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模拟法庭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行政法模拟法庭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模拟法庭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
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全体请坐
付昨、吕苑诉齐鲁医科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
审判员:
(),()依法组成合议庭,()担任本案书记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第一原告,你的姓名?
原告:
付昨
年龄?
21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成都市武侯区齐礼阎中街42号
住址?
第二原告姓名?
吕苑
21岁
汉族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东南小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东南小区
被告名称?
齐鲁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付昨:
没有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原告,是否听清楚?
听清楚了
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告:
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
起诉书
原告:
吕苑,性别:
女,民族:
汉,出生年月:
1983年6月24日,住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东南小区,邮编:
163000,身份证号码:
3745526,电话:
。
付昨,性别:
男,民族:
1983年8月12日,住址:
成都市武侯区齐礼阎中街42号,邮编:
450005,身份证号码:
3722231,电话:
委托代理人:
陈乾波,性别:
男,出生年月:
1971年9月2日,住址:
4124368.电话:
被告:
齐齐哈尔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
彭长星
住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电话:
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15日,吕苑于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试题答案,在手机震动尚未予以抄袭时,被监考老师发现立刻予以清出考场。
付昨,于2011年12月15日,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中,因私自携带网上购买的考试答案,被监考老师发现立刻予以清出考场。
2012年03月6日,齐鲁医科大学依据《齐鲁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03月6日,下达了给与吕苑,付昨两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于两原告不在校本部,学校职能部门通过传真的方式将两处理决定分别传到两学生实习医院学生科(带管理实习学习单位)给他(她)送达,两原告实际上没有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付昨是通过学生传言得知。
两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申请复议,于2012年7月12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
理由如下:
虽然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考试规定理应受处,但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原告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开除学籍的程度。
依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规章规定可以对作弊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也是强制性规定,而校规上直接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其意为应当。
校规的此条规定严重违反教育部规章规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还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于学生本人。
但是学校却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也未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因此,学校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严重程序违法的错误。
因此我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给予吕苑,付昨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允许两原告回校继续完成学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告:
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
答辩人:
齐鲁医科大学,住所:
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代表人姓名:
彭长星职务:
齐鲁医科大学校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
蔡跃辉职务:
齐鲁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院教师
因答辩人对原告吕苑,付昨提起请求齐齐哈尔医学院撤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诉讼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齐齐哈尔医学院眼耳医学专业本科2002级学生付昨,2005年9月在网上认识了王纲,花800元从王纲手中购买了,并用400元购买了一套手机无线接收器。
12月24日,付昨在考试期间,用手机与外校学生传递答案,因接收答案时声音特别大,被监考老师发现,认为其行为属作弊行为,被清出考场。
同日,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02级的学生,吕苑因在考试中,使用同样手段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即被清出了考场
考试是学校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是否掌握的必要手段,学生考试作弊就是放弃了自己的受教育权。
且两名学生作弊行为恶劣,如果不严肃处理,就是对作弊行为的纵容和默许。
2006年1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决定给予吕苑,付昨两名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由于两原告不在校本部,学校职能部门通过传真的方式将两处理决定分别传到两学生实习医院学生科(带管理实习学习单位)给他(她)送达,并在校内张贴。
依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规章规定可以对作弊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我校依据教育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因此开除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据原告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我院在作出决定即以传真的方式将两处理决定分别传到两学生实习医院学生科(带管理实习学习单位)给他(她)送达。
原告在规定期间内并未要求陈述答辩,视为接受。
据此我院请求人民法院对我校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原判
此致
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医学院
蔡跃辉
2007年7月1日3.附项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证物或书证(名称)件;
(3)(法律和法规名称)复印件份。
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
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原告,就你方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吕苑付昨的学生证证据来源,齐鲁医科大学颁发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
证据二,齐鲁医科大学校政发2012年3号文件,证明该处分决定做出前后,没有依照教育部规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等义务,该决定书没有送达给学生本人。
二原告作弊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未能得逞,二原告的行为符合未遂的条件,证明该处分决定与原告发生作弊未遂时即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相适应。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有无异议?
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第一,该决定没有将整个程序都体现到,虽然说我校已经承认没有把该文件送交到学生本人,已经承认该错误,但是这个决定书上不应该体现到这些内容;
第二个,原告证明说是刚开始作弊还没有做,属于未遂。
大家都知道,作弊是从准备就开始着手实施,就已经从开始联系,买题,从带手机和纸质答案进考场,整个一系列的行为是不可分的,不能说我没有看我就没有作弊,所以我认为这个行为是既遂的。
第三个,原告所说的程度,就是应当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我不知道哪个文件中说带手机作弊和带纸质答案让老师抓住了,他没有抄就可以从轻,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证明这个问题。
原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没有。
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承认违纪的事实,所以这个证据就没有举。
因为当时原告承认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和无线接收机等工具作弊,所以这个证据没有提供。
那么我们第一个证据是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考务中心的几个规章制度。
因为该规定中已经明确可以开除学生,那么医科大学的《违纪学生处理条例》确定了开除就是正确的。
第二个证据,就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证明四六级考试不适用于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处理方式。
其中第二条内容就可以证实这个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个就是齐鲁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手册》证明医学院对原告适用于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处分是正确的。
第四个证据是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证明医科大学在发现学生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出现违纪适用校纪校规是正确的。
[法庭辩论阶段]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方进行答辩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作为原告吕苑、付昨的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国家规定。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
第58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作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被告无视上述规定,未按程序履行义务。
可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
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原告在大量篇幅上说被告程序违法,这些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
被告制定的校规违反规章第52条的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前置规定。
校规14条修改了规章相应规定。
用不合法的校规做处罚依据,是错误的。
规章的用语是可以开除学籍,而学校的校规却用的是应当开除学籍,校规本身就是错误的。
我方认为校规和规章在精神上是一致的规章既然规定可以开,学校就有权开除学生。
被告代理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的“可以”开除和齐鲁医科大学制定的校规第14条规定的“给予”开除,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是符合有关行政规章的。
他们(两个规章)之间,我觉得应该是一个原则,一个精神。
既然能开就“可以”开。
原告作弊初始,即手机震动(声音特别大)和拿出纸质答案,准备使用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应属作弊未遂或未能得逞。
既然认定为作弊,那么既然就有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也已经承认,就是说已经将手机和纸质答案等作案工具带入考场,并且实施了作弊行为,已经传题,已经使用,那么这种使用只能说未遂吗,还能说我没做吗?
从事实上看,它是既遂。
被告在组织考试中存在监管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严重过错。
考生参加考试时,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和预防措施,保证任何考生不能将一切作弊工具带入考场使用。
为什么一些考生能够将作弊的工具轻易带入考场?
如果教育与防范措施做得好学生还能作弊吗?
还用得着开除学籍吗?
这些问题说明了什么?
说明被告没有落实监督检查的义务,其防范措施严重不到位,被告对存在玩忽职守的过错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今社会是讲诚信的社会,人人都应该讲诚信。
大学生在四六级考试前就和学校签订了诚信考试的协议,那么大学生应不应该讲诚信?
各种考试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规定了学生应当诚实守信,而且,从入学开始,学校就教育学生讲诚信,遵守校纪校规。
那么,考生作弊,是学校的预防措施不到位呢,还是学生更想作弊不讲诚信呢?
被告没有举出二原告考试作弊的相关证据,依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为什么没有举证?
因为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
这个过程和事实他是承认的,是真实的,那么对已经双方承认的事实就不用再举证了。
如果双方都承认(作弊)再举证就纯属多余
我们之所以没有举证,是因为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承认,这个作弊的事实和过程是真实的。
对于双方已经承认的事实,我们在法律上称为”自认”,就不用再举证了,如果双方都承认了,再举证就是纯属多余的,没有必要。
原告诉讼代理人:
关于被告不依法向法庭进行举证的问题,被告说是原告在起诉状当中已经认可了。
原告认可的是,作弊未遂,未能使用作弊工具。
原告承认企图作弊,被被告发现后制止没有使用,连摸都没有摸手机,看都没有看答案,那被告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出来,所以被告也认可原告的观点。
所以说,原告作弊未遂这个事实应当是成立的。
校规的制定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教育部为什么在规章中,要设定两个法律用语,一是“应当”,二是“可以”,“应当”则是必须,这是人所共识的,不用我做过多叙述。
教育部没有授予学校你在制定校规时,你把这个“应当”和“可以”,这两个原则性的东西,你把它删除。
恰恰本案当中,被告制定的这个校规,已经把它删除了,你把“应当”变成“直接”(开除)加以使用,这种处理方式是过当的。
那么你用这个不合法的校规来处分学生当然是不适当的。
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要发表?
有,我们认为,原告作弊已遂。
因为我校无论是在平时教育过程中,还是在考试前的班会上,都一再强调考试不能作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但是原告还是将手机等作弊工具带入考场,不论他有没有使用,都已构成作弊。
根据我校规定,应当开除。
辩论完毕。
辩论到此。
现在法庭进入陈述阶段,原告方是否有最后要陈述的意见要发表?
有,这个,请原告自己陈述。
请院方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返回母校继续完成学业。
我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我错了。
代理人最后意见是,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是否有最后的意见要陈述?
考试作弊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如果我校不严肃处理这件事情,学校以后将难以管理,学生作弊泛滥,诚信丧失,以后步入社会将会给社会带来的也是负能量,所以我方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最后意见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
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
(敲法槌)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休庭)
休庭结束,现在复庭。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经过合议庭评议对下列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方提交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监控录像截取的涉案的视听资料(原告承认作弊事实,视听资料未当庭公布)、两原告的检讨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定。
下面进行宣判:
(2012)烟行初字第5号
吕苑,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医学院宿舍。
陈乾波,男,黑龙江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俊坤,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总医院退休职工。
付昨,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医学院宿舍。
,陈乾波,男,黑龙江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医学院,住所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249号
,彭长星,院长
蔡跃辉,男,齐齐哈尔医学院法律顾问
姜国庆,男,齐齐哈尔医学院学工部长
原告吕苑、付昨不服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2006年1月6日作出的院政发(2006)3号关于给予吕苑等同学处分的决定,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06年8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吕苑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发、吕俊坤、原告付昨及委托代理人张春发,被告委托代理人蔡跃辉、姜国庆、法定代表人刘言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于2006年1月6日对原告做出院政发(2006)3号,关于给予吕苑等同学处分的决定,吕苑,女,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2002—11班学生,付昨,男,系眼耳医学专业本科2002—1班学生,在2005年12月24日,英语四级考试中,吕苑携带无线耳麦和两部手机接收答案,在考试期间有信息传入,手机振动被监考老师发现,在2005年12月24日,英语六级考试中,付昨携带手机接收信息,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14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吕苑、付昨等两名开除学籍处分。
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教育部的《学生管理规定》和考务中心的规章制度,该规定明确规定可以开除学生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证明英语四六级考试不适用于此办法的处理方式。
3.齐齐哈尔医学院《违规学生处理条例》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手册》证明医学院对其适用于医学院《违规学生处理条例》是正确的5.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证明医学院发现学生在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出现违纪适用校纪校规是正确的。
原告方诉称,虽然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但是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原告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开除学籍的程度,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处分,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应该向学生告知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此外学校还应当把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而学校方并按法定程度履行义务,也未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于是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而齐齐哈尔医学院制定的校规,第14条规定,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