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权和监督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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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②④
C.①④
D.②③
2.某市市政府规定,凡是涉及
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民都可以提出批评意见。
表明我国公民依法享有()
A.立法权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监督权
D.控告权
3.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反腐大戏一台接一台,陕西表哥杨达才被双规,广州房叔蔡彬移交司法机关……近来不少官员纷纷在微博上“触礁”。
微博从单纯的个性社交工具升成了舆论监督新平台。
这说明()
①微博能从源头上根除腐败
②反腐倡廉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③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④微博已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4.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强举报中心建设,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1161个地方检察院建立网上举报平台,构建了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
这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A.建议权
B.立法权
D.决定权
5.南昌市官方微博“@南昌发布”被评为20XX年度“十大最具影响力政务微博”。
截至20XX年1月15日,“@南昌发布”发布微博39454条,流转解决网民反映问题和诉求1100余条,第一时间发布网民关注的热点舆情事信息120余起。
南昌市官方微博“@南昌发布”()
A.拓宽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
B.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重要途径
C.实现了公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愿望
D.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最重要方式
6.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几种情况,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须在网上全面公布,对这项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②说明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扩大了我国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
④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A.①②③④
B.①④
C.①③
D.③④
7.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积极行使监督权是主人翁意识及责任感的表现。
行使监督权,必须采取正确的方法。
下列方法错误的是()
A.当面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
B.到政府机关静坐示威反映情况
C.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
D.给主管部门写信、打电话、发邮反映情况
8.自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这有利于()
A.公民了解国家和政府的秘密
B.公民更好的行使监督的权利
C.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
D.中学生更好的参与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
9.“占中”策划者“假民主”“真破坏”以非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参与政治生活,我们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的正确途径有()
①直接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
②使用书信、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
③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曝光
④用论坛发帖、写大字报方式发泄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10.20XX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新华网特别推出“我向总理说改革”栏目,人们可以在该栏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该栏目的推出()
A.能够有效制止网络谣言的传播
B.表明公民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C.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D.有利于公民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11.20XX年“两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互联网成为“两会”报道的重要力量:
国家领导人与网民在线交流;
代表和委员在网上“晒”议案、编“围脖”;
网民跟帖、“灌水”“拍砖”,中国人参政议政的形式越来越丰富。
人们通过互联网参政议政的做法()
A.承担了自己对社会的法定义务
B.以合法方式行使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C.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
D.以合法方式履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2.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了网络上的一大热词,“小鼠标大力量”,上至副部级官员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下至深圳“2O亿身家”村
官,一批“老虎”“苍蝇”纷纷被打。
①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②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权,才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③网络反腐是公民履行监督义务的重要形式
④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新的重要渠道
13.今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纠正“四风”问题举报直通车,群众可就党员干部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进行举报。
这一做法()
A.拓宽了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渠道
B.能够彻底消除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
C.保障了公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D.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14.继“微博问政”之后,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通过设立“话吧”收集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这表明()
A.公民通过“话吧”能解决一切难以解决的问题
B.公民有了行使监督权的最佳渠道
C.公民可以直接管理民生有关的一切事务
D.公民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的渠道不断扩展
15.“微博反腐”、“微博问政”越来越被普通老百姓所接受,普通百姓通过微博问政、反腐:
①行使了自己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②体现了老百姓民主意识不断增强
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④有利于促进政府更好的依法行政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16.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构是()
A.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民政协
1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
①申诉
②控告
③检举
④报告
18.20XX年9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
该网站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中央纪委监察部重大部署、重要通报及查办的重大案等,同时接受网络举报,方便群众监督。
这一做法说明
A.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B.中央纪委是我国最髙国家权力机关
C.网络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选举权
D.网络监督是当前反腐倡廉的重要渠道
19.讲到“公民的监督权”时,老师在大屏幕上出示下列材料:
看完材料,老师让大家小组讨论,发表看法,你认为下列哪些同学的看法是正确的()
小刘:
我认为这位同学是多管闲事,你看,家人都不让管!
管好自己的学习就行。
小赵:
我反对!
这位高中生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这是宪法给我们的的基本权利。
小王:
宪法应该是规定国家制度等大的方面,还会规定监督权这样的小问题。
小李:
监督权就是宪法规定的,出自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章还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这位同学敢举报,是有正义感和勇气
的表现,值得点赞。
A、小刘和小赵
B、小赵和小李
C、小赵和小王
D、小刘和小李
20.下列体现我国公民正确行使监督权的是
①某药品生产企业为保证质量,在生产环节确立严密监督机制
②小薛向人大代表反映了校门口无证摊贩影响学生出行的问题
③某私营食品企业职工向厂长建议改善和提高食堂的伙食质量
④小雨通过媒体披露食品安全违法现象,引发了专项整治行动
⑤某市开通了市政府服务热线,鼓励广大市民积极行使监督权
A.②③⑤
B.③④⑤
C.②④
D.①③
2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XX年3月5日在北京开幕。
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权力机关。
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分别行使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权力。
这表明
A.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C.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我国人民都可以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22.中学生小明发现学校附近有占道停车现象,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不便。
他
除了通过“市
长热线”反映此事,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反映情况()
①在市政府门口张贴大字报
②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反映
③联系同学、朋友聚众闹事
④向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A.①②
B.①③
D.③④
23.小亮上学经过的路段,挤满了卖菜、卖水果的摊位,给人们出行带来不便。
面对这种情况,以下他的想法值得肯定的是
①找人大代表反映
②事不关己、置之不理
③夸大事实、制造谣言
④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
情况
c.①④
24.20XX年9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
这一重要网络反腐平台的推出,有利于
①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
②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③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④公民依法行政
C.②③
25.
20XX年“两会”期间,一些网站陆续推出“总理请听我说”“我有问题问总
理”等互动栏目。
中学生小强在网上就学校周边的安全问题给总理提了建议。
小强这是在行使()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监督权
C.集会、结社的自由权
D.决定权
二、简答题
26.热词“微博反腐”
陕西“表哥”局长杨达才、重庆雷政富……只因为一段视频或者几张照片被放进微博里,这
些昔日的“人民公仆”立刻应声倒下。
回顾20XX年,微博反腐可谓风生水起、格外耀眼。
“微博一转,关注数万”,这绝对是今年微博反腐的真实写照。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微博反腐有利于公民行使什么权利?
(2分)
(2)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能做哪些?
(6分)
27.李克强总理在中国政府网与您进行在线交流,在交流中他说:
“我一直认为群众有权知道政府在想些什么、做些什么,并且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意见,政府也需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
(1)总理的话说明我国公民享有什么政治权利?
(2)政府为什么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三、论述题
28.时下,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人们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在网上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
对此,有人认为“公民上网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言论,行使监督建议权”。
请对以上观点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5ACDCA
6-10BBBAD
11-15BCADC
16-20AADBC
21-25CCCBB
26.
(1)监督权。
(2)①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的方法;
不得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③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7.
(1)监督权(批评建议权)(2分)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分)有利于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3分)。
【解析】
28.
答: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2分)
因为
(1)如今网络手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同,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平台,但是,公民在发表自己的言论、行使监督权、建议权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而非随心所欲。
(4分)
(2)我们行使监督权、建议权的渠道有很多。
公民可以采用电子邮、微博、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可能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监督。
(4分)
所以,我们应该自觉依法行使监督权、建议权、有利于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尽到对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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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监督权与批评建议权的区别
监督权与批评建议权的区别本文关键词:
监督权,批评,区别,建议
监督权与批评建议权的区别本文简介:
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区别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
这里,作为参政权
监督权与批评建议权的区别本文内容:
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区别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
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选民只有选举权而无监督权,不能叫真正民主的选举。
选举权利、政治自由、监督权是人民民主权利不可分割的整体。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批评建议权:
1.必要性
(1)只有加强人民监督,保证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才能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2)目前,我国确实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它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要克服腐败,保持政府的廉洁,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建议是不可缺少的。
2.目的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设性的意见。
3.实质
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4.意义
保证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对于政府取信于民,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制度保障
(1)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2)信访举报制度
(3)新闻监督制度
(4)其他制度
适用于:
第三框“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的教学
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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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比较法分析
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比较法分析本文关键词:
比较法,检察,民事,建议,分析
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比较法分析本文简介:
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比较法分析摘要:
20XX年随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民事检察建议这个概念首次在基本法律中得以表述及确立。
然而,该制度在颁布施行后,并未如其他制度修改引起学术界太多关注,相反,在司法实务界,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呈上升趋势,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研究两大法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比较法分析本文内容:
摘要:
通过研究两大法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了解到两大法系并不存在民事检察建议权,但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提出诉讼、参与诉讼的方式方可介入到民事诉讼中进行监督,而在俄罗斯的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理论问题和相关制度中,发现了其存在与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权功能相似的制度,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因为我国早期是模仿前苏联的法律来修订我国的法律,而俄罗斯作为前苏联法律最大的继承者,将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而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条文中,同样将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民事检察建议权的构建是否跟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关系?
由此引发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本文中民事检察建议权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性质为公权力,且该权力不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力,而是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力,仅在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于非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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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检察建议权;
俄罗斯;
法律监督机关;
两大法系
一、中俄两国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异同及其原因
(一)
俄罗斯联邦:
检察结论制度
1、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介入范围
依据2003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2003年1月27日《关于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的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公开信以及2003年10月2日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关于保障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的命令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外,还可以以提出检察结论为目的而参与诉讼。
在前苏联时期的时候,检察机关可对案的实体审理提出意见,在效力上,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也只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参考。
2003年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保留了这一立法传统,但对这一制度的程序、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改变:
首先,检察机关对于自己本身主动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不能提出结论;
其次,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参与诉讼并提出结论的案范围。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案范围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标明检察机关行使权利的界限,防止其滥用权力、恣意干涉。
俄罗斯联邦的新《民事诉讼法典》严格限制检察结论权力的行使,并规定以下类型的案检察机关可以以提出检察结论而参与到民事诉讼中:
如公民选举权、收养关系、认定公民失踪或是宣告公民死亡、限制公民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宣告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争议具有特别社会意义的案。
由此可见,俄罗斯并不存在民事检察建议这个专有名词,而是称为检察结论,从法律条文对于检察机关以提出检察结论的方式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对比,较之前的变化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出结论的案大多限于特别程序,都是具有重大或特别的社会意义的案,且检察机关不能对由其提起的案提出结论,这样防止检察机关两次身份介入,有利于发挥监督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毕竟民事诉讼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检察机关的频繁介入可能会影响到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与平等。
2、介入方式
在俄罗斯法律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中,检察结论的启动方式是检察机关自己,还是法院通知检察机关,亦或是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介入?
关于介入方式,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中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而司法实践中,在检察机关进入诉讼的方式,往往更倾向于检察机关被邀请而进入诉讼,这里主要是指受法院邀请进入诉讼中。
诉讼法典规定,法官应当告知检察长有关情况,如果已经进入了法庭审理阶段,则应当告知检察长庭审的时间和地点。
可见,法院的通知行为是检察机关进入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媒介。
那么,即使检察机关知晓案存在,也不理所应当地意味着检察机关已经加入到诉讼中,他只有且只能被法院邀请而进入到诉讼中来。
显然这同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精神是不符合的,《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在任何阶段都有权进入到诉讼中去。
因此,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会给检察结论制度的介入方式的适用带来困难,也会给一项制度的可行性带来弊端。
(二)
中国
1、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办案规则》中,第八章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该规则虽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情形,但其与俄罗斯的列举范围是不同类型的,我国以更为抽象的方式规定了适用情形,且更偏程序性,而俄罗斯事中介入机制的适用范围更偏实体性。
而20XX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条文规定,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或调解书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相比2001年和20XX年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越来越具体化,首先,检察建议和抗诉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有先后顺序的,而是选择关系,并不一定是如2001年该规则第47条规定的,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其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人员监督,扩大到了除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而不仅限于抗诉案再审的庭审活动;
再有,除了原先的只能对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对于既符合提起抗诉又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应当首先考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样可以引导下级检察院积极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同级监督,从而更好地实现检察建议的立法目的,除非有规定有特殊情形同级检察院不能提出,那么应以提出检察建议为先。
此外,由于提起抗诉是强制性规定,而提出检察建议是倡导性规定,一般遵从强制性规定提起抗诉,但是当检法两家对案已经进行讨论并统一达成共识,则遵从倡导性规定,提出检察建议,这也是检察建议制度的灵活性所在。
可见,我国法律以及最高检作出的法律解释都在尽可能的扩大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发挥该制度的灵活性和可协调性,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
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第六章第76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中有……情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该条规则释义中对“发现”一词有所规定,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
实践中,虽然当事人申请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案的主要渠道,但也要高度重视依职权发现的案线索,对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案,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自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依照该规则第41条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规定中,由于实践中多是上述“发现”中第一二种情况,但在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贪污腐败等问题上,检察机关就有必要予以依职权主动监督,以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
但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对审判权的行使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必须谨慎使用,否则会干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常运行。
除此之外,人民检察院一般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都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由此可见,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介入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介入,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介入,而除了发生损害国家利益或审判、执行人员个人行为问题的等三种情形时,都是依当事人申请而介入。
而相比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事中介入制度,我国并没有法院邀请检察院介入诉讼的情形。
二、两大法系的民事检察建议权存在状态及其原因
大陆法系
在法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检察官被定义为“公益代表人”。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有77个条文、《民法典》有59个条文对检察机关、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出规定,不仅在民事诉讼中给予检察官程序权力,还包括实体权力。
在法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存在类似于我国抗诉的强制性制度,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检察机关只有提出抗议或者异议的权力,而这一权力远不及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法国诉讼理论的抗诉和对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相似。
法国诉讼理论中,检察官可以作为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诉讼,而我们所讨论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形,所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