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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电源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流等)及场地租用相关协议。

4.接入用户内部电网项目,需提交用电人盖章确认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项目单位与用电人签订的电能消纳方式相关协议。

5.电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7.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若项目建设需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的,营业厅在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同时,按公司扩管理规定同步启动业扩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市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应审核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补充完善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前期申请表》一式两份,营业厅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申请表上记录受理时间和受理人员,加盖受理单位业务章后,与用户各执壹份。

第三十六条受理并网申请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信息报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同时通知市供电公司经研所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第三十七条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市(县)公司运维检修部门、市供电公司经研所等开展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工作应在受理并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节接入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三十八条市供电公司经研所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制定接入方案。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制定应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简化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开展中间检查。

因此,经研所制定的接入方案应包含用户隐蔽工程须满足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九条分布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下:

8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伏;

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

400千瓦~6000千瓦可接入10(20)千伏。

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当采用220伏单相接入时,应根据当地配电管理规定和三相不平衡测算结果确定最终接入的电源相位。

第四十条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接入点,按不同电压等级、电能消纳方式及布置场所,确定的原则为:

1.10(20)千伏接入

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点可以是公共电网变电站的10(20)千伏母线;

公共电网开关站、配电室或箱变的10(20)千伏母线;

T接公共电网10(20)千伏线路。

自发自用(含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点一般是用户开关站、配电室或箱变的10(20)千伏母线。

2.380伏接入

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点可以是公共电网配电箱/线路:

公共电网配电室或箱变的低压母线。

自发自用(含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点一般是用户配电箱/线路;

用户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

3.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用户在同一场所,发电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接入用户侧。

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用户不在同一场所情况,接入公共电网。

第四十一条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查380(220)伏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

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查10(20)千伏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并及时送达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方案评审应在经研所提交接入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出具正式评审意见书为准)。

如经研所拟定的方案同时包含10(20)千伏、380(220)伏接入方案,由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

第四十二条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出具《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确认单》(含接入方案,一式两份)(附件6)送达项目业主,并提请项目业主签收后返回一份。

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若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统方案。

第四十三条10(20)千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

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一式两份)(附件7),并及时送达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送市(县)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调度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并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电网意见函送达项目业主,并提请项目业主签收后返回一份。

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十四条380(220)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确认单》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项目业主确认接入方案后,即可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业主对接入方案的确认信息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反馈市《县》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和调度控制中心,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节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四十五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十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且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20)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电源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核准后(需核准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前,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材料提交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材料存档,组织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等部门(单位)审查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出具答复意见并告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若审查不通过,提出修改方案。

第四十七条并网工程设计按照供电公司答复的接入方案开展,项目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工程完成设计后,应将相应设计文件提交供电企业组织审查。

市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资料审查申请,协助用户填写《设计资料审查申请表》(附件8)。

第四十九条市供电公司吃长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发展、运检、调度等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方案,审查初步设计问价,并在受理项目业主申请5个工作日内《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附件9)。

《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答复客户后,应提请项目业主签收并返回一份。

第五十条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供电公司应要求项目业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内如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所设计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十二条用户投资建设的并网工程,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第五十三条电源项目接入如涉及公共电网的新建(改造)的,项目业主在启动发电项目建设后,持建设承包(施工)合同、主要设备的购货合同等材料联系供电企业实施公共电网的新建(改造)工程。

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不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收到发电项目业主提供的工程实施材料后,以书面联系单形式联系运检、调控等部门启动工程实施。

公共电网的新建(改造)工程进度应满足电源项目并网时间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分布式电源项目的中间检查可由业主委托供电企业或自行组织开展。

业主自行组织中间检查的,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答复的接入方案中所明确的隐蔽工程相应技术标准执行。

同时,供电企业将在合同中明确因隐蔽工程质量造成合同各方损失时的责任主体。

第五十五条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或县供电公司安全运检部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开辟接入工程建设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并保证物资供应、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光伏项目安全、可靠、及时接入电网,并将接入工程建设进度报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四节并网验收与调试申请

第五十六条市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附件10),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

验收及调试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若需核准,提供核准文件

2.若委托第三方管理,提供项目管理方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用户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10(20)千伏项目)

5.接入系统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仅限10(20)千伏项目)

6.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报告、图纸及说明书(仅限10(20)千伏项目)

7.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8.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和型式认证报告,包括发电、逆变、变电、断路器、刀闸等设备

9.并网前验收报告(记录)

10.并网前调试报告(记录)

11.并网前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整定、通信联调记录(仅限10(20)千伏项目)

12.并网调试大纲与启动方案(仅限10(20)千伏项目)

13.项目运行人员名单(及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仅限10(20)千伏项目)

14.项目数据交换与通信方式(仅限10(20)千伏项目)

15.电网计算和运行所需其他资料(仅限10(20)千伏项目)

第五十七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受理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合同签订、装表计量等工作。

第五节合同签订

第五十八条供电企业在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由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起草分布式电源项目合同,相关专业部门应配合提供合同文本中本专业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合同由各单位发展策划、财务、运维检修、调度控制、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会签,并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与项目业主(或用电客户)履行合同签订手续。

第六十条分布式电源项目,由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与项目业主及用电客户签订相应合同。

自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之日起,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

对于10(20)千伏接入项目,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同时联系调度控制中心完成相应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

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市供电公司营销部组织汇总向省公司营销部备案,由省公司营销部转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十一条未签订合同的分布式电源项目,不得并网节点。

第六节计量与计费

第六十二条分布式电源项目所有的并网点以及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装置,以分别准确计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发电量和用电客户端上、下网电量。

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也称关口计量)应能够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其中,10(20)千伏接入的项目,关口计量装置一般选用不低于II类电能计量装置;

380(220)伏接入的项目,关口计量装置一般选用不低于III类电能计量装置。

第六十三条自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之日起,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

第六十四条上、下网电量按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

第七节并网验收及调试

第六十五条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且合同与协议签订完毕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

其中:

对于10(20)千伏分布式电源项目,由调控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出具并网验收意见。

对于380(220)伏分布式电源项目,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并网验收,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

对于并网验收合格的,出具《并网验收意见书》(附件11);

对并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方案。

并网调试通过后并网运行。

第六十六条自完成计量装置安装且合同与协议签订完毕之日起,供电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验收意见书》。

《并网验收意见书》一式两份,统一由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答复客户,并应提请项目业主签收返回一份。

第六十七条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政府补助计量和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六十八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客户提交的各类申请、答复的接入方案、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协议合同、并网验收意见书以及其他内部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为方便运行中的适时查阅,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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