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及其条件竣工预验收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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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仓、溜煤(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7

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

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8

支护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

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按设计顺槽巷道支护有两排锚索,实际为一排;

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护空顶面积

较大。

9

回采工作面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

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0

井下爆炸材料库

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未启用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2

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90101回风巷掘进机机载瓦斯传感器数字看不清。

1.3

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传感器。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

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1.4

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5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1.6

防爆隔爆措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测风制度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采掘条件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2.2

反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3

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防外部漏风措施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测风站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03回风顺槽掘进巷道隔爆水棚设计为2组,实际为1组。

采煤机喷雾装置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

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10201综采工作面内喷雾不起作用

掘进机喷雾装置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液压支架和破碎机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其它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防灭火系统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设计批准开采2号煤层为自燃煤层,按AQ1055-2008要求完善自燃防灭火系统。

预测预报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数量配备不足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机电硐室防火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其它

 同一层煤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不同

对2号煤层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现场采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履行相关程序并完善相应的防自燃设施。

防治水系统

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试验。

防水煤柱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建议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井田水文地质

补充勘探,查明奥灰水的水位及其补、迳、排条件,并制定详细防治水措施;

加强周边小煤窑开采范围调查,防止越层越界。

地表水防治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

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带压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

封闭不良钻孔

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供配电系统

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设备应符合AQ1055-2008第3.8.3条规定。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

防雷及照明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AQ1055-2008第3.8.4条规定。

井下电缆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井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电气保护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井下电气保护接地

6.1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6.2

接地电阻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6.3

总接地网和主接地极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6.4

局部接地极

装设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4条规定。

井下照明、通信和信号

7.1

井下照明

井下照明按照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7.2

信号

1.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矿灯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1条的规定。

通信

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定。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副斜井绞车房和副斜井场地变电所内无固

定电话。

掘进工作面局扇供电符合规定。

掘进工作面局扇供电实际配置与专篇修改说明不符。

提升装置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副斜井慢速绞车的保护和滚筒缠绳层数不符合规定。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3.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主要安全件

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符合规定

安全制动性能

应符合AQ1055-2008第4.9.5条规定。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1.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1条规定。

2.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2条规定要求。

提升信号与联锁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7条规定。

倾斜井巷的绞车提升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

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带式输送机

主要井巷带式输送机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取得煤安标志和使用矿用阻燃胶带。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输送带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等保护;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滑、堆煤、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等保护装置。

主平硐胶带机和1075水平集中运输胶带机上烟雾保护安装位置不当。

路标和警标

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符合规定

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空气压缩系统

空气压缩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

1.系统性能符合AQ6201-2006要求,有MA标志,井下设备配置符合MA证书规定。

2.分站、传输电缆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5条规定。

3.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AQ1029-2007第9.1条规定。

4.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符合要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符合AQ1029-2007第6条规定。

2.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超限时,应有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状态时间地点。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7条规定。

区域断电功能

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按AQ1029-2007第9.2.4条规定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火灾监测

一氧化碳、温度、烟雾传感器等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7.1、7.5、7.6条等规定。

使用和维护

1.检修机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8.1条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备。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并符合AQ1029-2007第8条规定。

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报表等符合AQ1029-2007第10条规定。

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建成。

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员培训合格。

未设立救护队的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

创伤急救

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补充配备井下急救站创伤急救器材

个体防护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穿戴符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矿用胶鞋和其他特殊防护装置。

应急预案

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

附有各种符合实际的避灾路线图。

安全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定员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专职瓦检员数量配备不足

验收组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签名

组长

张明安

原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副总经理

采煤

成员

李建胜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董事长

通风

田取珍

太原理工大学

教授

于喜东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副总工程师

地质

崔智勇

太原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

高工、副院长

邬剑明

王一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高工、副总工程师

张吉林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通风处

高工、处长

马玉川

晋城煤业集团机电处

高工、副处长

机电

路永生

阳泉煤业集团机电动力部

王斌

山西天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高工、总工程师

赵雄

同煤集团忻州窑矿

高工

赵向东

晋城煤业集团安监局

住宅楼工程竣工预验收检验细则(要点)

一、建筑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要点)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检验结论

监理单位复查结论

1-1

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是否有合格证和检测资料,是否经过复试

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取样复试,提出试验报告.

查施工资料

1-2

屋面有无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刚性防水层是否有开裂、起砂现象。

雨后或持续淋水2h能作蓄水的屋面蓄水时间大于24h。

观察

1-3

水落口防水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设计图纸。

2、水落口杯宜采用铸铁或塑料制品。

3、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用防水涂料或密封材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2mm。

1-4

高低跨屋面有组织排水时出水口下是否有水簸箕。

水簸箕可用预制钢筋砼板,固定应牢固,表面应用水泥砂浆抹面。

1-5

天沟、檐沟、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设计图纸(或图集)

2、变形缝内宜填充泡沫塑料或沥青麻丝,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并用卷材封盖,顶部应加砼盖板或金属盖板。

3、

(1)、泛水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墙体为砖墙时,卷材收头可直接压在女儿墙压顶下,压顶应做防水处理。

也可在砖墙上留凹槽,卷材收头应压在入凹槽内固定密封,凹槽距屋面找平层最低高度不应小于250mm,凹槽上部的墙体亦应做防水处理。

(3)、墙体为砼时,卷材收头可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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