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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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同时在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整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凭证性质。

0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

0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

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0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0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

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06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根据财税[2010]7号文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07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08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09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0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1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3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5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6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7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8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19演出合同

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0审计咨询合同

企业签订的审计咨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1法律咨询合同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2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23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

企业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4供应商承诺书

企业签订的供应商承诺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5保密协议

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7保安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8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9杀虫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杀虫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30质量认证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质量认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31翻译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翻译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32广告代理合同

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33聘用导演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

聘用导演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条例里列举的合同,不交印花税。

34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

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5工程监理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

对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6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印花。

37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8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9财税〔2014〕52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0财税〔2014〕52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41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2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3财税〔2015〕144号: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4财税〔2004〕39号: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4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46国税地字〔1989〕142号: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47国税发〔1991〕155号: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49《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凭证免纳印花税

50《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51国税发〔1990〕200号:

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

52〔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53国税发〔1990〕173号:

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4国税发〔1990〕173号: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5国税发〔1990〕173号:

为新建铁路运输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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