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协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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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作由新区政治部和城管局负责,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新录用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

(三)年龄控制在35周岁以下;

(四)身高条件:

男165cm以上,女155cm以上;

(五)热爱城市管理事业,能胜任岗位需要的;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和治安处罚的;

(七)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

(九)具备一定的政策法规知识和水平。

第七条所录用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上岗前及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政治、法律法规、纪律作风教育等岗前业务培训,考核过关取得上岗证之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一经录用,即享受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待遇。

按照省、新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录用后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按每月1500元发放生活费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工资2000元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以每月500元为基数),并按有关规定为录用人员缴纳五金。

第四章仪容仪表

第九条由新区城管局、财政局统一协勤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式服装的样式、规格和色调,在完成人员招聘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统一制作执勤制服。

第十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着新区确定的城管服式服装。

执法行动中应佩戴由新区统一制作的印有“城市管理”字样的上岗证和印有单位名称的红色袖标。

第十一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任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四)其它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二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

除在办公区或者其它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第十三条协勤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胸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有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戴其它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四条协勤人员的胸号由新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编定。

第十五条协勤人员的胸徽及臂章字样统一为“城管管理”。

第十六条协勤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协勤人员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其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一律交回新区城市管理局。

第十八条协勤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为:

夏装5月1日至9月30日

春秋冬装10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九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制式服内着毛衣(衫)时,衣领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工作人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工作人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来得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工作期间应做到精神饱满,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外出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二十三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章职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可以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的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城市管理及市容环境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秩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进行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宣传;

(四)及时报告责任区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六)非执法岗位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禁止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单独实施执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具体工作岗位,由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各城管中队统筹安排,并适时进行岗位轮换调整。

第二十七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制度和规定:

(一)国家、省、新区各项法律法规。

(二)新区城管局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贵安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有关管理规定;

(二)岗位工作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维护城市管理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败坏集体声誉的言行;

3、必须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有任何损坏、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现象;

4、必须主动维护办公场所的卫生,保持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

5、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和学习制度,不得有迟到、早退,以及班中窜岗现象。

(三)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城管中队制定的其他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招聘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由各乡镇、大学城社区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各项保险按有关规定交纳。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协勤人员进行宗旨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日常管理考核。

部门领导是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属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发生严重问题,视情节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各乡(镇)、大学城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调整一线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工作期间要认真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地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第三十一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周。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婚假五天,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至15天,女协勤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和上班期间相同,超过假期续假的,续假的天数按事假和病假累计。

在一个月内病假超过15天者,月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发放(大病除外)。

无故旷工1天以内的,写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的全部工资;

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视情节情况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按照本单位指定驾驶行政执法车辆时,必须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且注意加强车容车貌管理和车况检查,安全上路,遵规行驶。

未着制服的协勤人员不得驾驶行政执法车辆。

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第三十三条由新区城管局统一组织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喷涂为“贵安城管”字样,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城管局督察部门的督察和纠察,加强管理,维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形象。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大学城社区领导负有对所分管部门协勤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分管部门协勤人员管理情况进行考评,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新区城管局督查科要经常性不定期的对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开展督察、纠察工作。

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作风散慢等行为进行督察,重点对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进行纠察。

第三十六条被纠察的违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一律交城管局督查科举办学习培训班脱产学习,经学习班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

因同一类问题被督察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查到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新区城市管理局制定协管队员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全面提升协管队员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乡镇、大学城社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的按时上岗、在岗履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情况及时做好登记与通报,纳入相应的考核范畴。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大学城社区每年应组织所属全队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参加业务的培训考核每年一次,考核结果计入本人考核总分。

第四十条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坚决予以辞退:

(一)因主观因素造成工作较大失误,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又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三)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四)因打骂管理对象或有粗暴执法现象或其它刁难群众的问题,被举报查实或现场督查发现的;

(五)代办城管业务谋取私利的;

(六)超越工作职权范围乱作为的;

(七)以权谋私,索取群众的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对考核成绩排名靠前和有突出工作业绩的协勤、临聘人员及雇员各单位要给予专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新区城市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根据国家、省、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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