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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比率越低,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好,反之,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差。

周永康同志关于“首要标准”的阐述,提出了衡量监管工作必须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低作为主要标准的论断,开创了衡量监管工作由虚到实的重要转变,对于监管工作者,特别是广大监狱民警而言,是一个新的“方向标”,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提出“首要标准”理论的主要任务. 提出“首要标准”理论,主要任务是解决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问题。

刑事犯罪,包括初次犯罪以及重新犯罪。

之所以要强调重新犯罪率的问题,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有上升的势头,如果不加以遏止,将会直接危害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首要标准”的主要任务剑指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率降低了,足以证明监管质量提高了。

虽然影响重新犯罪率的因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管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改造,对其在重新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选择性作用。

“首要标准”理论的出台,从观念上澄清了监管工作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之间没有必要联系的误区,也抑制了泛泛而谈监管改造质量的现象。

在“首要标准”理论之下,监管单位不仅仅要关注监管期间的安全问题,重视对监管人员的教育与改造,更要将他们离开监管单位之后的行为与表现纳入到监管工作的考核范围上来.

第二章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意义

罪犯回归社会,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意义非常重要.对于社会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发展和稳定作了保障.对于个人来说,是他们以安身立命的基础。

罪犯来源于社会,最终还得回归社会,教育改造好罪犯,让他们从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到遵纪守法,回报社会,维护社会和平稳定。

不断影响减少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作用。

有利于防止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秩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社会成员在互动中遵从和维护共同的社会规范,保持相对稳定的作为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社会群体对社会秩序的不同反应导致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不同。

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意义。

罪犯回归社会,会对社会的发展提供劳动力.社会增加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阻碍的原因

(一)心理问题

不同的刑释人员因其服刑时间不同而心理各异。

长久的监禁生活使得他们的环境,生活习惯物质条件等都发生了变化,而且早已与服刑前的人际网络脱离。

刑满释放往往会打破他们服刑后期相对情绪稳定的状态,而产生了同释放联系在一起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反应.服刑人员在释放前都普遍存在对就业的向往、怕受歧视、婚姻恋爱、社会化、形势和环境,重新认识等问题。

造成刑释人员有这种心理的原因,其一,与其服刑期间的监狱教育有很大关系。

受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原因影响。

其二,刑释人员易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二)排斥问题

1、就业排斥

刑释人员在劳动力市场受着排斥,在通常情况下,多数刑释人员是可以就业的,但他们找到的多为付出多,待遇低的工作岗位,或者为临时性或不稳定的工作.

2、婚姻和家庭排斥

犯罪给婚姻和家庭带来影响是极大的。

犯罪会给其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给亲人还来伤害,导致家人对其不可避免的失望、厌恶或憎恨的情绪或心理。

具体表现为:

一婚姻关系破裂被解除,或者是夫妻间没有感情或感情淡漠;

二恋爱或结婚受阻;

三与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关系疏远,甚至有的被家人遗弃。

3、社会交往排斥

刑释人员所面临的社会交往排斥有主动排斥和被动排斥两种情形。

主动排斥是指刑释人员怕在熟悉人面前暴露自己不光彩的过去,出于自卑心理,出狱后自动缩小或完全脱离以前的交往圈。

另外,改邪归正的刑释人员也会主动与以往的不良同伴群体脱离关系;

被动排斥是指以往的朋友和熟人疏远和排斥刑释人员,同时也有可能被以往不良同伴所排斥。

(三)就业问题

1、法律方面的限制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从法律上对刑释人员进行限制,或许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至少也同时表明了国家这个公权力对该群体所持的不信任态度。

2、职业种类的限制

一些规定将刑释人员排除在了某些职业之外,即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无论何种原因,都被剥夺了某些职业的从业资格.一些剥夺都是没有期限的,又称终身剥夺,是永远剥夺了曾受刑罚者从事这些职业的资格。

3、社会整个就业大环境的影响

任何事情都不是孤立的,一个社会事实应当从别的社会事实里去寻找原因.对于刑释人员的就业问题,也应当从整个社会的就业环境中去寻找原因。

刑释人员是社会里的一个部分,刑释人员的就业是社会整个就业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整体就业与刑释人员的就业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整体就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部分的就业,因为如果整个社会就业问题很突出,劳动力市场上供需比例严重失调,有很多人无法就业,势必就业的竞争力就更大。

在这种情况下,本来自身竞争力就较弱的刑释人员其就业处境就会更加艰难。

因此,在这样竞争激烈的大的就业环境下,刑释人员的就业更是雪上加霜。

4,刑释人员的自身方面

(1)刑释人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较低

影响就业的个人因素有很多,如文化水平、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年龄、身体状况等。

从实际情况看,刑释人员在这些方面都没有优势。

文化水平方面,虽然现在高文化水平的犯罪者逐渐增多,但总体来说,很多刑释人员的文化水平仍属较低。

再者,身体素质也制约着刑释人员的就业,在监狱里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相对社会上较差,刑释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也会多少受到影响。

因此,刑释人员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在就业市场上也通常会处于不利境地。

(2)刑释人员的主观意愿

刑释人员的低素质所导致的竞争力低下是刑释人员自身比较客观的方面.有时侯,刑释人员主观方面的就业意愿也是一个影响因素。

有些刑释人员在狱中对回到社会后的形势估计的过于乐观,没有能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他们不能正确认识所面临的就业形势的严峻,不愿降低自己的就业期望值。

因为毕竟入狱之前和之后,社会上的就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狱中服刑时间较长的人而言,更是如此.对于在监狱服刑,他们往往也有一种补偿心理,在出狱之后总想把过去的损失都捞回来。

因此,对于工作也就有较高的期望和要求,不愿意从事那些比较辛苦而工资又少的工作刑释人员这样的主观上的就业意愿也影响了他们的就业状况。

(四)社会帮扶和法制保障问题

1、社会帮扶乏力,法制保障不给力。

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刑释人员的帮扶,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有政策,无对策,有行动,无法规的状态.具体情况是法规滞后;

前后规定梳理衔接欠缺;

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刑释人员社会政策法规不熟悉;

遇到问题对国家社保有关规定不清楚等.

2、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均衡

刑释人员中加乡人数占比大,但其所在的村对这个特殊群体缺少足够认识,对刑释人员的管理问题缺少高度重视或疏于管理,安置出现障碍.

第四章如何做好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一)矫正刑释人员的心理问题让他们重新审视自我

1、重建生活信心

当刑释人员重返社会之际,社会环境的变迁、家庭的变故、社会的冷遇及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重压,都有可能使他们普遍产生焦虑自卑等情绪,长期生活在这样的情绪之下极易自暴自弃、重走犯罪旧途。

因此,在出监前应为刑释人员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树立坚定的信心,锻炼其心承受能力,让他们用实际行动去消除社会的遍见和歧视,靠自我努力重获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2、切断不良人际交往

由于社会的歧视和冷落,刑释人员在人际交往方面容易选择与自己有相同经历的人或者有劣迹者作为交往对象。

他们在这种不良的人际交往中,极易拉帮结派,形成团伙或组织,重新实施犯罪。

因此为了更好的融入社会,刑释人员要中断这种交往,避免再次受到不良影响。

3、克服不良心理,抵制不良诱惑

在服刑期间要改变刑释人员改变不良习惯,彻底发过自新,增强他们意志力和毅力,尤其在重返社会之初,刑释人员首先要让他们克服一些常见的心理,如对法制的蔑视心理,避惩罚的侥幸心理,经济上的补亏心理及不同程度上的反社会心理等;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是非观,具备明确的法律意识,事事处处用道德和法律约束自己;

另外还要严格要求自己,尽力摆脱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恶习。

(二)提升刑释人员的社会地位

1、扭转刑释人员的社会舆论导向

社会舆论具有强大的力量,可以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大众传播媒体和群众舆论,要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高度,从减少不安定因素的高度,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维护刑释人员合法权益意义的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广播等多种渠道宣传刑释人员的下面消息,改变刑释人员在人们心中的印象,让广大刑释人员真正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此外,还要加强对监狱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监狱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改造情况,打消他们心中的疑惑,从而达到扭转社会歧视目的。

2、让扩大群众与度到帮教中来

面对刑释人员社会帮教这样的巨大工程,光靠国家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其广泛参与进来。

不仅可以降低国家投入,更重要的是让刑释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机会更多从经济上、精神上帮助他们,还可以帮助刑释人员矫正心理缺陷,恢复自信心、摆脱自卑感,更有效地帮助他们早日顺利融入社会。

因此,应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力量,依托基层组织动员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这项工程中来,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帮助刑释人员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提高刑释人员就业机会

刑释人员回返社会之后,会面临社会压力,社会排斥,家庭压力,自身压力,工作压力和基本生活压力等。

要解决上述的问题,首先得让他们有生存和立根之本,这样才能让他不会滋生不良的行为,能减少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所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就尤其重要。

针对刑释人员面临的就业问题给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刑释人员的出监衔接

健全刑释人员出监衔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促进刑释人员出监后的有效衔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预防其因无法融入社会而重新违法犯罪.很有必要确定监狱与社会出监衔接工作。

2、建立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通过出监监狱的培训,刑释人员在刑满释放前可以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但是由于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劳动市场的需求的变化,刑释人员的职业技能情况缺乏全面。

再者,出监监狱的培训都是成批进行的初级培训,也无力做到对每个服刑人员都进行个别的职业指导.所以,这就需要建立社会公益性培训体系来为刑释人员提供更新,更深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其学习所需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3、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

给刑释人员做好正确的政策指导,让他们认识到他们刑释后和其他人员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劳动权利,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将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妥善解决刑释人员的就业问题.同时地方政府要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劳动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公民权利,对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给予平等对待,不歧视.同时,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好他们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4、鼓励支持刑释人员自主创业

对于走出高墙,回归社会的刑释人员,应支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对于刑释人员自主创业,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

税务专管、工商等部门应参照对于其他弱势群体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帮助刑释人员自主创业。

同时,还要鼓励、支持个体商业户、私营企业吸纳刑释人员就业,以缓解刑释人员的就业困难问题。

(四)完善刑人员的法制保障

1、法制保障重要性

监狱执法理念的变迁影响着罪犯教育改造方法,目的和手段。

一般认为侧重教育改造,则重罪犯的人权保障町能不力,侧重保护罪犯的人权,则重教育改造的效果打折产生矛盾的根源,还是在于我们对罪犯或监狱的法律认识的偏差,在法治语境中,罪犯是社会正义通过司法实现后的产物.监狱法的矛盾冲突就在于我们难以将监狱看成一个法治社会的共同体,监狱法治状态的好坏也标志着整个社会法治治理水平高低,因此,我们的监狱法该注重社会性立法,监管中实现服刑人员的社会权利和义务,让刑释人员社会化的法制保障也必须延伸到服刑期间,这种保障应该足具有连续性,法治保障还必须完善和强调其社会性法理的治理.

2、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

(1)加强刑释人员社会保障的统筹协调机制

各社区应当建立起一套效为完整的组织体系,解决刑释人员民生问题的长远考虑,应当建立矫正和帮教安置的正式机构,并下设专门负责刑释人员民生保障工作的协调机构,牵头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解决刑释人员归途中遇到的生活困难等社保障问题,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矫正帮教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服务于矫正帮教工作。

(2)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

在逐步完善整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重点根据刑释人员特有的缺陷,制定完善相关保障制度。

刑释人员亟需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

就业、医疗、住房、基本生活等。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刑释人员的问题将日益突出,如何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落实“首要标准"

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话题。

虽然历来以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也采取了措施,但刑释人员在回归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

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心理,就业,家庭,人际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到刑释人员的回归进程。

要解决刑释人员顺利回归这一问题,我们不但要加强刑释人员社会保障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还要做好刑释人员做好正确的政策指导,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做好帮教和衔接工作,做好他们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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