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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会议制度Word格式.docx

1、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5、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6、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7、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拟决定的事项在居民会议职责范围内的;

2、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及时向居民会议报告的;

3、社区党组织向居民会议提出议题;

4、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出议题;

5、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需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八、社区居民会议把握社区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

决策前,应由社区居委会召开社区听证会、议事协商会议等多方面会议,对居民会议的议题进行事先讨论,掌握大多数居民意愿,形成初步意见,并根据情况确定居民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在居民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社区居委会要将具体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九、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事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不得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内容。

十、居民会议所作决定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十一、召开下一次居民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将上次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居民会议报告并接受居民会议的审议。

十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

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十三、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认真按照居民会议的决定进行组织实施,参加会议人员应积极宣传会议决议及决定,与居民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和落实。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

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

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

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

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

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

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

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

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

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

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

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

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7人组成。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

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

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

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

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

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

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西长安街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2012年月日西长安街街道社区第八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居民公约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西长安街街道全体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谐社区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均须自觉遵守。

认真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

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一、在日常生活或生产及社会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七不”规范。

二、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遵守居民会议,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居民管理制度。

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集体;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五、提倡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浓厚的学习环境。

六、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

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

配合、参与社区中各项管理。

八、提倡诚信、公正原则;

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爱幼,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一、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

(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3)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共用设备;

(4)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随意停放车辆;

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有损社会公德行为;

(9)修练法轮功及组织、传播法轮功等邪教;

(10)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发扬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向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十三、居民将房屋出租、出借时,应告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私房出租时一切相关的手续,同时要求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居民公约并及时到居委和警署进行登记。

十四、居民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公司。

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妨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六、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及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七、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居委会提出,也可向西长安街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反映;

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十八、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居民、家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01月0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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