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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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应急处置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5.6宣传教育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经费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制定、修订和解释

7.2预案实施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为确保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暴力或恐怖事件;

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4.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6.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7.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8.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9.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0.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11.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就近救援、开通“绿色通道”。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故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列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1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卫计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3.1.2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区发改局:

负责配合指导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

区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供应。

区民政局: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进行适当救助。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以及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

接受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镇、街道:

支持和配合指挥部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1.急救中心

杭州市急救中心XX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抢救、治疗任务。

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

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伤病人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区属医院必须组建2-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救援小分队,保证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4.1.1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区卫计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

区卫计局定期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1.2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区卫计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卫计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并随时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向区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1.3医疗卫生救援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省、市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区卫计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3.1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或采用标志牌,粘于患者左胸口),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4)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4.3.2伤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证医疗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

4.3.3伤员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

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所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杭州市急救中心XX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计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卫计局要在1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卫计局,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区卫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区政府或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区卫计局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计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卫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区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对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医疗卫生救援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6宣传教育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计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各医疗机构与区卫计局之间、区卫计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区卫计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急救网络建设,在现有急救站点的基础上,扩大急救覆盖面,将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纳入急救点建设范围。

区卫计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区卫计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实施动态管理。

区卫计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区发改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杭州市急救中心XX分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卫计局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XX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X政办〔X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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