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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讲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令第26号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围绕促进会计行业发展和规范会计秩序这一目标,对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和责权统一的原则。

  本课程按照《办法》的结构,即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将课程分为会计从业资格概述、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法律责任,五个部分。

现在我们就学习第一节会计从业资格概述。

第一节 会计从业资格概述

  一、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从事单位会计工作的一种职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职业的特征:

  一是从事会计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即专业胜任能力。

  二是所从事的工作与社会公众利益联系密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程序和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将影响会计职业关系的各方利益。

  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发展沿革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会计职业准入制度,是在原“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规定会计人员职责、权限的行政法规,对会计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也提出了要求。

  1984年,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1984年,河北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率先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试行会计证制度。

  1990年3月,财政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证管理制度。

  1996年,财政部对《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全面修改,重新发布《会计证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吸收和借鉴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将会计从业资格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财政部于2000年5月8日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令第26号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监管方式,实行从业人员跟踪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调整考试科目,突出对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将原来设置的4个考试科目调整、合并为3个考试科目,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三)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的程序。

  修订的《办法》第三章中增加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的程序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四)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五)规范会计行政许可委托事项。

  修订的《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各自权限内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制度实施十年来,上述单位一直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包括会计从业资格在内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实践证明,对中央有关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采取委托的方式是可行的。

因此,修订的《办法》继续保持现行管理体制,依法委托中央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节 总 则

  一、制定《办法》的宗旨及法律依据

  

(一)制定《办法》的宗旨

  《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一方面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3.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实行“凡进必考”和严格的考试制度,促进了应考人员学习的热情,从而保证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与会计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了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会计岗位有关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

(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下列岗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档案移交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四、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制度。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包括: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会计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

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3.荣誉证书制度。

《会计法》第六条规定: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与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中规定:

“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三十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本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办法》第五条规定: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三节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这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途径。

  《行政许可法》规定:

“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对会计职业设定资格许可,是因为会计职业的工作成果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该专业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才能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授予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同时,也要结合《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法定条件。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另外,《办法》还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与考试大纲

  《办法》第九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办法》将原来四个考试科目,调整、合并为三个考试科目,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根据《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于2005年2月25日制定并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在会计人员能力框架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统一标准和命题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包括: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会计基础考试大纲》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珠算(五级)考试内容可以参照中国珠算协会制定的有关鉴定标准执行。

  (三)关于免试政策的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问题。

根据2005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可以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和颁发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人申请会计资格从业证书首先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连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送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进行委托申请时,应在本人签名栏目中签署本人姓名,不得由委托人代签,委托人只承担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送达申请材料的责任。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在确定是否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而是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据《办法》不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这是关于审查和决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期限的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合法性。

  2.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决定的期限,应当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会计资格证书的编号、备案和效力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和备案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6位是行政区划编码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行政区划编码编号(参照全国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软件的行政区划编码部分);第7~9位是地区(部门)分段管理码,由地(市)级以上(含)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号并分配;第10~14位是从业资格证书顺序号,由县级以上(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编号并分配。

每个持证人员的“档案号码”不得重复。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

第四节 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1.贯彻《会计法》,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需要。

  2.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需要不断接受继续教育。

  

(二)依法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完成某一阶段专业学习后,重新接受一定形式、有组织的、知识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开展多年。

  根据《办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做好以下四点:

  第一,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第二,各级财政部门各司其职。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依法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依法接受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调转、变更登记制度

  

(一)注册登记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必须办理注册登记。

  在北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办理注册登记,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资产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会计处。

铁道部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的持证人员注册登记事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事项,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在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页打印或加盖“某年某月注册登记”字样,同时将有关注册登记信息输入该持证人员的档案信息中。

  2.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二)调转登记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理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登记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1.同城调转。

  2.异地调转。

  

(1)持证人员调往异地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办法》明确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2)持证人员调转异地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不要求持证人员办理调转手续,待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再办理调转手续;但如果持证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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