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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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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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费率浮动办法规定的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五、保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开始执行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一),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包括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以及虽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但保险人已经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五、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

第五节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第二章理赔实务规程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均有责任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损失情况确认书。

损失情况确认书一车一份,并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

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抢救费用支付

  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二章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三、赔款计算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基本计算公式为: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二)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

  

(1)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以外的所有受害人的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之和÷

(N-1)

  N为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的数量。

  

(2)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各分项损失之和。

  (3)肇事机动车中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视同投保机动车计算赔款。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的赔偿。

  

(1)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各分项损失之和

  (4)多辆被保险机动车碰撞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事故各方机动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与多个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参照本节上述规定计算赔偿。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车外财产损失,参照1、

(1)计算公式,但分母为N。

  4、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5、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6、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四)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五节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

年×

月×

日出险,负×

×

(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

(有无)伤人”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六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保险事故中各分项赔偿限额下核定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按照各分项赔偿限额下各受害人的核定损失金额占所有受害人的总核定损失金额的比例,乘以相应赔偿限额,计算被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分项赔偿金额。

  某一受害人得到的被保险人交强险项下的分项赔偿金额=各分项赔偿限额×

(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之和)

第七节结案和归档

  一、理赔单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

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

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二、有关赔付情况应于赔付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

附件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号牌号码:

识别代码(车架号):

使用性质:

机动车种类:

保险期间:

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费率,您的机动车的基准保险费是人民币元。

您的机动车在上一年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情况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行为类别

行为次数

1

第一类违法行为

2

第二类违法行为

3

第三类违法行为

4

其他违法行为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起的保费浮动系数为:

%

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事故类别

不涉及人身伤亡事故次数

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负事故同等责任

负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费浮动系数为:

或者:

您的机动车在上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由此引起的保险费浮动系数为-%

保险费=基准保险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浮动系数)×

(1+道路交通事故浮动系数)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

人民币元(大写:

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注:

1.交通违法信息请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

2.交通事故记录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原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查询。

第一类违法行为包括: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无证驾驶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类违法行为包括:

1.正常道路状况下,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速度的;

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达30%的;

3.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6.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8.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9.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闯禁灯的。

第三类违法行为包括: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3.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4.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5.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附件二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

投保人:

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未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请于5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您方原因未能于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公司将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公司将与您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签收:

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人:

本人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

(原因),向你公司申请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申请

投保人签章:

附件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报书

(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

(原因),已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通报

附件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拒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

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我公司保险单(号码)项下承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于年月日在(出险地点)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对此我公司不能给予赔付,请予理解。

欢迎您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

此致

附件七

承诺支付/垫付医疗费用担保函

(医疗机构名称):

我公司(保险单号码)项下承保的机动车(牌照号码),于年月日发生事故,致(受害人)受伤,在你机构抢救。

我公司承诺,将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后,根据致害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内,据实支付/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附件八

受害人领取赔款授权书

本人授权(受害人名称/姓名),到你公司办理(保险单号码)项下的

(机动车厂牌型号、牌照号码)于(出险时间)所发生保险事故的领取赔款手续,请予办理。

“支票收款人名称”请填写为:

被保险人签章:

签字人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签章: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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