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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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专门性问题:
当事人可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也可由人民法院组织专业人员出庭。
行政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是行政主体;
原告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3、不予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哪些不受理)
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救济的范围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范围。
【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
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为进行附带审查。
3、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
5、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法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相对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
3、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
4、享受行政匠其他方便的权利;
5、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相对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2、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与监督的义务。
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种类: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独立的行政许可和附文件的行政许可;
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的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谁来设、有哪些权)
行政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定。
行政许可: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来设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P81)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1、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
也称不可变更力,它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3、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
4、执行力。
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名词解释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预防、制止和消除危害的发生,或者为了避免损害扩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以及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要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是另一方当事人;
是一种组织;
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能独立承担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优先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
法律优先(法律优位)这一概念被引人我国行政法学时,多数学者则将其内涵相对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认为法律优先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法律保留
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加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合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或者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撤诉
分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
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撤回起诉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具体体现。
撤回起诉又分为申请撤诉(再分为自动申请撤诉和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而申请撤诉)以及视为申请撤诉。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作出二审裁判前,撤回自己已提出的上诉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
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
简答题
行政行为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
而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作的意思表示所追求的,行政事实行为则不一定。
讲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
它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权利:
1、申请权。
指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
2、参与权。
相对人有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了解权。
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
4、受保护权。
即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5、受益权。
即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6、受平等对待权。
即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
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等。
8、抵制违法行为权。
即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
9、行政监督权。
即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批评、控告、检举,并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10、行政救济权。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与具体要求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
1、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未有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主体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具体要求:
1、把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在行政执法中实践信赖保护原则;
3、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效率与便民原则
4、权益保障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根据《行诉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参考“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哪些不受理)”一项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全过程的核心精神和指导思想。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作为证据的一种,行政诉讼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的三个共同特征,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另外还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多样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
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相对确定的,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应当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等)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主权原则。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发生行政争议,一律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外行政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c)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加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d)主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e)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对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必须接受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并有义务履行。
2、同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3、对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圆心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及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纠纷可否使用调解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主要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相对确定。
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局限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根据在于: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一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先取证,后裁决;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
3、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
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行为案件不可适用调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而对于行政赔偿纠结案件,则可以适用调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然而,对于司法赔偿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至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后面的案例
行政许可的案例(P134)
行政处罚的案例(P156)
行政复议主体的确定(这一段我不是很确定,完全自己写的)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行政复议中的主体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复议代理人等,不同于行政参与人,也不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
各主体的确认方式如下。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而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又确认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原则);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两个或以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共同成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为被申请人,否则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经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批准机关。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第三人委托)和指定代理人三类(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
论述题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以下摘抄自http:
//202.121.80.25/iclass2004/CourseList/CourseContent/Content/kecheng/JJ0304/17title42002322181223/yaodian17.htm)
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1、共同点
(1)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都是法定调解,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工作方法以及活动原则。
(2)调解都必须由合法资格的第三者来主持,自始至终贯彻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3)总的任务和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解活动,及时妥善处理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争端,增强团结,对于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积极作用。
2、不同点
(1)调解的性质不同
(2)调解的范围不同
(3)调解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4)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以下摘抄自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