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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店合同Word下载.docx

1.1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面积按以下项依图(见附件1)暂计为平方米。

A.按建筑面积计;

B.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租赁场所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数据为准。

如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取得租赁场所产权证的,则甲乙双方均同意租赁场所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2本合同约定的与面积有关的所有费用均按上述第1.1条确定的面积(简称“计租面积”)计算支付。

在租赁场所的实测计租面积确定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暂计面积计算相关费用。

自租赁场所的实测计租面积确定之日起,乙方应按照实测计租面积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

如实测计租面积少于上述暂计面积,且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费用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后续应支付的相应费用的一部分;

如实测计租面积多于上述暂计面积,且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费用的情况,则自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该部分少缴纳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乙方承诺承租租赁场所仅作为经营之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应在租赁场所统一以“”作为品牌对外持续营业。

(品牌授权使用文件见附件5)

2.3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用途或品牌,如乙方违反此条款,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2.4该广场由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拥有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

2.5甲乙双方同意,该广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营业时间为每日的早上:

至晚上:

(以下简称“统一营业时间”),且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提前通知乙方后调整该统一营业时间。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3.1租赁期限为个租赁年度,自本合同第6.3条所述的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简称“租赁起始日”)开始计算。

3.2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希望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需将该租赁场所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租赁场所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两天内按甲方的要求报送新的租赁方案,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若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的租赁方案优于乙方报送的租赁方案,则乙方应在甲方将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的租赁方案送达乙方后两天内按甲方的要求回复确认意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3.3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权让潜在的租赁场所的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四条租赁场所交付

4.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日为年月日(简称“约定交付日”)。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

交付时,租赁场所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如下第项:

a)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述的交付条件;

b)按照交付时租赁场所的现状交付。

4.2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书面交付通知要求的约定交付日之前自行前往广场与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6)。

乙方应于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办理之日(简称“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

4.2.1约定交付日到来之日,若租赁场所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则第4.1条所述的约定交付日相应顺延。

如租赁场所因乙方原因顺延的,甲方不因约定交付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如租赁场所因甲方原因造成顺延的,顺延时间在90日或90日以内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顺延时间超过90日的,每延期壹日,甲方应按照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开始支付租金时从租金中逐笔抵减。

乙方同意,若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条件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修的,则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而甲方应在交付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4.2.2如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而乙方未在约定交付日或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或者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后拒绝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则约定交付日或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通知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4.2.3若乙方于约定交付日或于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通知交付的期限届满之日仍未能实际办理租赁场所的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或者未能于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租赁场所,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的日租金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4.2.4如果甲方在约定交付日之前完成交付条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可以提前交付,乙方可以提前进场装修。

甲乙双方应办理租赁场所交付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4.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需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商业管理公司予以见证加签。

如《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乙方实际进场日或乙方未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以乙方实际进场日为准。

第五条租赁场所的设计变更及乙方装修方案

5.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向甲方提供机电及装修相关图纸,并按甲方要求及报批报建审核意见对图纸进行调整修改。

甲方的审核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逾期提供图纸或图纸内容未按甲方要求及报批报建审核意见调整修改而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完工或完成主体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不影响乙方租金的起算,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双方对机电及装修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5.2为满足乙方商业经营的需要,如在已确认的相关设计蓝图、施工图纸和《租赁场所交付条件》内容之外,乙方提出租赁场所设计变更方案,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且不影响广场整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双方确认,甲方可按照该变更方案对租赁场所设施及布局进行修改和建设,并作为已确认的相关施工图纸和《租赁场所交付条件》之补充。

因该等修改和变更所增加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变更和办理政府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果因乙方变更方案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完成进场条件或交付租赁场所的,乙方装修期不予顺延,且甲方不因此承担延期进场或交付等任何责任。

5.3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起,乙方可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

5.3.1乙方装修方案不得涉及可能破坏租赁场所房屋结构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乙方施工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场所结构、外墙部分,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保养,不得影响商业广场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第三人相应损失。

5.3.2租赁场所的装修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的审批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装修期与开业

6.1装修期为天,自实际交付日起算。

如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在装修期内的,则装修期在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前一日结束。

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应当自行承担并支付装修期因使用租赁场所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通讯费等。

6.2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前,乙方应按照装修设计方案完成二次装修工程。

如因乙方未能完成二次装修工程,或乙方二次装修工程影响广场主体消防验收,致使租赁场所或广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开业的,由此所引起的责任和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且乙方装修期不予顺延。

6.3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为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

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如下第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

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A、该广场区(期)统一开业日(暂定为年月日,如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的,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但甲方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B、装修期届满之次日

C、年月日

6.4乙方应保证租赁场所在最迟开业日开业时,租赁场所的开业面积不得少于租赁场所租赁面积的80%(含),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按照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满足本条前述开业面积比率。

如最迟开业日后30日届满,租赁场所开业面积比例仍未达到80%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的7日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

如甲方在该7日内未收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租赁场所另租他人。

7.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与欠款或损失等额的金额。

如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扣除的,乙方仍应补足。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额补足。

未及时补足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7.3本合同终止时,履约保证金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有)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场所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包括将乙方工商注册地址从租赁场所迁出)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同时返还甲方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

第八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8.1租赁期限内,乙方按照如下项的方式计算租金:

A.按保底租金方式计算;

B.按提成租金方式计算;

C.按提成租金与保底租金二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算。

备注:

保底租金为每个租赁年度计付租金期间,乙方按照计租面积计算的应向甲方支付的最低租金。

提成租金为每个租赁年度计付租金期间,按乙方租赁场所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租金。

8.2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租赁年度

保底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月提成租金

扣率(%)

月保底租金额

(元)

年保底租金额

第一个租赁年度

保底租金合计

8.3乙方租赁场所“营业额”是指:

租赁期限内,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开展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所收到的所有预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商品、会员储值卡和或使用该租赁场所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其它来源于该租赁场所有关的一切经营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等)。

(该条款适用于提成租金或两者取高计租方式之情形)

8.4乙方保证应将所有在该租赁场所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纳入乙方统一收银及开票系统;

若未纳入乙方统一收银及开票系统区域的计租面积超过租赁场所总计租面积的10%,或未纳入乙方统一收银及开票系统的营业额超过乙方租赁场所营业总额的10%,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5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如下第项约定的方式对乙方租赁场所的收银和营业额进行监督:

A、由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派出收银员代表乙方统一收银,每日所收的乙方租赁场所的营业额由双方于当日结束营业后核对,并由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当日营业额凭证。

营业额款项由乙方自行保管。

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委派的收银员工资及社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后,再由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发放给收银员和缴交社保费用。

若乙方不通过上述收银员而另行收银或用其他方式获得营业收入,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交易金额三倍之违约金;

若此种情况累计发生三次或以上,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B、乙方同意并确保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的系统可以接入乙方租赁场所的收银系统,且乙方应给予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查询营业额数据系统的账号,以便于甲方可随时及时查询乙方每天、每个租赁月度及每个租赁年度的营业额。

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租赁场所的营业情况进行抽查。

乙方保证租赁场所发生的每笔营业收入应立即进入其营业额数据系统,保证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另行收银或用其他方式获得营业收入,否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交易金额三倍之违约金;

8.6营业额的审查(该条款适用于提成租金或两者取高计租方式之情形)

8.6.1.1无论甲方采取何种方式对乙方租赁场所的收银和营业额进行监督,乙方应于每个租赁月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及每个租赁年度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提供记载乙方租赁场所上一个租赁月度的营业额财务报表,,以及上一个租赁年度的营业额财务报表。

同时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财务章的《月营业额通知单》及《年营业额通知单》,供甲方审核。

8.6.1.2营业额财务报表。

8.6.1.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月营业额及年营业额的真实性,且乙方同意,若乙方违反本款前述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还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五日内向甲方补足因其提供虚假营业额而导致甲方少收的租金。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前述《月营业额通知单》或《年营业额通知单》存在异议,且甲乙双方无法在甲方提出异议后五日内达成解决共识,则甲方有权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租赁场所的营业额进行审计,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租赁场所经营的相关会计记录、文件、账本。

如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正负误差比例在0.5%(含0.5%)以下的,则甲方承担审计费用;

如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正负误差比例在0.5%以上的,则乙方承担审计费用,且如审计营业额高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的,乙方还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以少报营业额为基础计算的租金差额三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提供负误差(即审计营业额高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超过0.5%的《月营业额通知单》或《年营业额通知单》累计超过三次的,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计租日证业日(暂定【偿,且乙方装修期不予顺延

8.7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租赁起始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一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额为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后之次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为人民币元。

8.8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预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租金”)。

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的正式发票。

8.9乙方应根据甲方付款通知要求按自然月度支付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度5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保底租金及向甲方提供上个自然月的《月营业额通知书》及上个自然月的提成租金计算单(如适用)。

如该月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的,乙方应根据甲方付款通知要求于该月10日之前向甲方缴交该租金差额(如适用)。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期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的合法发票。

如乙方应付的租金为非完整自然月的,则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按比例支付。

日租金=当年度年租金额/360天。

8.10乙方支付的预付租金可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租金,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预付租金抵减完毕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补足应付租金(如有)。

8.11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甲方确认款项到帐,视为乙方完成付款。

8.12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9.1物业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与商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物业服务约定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9.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合计每月物业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

)。

在租赁期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从第个(含)租赁年度开始,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9.3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为:

9.3.1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进场日起计。

第一期物业服务费为非整月的,计费时间为乙方实际进场日起至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的当月月末。

9.3.2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尚未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自广场整体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中两者较早之日起计。

第一期物业服务费为非整月的,计费时间为本条前述约定开业日起至该开业日的当月月末。

9.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预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管理费”),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物业服务费,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抵减此后物业服务费并全部抵减完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

9.5乙方应按自然季度支付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5日或之前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商业管理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管理费发票或其他正式票据。

租赁起始日当个自然季度的扣除预付管理费后的物业服务费差额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五日前一次性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

甲方在收到物业服务费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物业服务费发票。

9.6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第十条其他费用

10.1自乙方进场装修之日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独立使用的水、电(含乙方独立使用的室外广告、泛光照明等用电)、燃气、热力(采暖)等费用,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

甲方代收代缴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燃气等)费,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票据。

10.2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各项能源的实际使用量占整个商业广场相应能源使用总量的比例承担能耗损失。

10.3前述公用事业费及能源损耗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均按商业管理公司规定执行。

商业管理公司收到乙方交费后开具收据。

10.4乙方因经营需要可向甲方申请延长租赁场所的营业时间,并按延长服务时间向甲方支付延时服务费。

延时服务费包括公共设备运行能耗(空调、照明等)、服务人员成本等。

该延时服务费在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时一并向甲方支付。

10.5甲乙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的税费,根据国家和租赁场所所在地地方的相关规定各自支付和承担。

无论本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凡属于向租赁场所承租人征收的政府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6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收款账户:

第十一条延迟付款责任

11.1租赁期限内,除双方明确约定情况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或抵扣租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1.2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支付或补交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照应付而未付

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延迟达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招牌及其他场所的提供

12.1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招牌(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

12.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在租赁场所内(指乙方专用区域,不包括乙方与甲方或广场其他承租方共用区域)设置招牌,甲方不予干涉。

12.1.2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设置店招的报批(含招牌报批和内容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包括因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2.2如甲方同意乙方设置店招或广告位,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并执行如下规定:

12.2.1租赁场所门头仅用于设置店铺招牌,且店铺招牌规格、标识应按照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要求规范设置。

12.2.2如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吊)幅、张贴物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无夸大或虚假内容,并应与商业广场的风格及品质相符。

12.2.3广告位或乙方橱窗仅用于乙方商品或服务展示,不得用于展示乙方拓展业务或其他与商品或服务展示无关的用途。

12.2.4乙方在使用租赁场所内店招位时,应做好防水防漏及安全防护工作。

由于乙方施工、设置、安装店招等因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部分造成其他损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

否则,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可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租赁场所的外墙面、楼顶的使用、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租赁场所外墙面和楼顶,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且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涉及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4如乙方利用广场其他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与商业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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