
3、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经理回到本社后再予补签。
4、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篇三:
学生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我社的爱心互助基金,加大我社爱心互助基金的透明度,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我学院同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院爱心互助基金收入均由院团委、爱心互助社统一管理。
第二条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在校内组织爱心义卖等活动筹集基金
(二)与义工等公益组织联系,通过在校外进行爱心义卖或捐款等方式筹集基金
(三)在校内进行募捐(多指院内老师同学)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
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学生因家庭遭受灾害或发生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灾害和家庭变故的类型
本办法所指的灾害是:
因火灾、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家庭变故是指父母因遭遇车祸、重大疾病等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患重大疾病是指:
学生在校期间被初次诊断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主动脉手术、严重烧伤、重症肝炎、消化道大出血等,以及突发意外伤害致残、致死。
第七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标准
学生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发生家庭变故以及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依据实际困难发生的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爱心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学院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或乡镇以上级提供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证明;
(二)由爱心互助社初审后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助。
第九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团委成立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主任,爱心互助社社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财务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外联部部长、策划实践部部长、宣传信息部部长担任。
第十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所收款和支出的管理
(一)学院爱心基金收入均由院团委、爱心互助社统一管理。
(二)爱心互助基金的财务账目分为明细账和总账两部分,均由院团委书记统一管理。
1.明细账的示例:
日期、收入、支出、资金来源、支出用途、余额、经办人签字、备注及本页总收入、总支出和总余额,和院团委书记签字盖章。
2.总账的示例:
重庆学院爱心互助社将汇总的款项成立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在每学年结束前,出具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生爱心互助社,若需修改必需由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XX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