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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重点

保险学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风险的不同定义,掌握保险学上风险的定义,描述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构成要素及风险分类。

了解风险管理思想的起源,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程序及风险处理的方式。

分析风险的成本和效应,阐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分析可保风险的条件。

[教学重点和难点]风险的定义、风险的要素、风险管理理论及可保风险特征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亦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第四章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

第七章 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

让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含义、分类、特征,了解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基本内容、特征和主要险别,以及团体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

1.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

2.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都是狭义的)

狭义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

3.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

4.总体风险的可测性

5.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而言的。

分类: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

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

间接损失:

有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因果):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的分类

按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保险保障的是纯粹风险中的一部分)、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生老病死。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按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与社会经济政治无关)、动态风险(有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导致)

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地控制和妥善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识别风险

2.风险评估

3.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避免、预防、抑制

目的:

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主动自留、被动自留)、转嫁

目的:

以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保险)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无风险无保险,有风险才有保险。

2.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4.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5.风险管理的水平制约保险的经济效益

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1.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不可预知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非少数标的)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非小额损失)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自然属性):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遭受危险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

(“损失分担说”一般仅指财产保险,不包含人身保险。

保险的本质(保险的社会属性):

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社会保险主要险种有: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相同点:

都具有分散风险,稳定社会的作用。

不同点: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3.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若基金不够,则由政府贴补。

4.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5.实施原则不同

商业:

是为了保障个人公平,社会:

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

政策性保险:

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

相同点:

都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分散风险的作用。

不同点:

1.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

可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营、公私合营、私营)

政策性:

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

2.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

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政策性:

要求经济核算的同时必须兼顾、重视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商业:

保险的品种多,可有投保人任意选择

政策性:

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为防止逆选择,要求投保人投保所有政策性保险的项目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相同点:

都是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准备。

不同点:

1.需求动机不同

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

保险需求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权利主张不同

储蓄:

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

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则

3.运行机制不同

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因素影响,无需特殊的技术计算。

保险行为主要受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且需要特殊技术计算保险费率,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的目的。

4.行为后果不同

保险的行为后果不确定,储蓄的行为后果可确定。

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总体规律:

财产保险先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地保险产生。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

1.风险保障功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

2.资金融通功能(资金的积聚、资金的运用)

3.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交易和消费,促进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纷扰)

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风险功能(保险的第一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的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具有的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

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的功能(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

2.监督危险的功能(投保人之间发生的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减少损失、减轻负担)

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首先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其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非同时对等给付的双务性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且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条件满足)

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保险合同的分类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

4.不足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1)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愿或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5.超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导致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是实际市场价格。

(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3)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4)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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