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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顺挑顶施工措施Word下载.docx

炸药、雷管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以内及未分开存放;

装配起爆药卷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或坐在炸药箱上装配;

装好的起爆药卷脚线不扭结成短路;

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

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

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长度不足或有明接头;

放炮作业时,不设警戒或警戒距离不够;

非专职的放炮员进行装药、连线、起爆等作业;

井下装火工品的箱子不上锁;

剩余的火工品不及时交回在作业地点存放且无人看管等都会造成重大恶性伤害事故;

3、对车辆不进行检查,直接开车入井;

人货混装;

超员、超高、超宽、超载会造成车辆事故及人员伤害事故;

车辆超速;

拉运超出车厢的水管、木板等材料不捆绑会造成车辆设施事故及人员伤害事故;

上下班坐车时,在车没有停稳时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

运输车辆运行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车辆运行时会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遇拐弯、掉头时,不减速慢行,不打警铃等会造成车辆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及人员人身伤害事故。

4、设备检修中未采取验电、放电措施;

检修设备时,停机不闭锁;

停电不挂警示牌;

带电检修、搬迁设备;

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

带电调整(重新吊挂)高、低压电缆;

清扫擦洗高压电缆上煤尘不按要求戴绝缘手套;

测试高压电缆时,未对高压电缆进行放电;

将保护甩掉不用;

用铜、铝、铁丝钩代替保险丝;

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等会造成点击伤人事故及电气设备设施严重损坏。

5、专职、兼职瓦检员不按要求进行瓦斯、有害气体的检查,假检、漏检等会造成事故发生。

不关闭风门、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会造成井下通风系统紊乱而对人身造成危害;

擅自进入不通风巷道或无措施进入盲巷;

未经批准随意在密闭上凿洞;

损坏消防设施、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等会造成人员缺氧或有还气体伤害人身。

任意关闭喷雾、水管供水阀门会使巷道内空气中浮尘过大而对人身造成危害。

6、放炮施工时,对可能受到损坏的设备设施不采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会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及人身伤害事故。

7、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8、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未处理巷道片帮,先进行挑顶施工;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在休息联巷吃饭时,摘掉安全帽或安全头盔等,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以上危险源辨识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入井安全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入井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持证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穿工作服、胶靴,严禁携带烟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3、坚决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不安全不生产,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二、火工品及放炮管理

(一)、火工品管理

1、由爆破员办理好火工品领用手续后,炸药和雷管分别用专车在押运员的押运下,由爆破员轻拿、轻放,领送到工作面(必须在井口检身房登记),分别装入由矿方指定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设有标志的木箱内。

2、爆破员和押运员要持证上岗,必须做好火工品登记台帐和记录。

火工品要求当班领取。

3、工作面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的木箱内,使用炸药和雷管时必须由爆破员从箱内分别拿取,严禁混拿,并做好火工品使用登记台帐,雷管应按编号使用。

4、施工期间火工品箱必须派专人24小时不离的看管,严防丢失,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移交下一个班使用,但存放量不得超过两个小班的使用量,并且要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

若下一个班(或几个班)不施工时,要办理好退库手续、做好退库登记台帐,由爆破员和押运员分别用专车及时交回火药库保管。

(二)放炮管理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电雷管后,必须及时将其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先用钻杆拉动或用掏勺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插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4、放炮时,炮眼应使用黄泥封孔,严禁用煤粉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5、装药前和放炮后,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点距放炮地点直巷不小于100米,弯巷不小于70米。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必须使用井下专用放炮器放炮,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9、放炮母线及其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放炮母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部分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和物体接触。

(3)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

(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其他导体相接触。

10、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11、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在距放炮点直线段100米外和曲线段70米以外进行(可利用联巷)。

12、放炮前,班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

13、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告,至少再等上5秒,方可放炮。

14、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若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5、只有在施工地点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16、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分钟,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17、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例规定: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稿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时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8、必须在挑顶前将巷道内片帮处理完全,并支护到位后,才能进行挑顶。

19、严格按矿生产办给定的位置、规格和尺寸进行施工,保证挑顶施工质量。

20、采用专业班组组织形式。

设打眼工、装药工、放炮工、出渣工;

机电维修、辅助工作由队里统一协调安排。

作业形式为打眼、装药、放炮、出渣顺序作业。

21、挑顶的矸石(煤)采用自卸防爆车运输,到地面指定排矸场。

22、挑顶处支护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选用锚杆为Φ16×

2100mm,网片采用φ6.5×

150mm的钢筋网片,锚索采用Φ15.24×

锚杆眼钻进、锚杆安装、网片挂设严格按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

23、挑顶时必须按要求施工,严格控制炮眼眼距及炮眼深度,确保挑顶巷道的成形完好,不能造深度不够或欠宽。

24、挑顶时必需按光面爆破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炮眼眼距和装药量,并且严格掌握炮眼方位及爆破顺序,使挑顶成形完好。

放炮后必须等炮烟散尽后方可进入施工点。

三、防爆车运输及防爆装载机管理

(一)一般措施

1、入井前必须取得锦界煤矿管理处颁发的≤准入证≥。

2、必须取得矿车队的编号。

3、入井时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取得井口检身人员准许后方可入井。

4、入井时所有车辆必须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刹车、灯装置齐全有效,车况要达到100%完好。

防爆装载机要有顶棚,否则不得入井。

5、无条件接受矿方的各项检查,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达到100%完好。

6、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驻矿安监处一周的培训,考试取得≤安全资格证≥。

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并用“FFB”标识。

7、车辆必须加装可靠的接地线,配备二台合格的8㎏干粉灭火器、一台便携式瓦检仪和一台定位仪及2个故障警示牌。

(二)进入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

1、进入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配备一台合格的便携式瓦检仪。

CH4达到0.5%时立即熄火、撤人。

2、进入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道作业时,司机或当班瓦检员必须检查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及有害气体浓度,如有超限时不得进入工作面作业,同时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并有记录。

3、作业时发生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车辆熄火,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作业。

4、放炮后30分钟不得进入工作面,等炮烟吹散后,检查有害气体不超限,方可进入。

5、车辆进入工作面必须有跟班队长和专、兼职瓦检员同意,方可进入。

6、工作面粉尘浓度超限、能见度低时不得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

(三)入井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入井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必须保证车况完好,电器线路必须安全可靠,没有明接头,灯光齐全,刹车正常,不完好严禁入井。

(四)入井司机

1、入井司机必须经矿安监处培训后,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驾驶员必须配带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

3、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五)车辆行驶运输

1、行车措施:

1)升、入井时,必须听从车辆调度人员的统一指挥,开车前鸣笛三声。

确定周围无人后方可启动。

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20km/h,车辆在交叉路口及拐弯前10m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车速不得超过5km/h,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

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

2)井下辆车同向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50m,行车时严密注意井下各种设施不得损坏、碰撞,如有碰撞、损坏,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得逃逸。

3) 

井下装载机严禁乘坐其他人员。

4)车辆在行驶中,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必须注意交叉路口的标志,过风门后及时关好风门。

通过自动风门时必须严格遵守自动风门使用说明。

5)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井下严禁开飞车。

2、井下会车措施:

1)会车时两车不小于50m的距离减速变光并鸣笛,靠煤壁或巷道帮停车让行,让行车辆必须关闭大灯。

2)有调车硐或联巷的巷道,靠调车硐或联巷的车辆停车让行。

无调车硐或联巷的巷道,靠管路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

3)下坡车辆必须给上坡车辆让行。

4)装载机在井下任意巷道行驶时如遇有行人,必须先停车后行人。

3、井下停车措施:

1)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火并摘挡,拉紧刹车的制动器,关闭车灯并打开双闪,车辆必须停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位置。

当车辆在巷道内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并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

当因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m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2)其他地点停车时,要选择顶板完整、支护到位、视线清楚、远离管道、缆线及设备停车熄火并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和掉头。

3)装载机入井后,不准因其他原因长时间不熄火,以免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4、装车时必须等车停稳后进行作业。

严禁超载、超高。

5、车辆运输区域内严禁站人。

四、供电与设备管理安全措施

1、入井设备都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及通电试验,且配有入井合格证,持有机电部门开据的入井工作票。

2、工作面的机电设备必须经常保养维护,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使用。

3、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4、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每一接触部分都应有良好的绝缘。

5、工作面电气设备的所有保护接地装置都应同接地极相连,构成总接地网。

6、供电应做到:

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

设备清洁整齐、性能良好。

7、检修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8、煤电钻综保在每班工作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五、安全组织措施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及时管理,及时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2、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组员由现场管理人员及生产班组长组成。

3、建立健全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层层安全责任制。

4、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着重做好日常工作中的三检查,即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检查,每班开班前会,做到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

六、灾害防治

预防瓦斯和煤尘爆炸,首先要严格瓦斯检查和管理,当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对火灾预防主要为杜绝明火源头与井下所有电器的失爆。

在破碎带区域施工时,防止冒顶、片帮事故发生,要加强观察,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工作面配备0.2m3的砂箱一个、8Kg灭火器两台,分别置于工作面30米处。

炸药存放于临时炸药库。

工作面备有洒水胶管300米,以便经常洒水防尘。

七、皮带、水管保护措施

为了保证挑顶施工质量安全,在施工中,对巷道内的皮带、水管必须进行保护,具体保护措施入下:

1、在所需挑顶巷道两帮砌筑宽1.2米、高1.5米、长25.4米砖墙两道,两头各超出工作面5米,以保证皮带、水管在放炮时不被损坏,在砖墙上满铺13#工字钢,工字钢上部满铺50mm的木板两层,木板上面再铺一层旧皮带。

2、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对皮带、水管的保护情况,确认保护完好时方可放炮,放炮完毕后,必须检查皮带、水管的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必须马上处理,必要时与队部和矿方联系,确保快速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工序。

其他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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