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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集团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集团最高协调机构为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集团招投标业务主管部门为技术工程部,各责任主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处理招投标管理协调事宜。

第十一条集团设置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

组长:

集团公司董事长

副组长:

集团公司总经理

成员:

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总会计师、主管技术工程的副总经理;

技术工程部、计财部、审计部、监察部、港口建设管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工程部。

办公室主任:

技术工程部部长

第十二条各责任主体应设置招投标管理机构,成员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组成,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

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主体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招投标管理规定;

2、负责对集团范围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3、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对权限内招标项目进行定标;

5、负责审核批准特殊项目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未按照本办法执行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接受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权限内的项目定标申请;

2、负责按照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示筹备会议;

3、负责编制纪要等会议文件和组长交办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工作。

4、负责提交特殊项目工作方案审批报告。

第十七条技术工程部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集团(包括参控股企业)招投标管理的制度体系;

2、负责集团及集团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组建及维护集团评标专家库,为集团招投标工作组织技术专家,搜集整理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资料,储存在专家库中,并实行动态管理;

4、负责确定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及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企业发展部职责

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工程款支付流程及支付原则;

2、负责监督工程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部职责

1、负责对集团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2、负责对招投标工作流程的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进行监督;

3、负责对招投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4、负责对评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职责

1、负责对集团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以及招投标过程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2、对集团负责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进行监察,并对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责任主体实施项目招投标管理进行监察;

4、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针对项目招标管理的信访举报进行事实核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信息办职责

1、负责组织集团直接投资的信息化建设软硬件系统建设及咨询等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等招标、开标、评标等具体工作,形成评标报告,根据项目额度报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定标;

3、代表集团同相关项目的中标方签署合同及协调和推进项目进展;

4、负责按集团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要求,管理、指导集团及集团所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1、按照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2、负责本单位列入集团预算及列入本单位经营预算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3、负责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

4、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权限

负责集团及集团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的以下项目的定标工作。

1、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2、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

4、信息化建设咨询项目、开发项目、升级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更新购置等单项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

5、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单项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责任主体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权限

对列入集团预算在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定标额度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定标工作,并将定标结果报送技术工程部备案。

对列入责任主体经营预算管理的上述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定标工作,并将定标结果报送技术工程部备案。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原则上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此方式通常适用于投资额较小或对技术方面有特殊要求而能满足此要求的投标人又很少的招标项目。

如因技术、工期等原因对超过上述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的,应经责任主体同意,并上报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则上招标人应当向五家以上(含五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不能满足招标条件(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具体方式。

标的额达到第二十四条要求的,需上报集团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项目的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中重点是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把关,不得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纳入到邀请之列。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无效投标文件条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者在一份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替代方案除外);

5、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6、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7、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评标的原则及保密性: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经济、技术等专家组成,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的单数,其中经济及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指定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1/3。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交通部、省、市及相关行业提供的专家库中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邀请招标应从集团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聘请外部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任何观点和内容,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开始评标后,现场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应遵守评标纪律,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与投标单位及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办法可采用(但不限于)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等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委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1-2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评标原则上应在开标的当天完成,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集团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有效管理。

重点关注招标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确定等关键环节。

第四十八条集团所属公司、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监督,严肃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程序控制和纪律约束,按照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实行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商,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将不得再参与集团项目的投标。

对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承包商,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可决定限期或长期禁止参与集团项目的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已竣工的项目向技术工程部提交该项目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招投标项目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依据。

第五十条加强对评审人员和专家的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专家质量。

禁止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参与对集团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五十一条项目建设部门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现象。

第五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财务、审计部门严格监督按照中标价格所签订的合同履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五十三条集团监察部对项目招投标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办发[2004]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责任。

触犯刑律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违反招投标行政处分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1、没有建立和执行必要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的;

2、规避招投标的;

3、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4、由于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存在隐患而造成项目实施过程经济损失的;

5、以招投标的名义乱发各种补助的;

6、从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受钱物、走漏信息的;

7、评标人员无视纪律,通风报信、人为不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8、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正常招投标和发包活动的;

9、职能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管理中有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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