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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如实向部门正职和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安全员由二级部门正职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制定部门内分工领域或场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在部门分工领域或场所内进一步划分场所并指定安全直接责任人;

3.制定并实施部门分工领域或场所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具体落实部门分工领域或场所内安全生产投入;

5.日常督促、检查部门分工领域或场所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在部门分工领域或场所内识别危险源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向部门安全小组组长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联络人由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的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将院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传达到安全小组的每一个成员;

2.负责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向实验室质量管理部报备,在院规定与部门规定或实际情况有矛盾时,负责与院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3.负责召集部门所有安全员参加院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负责汇总部门安全生产投入需求及落实情况并向院相关部门报备;

5.负责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的接收,并传达到相关人员,在限期内收集整改结果上报;

6.负责收集汇总部门内识别的危险源和风险评估结果,并将汇总表和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实验室质量管理部报备;

7.定期将部门自行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实验室质量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日常规范

第八条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实验室相关制度,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生产设备,确保安全文明从事测试、科研工作。

第九条二级部门应定期梳理、查找、评估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二级部门应安排专人,对本部门负责的配电箱、配电柜、电力变压器以及为数据机房或测试机房供电的整流电源柜、逆变电源柜、不间断电源柜、蓄电池组和柴油发电机等设施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

巡检人员应持上岗证,具备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紧急处置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对于电力设施中的蓄电池组,即使有良好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监测,其使用寿命仍然有限,推荐在5年内进行单体的更换,最多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使用部门必须在期限到达前更换新电池,旧电池按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保持实验室的出口、走廊等安全通道的畅通,定期检查后勤服务中心配备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移动。

第十三条保持实验室环境整齐、规范、科学,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下班时检查仪器设备并保证负责区域内关门、关窗、关闭必要的电器设备。

部门安全员或其指定的二级安全员应定期安全检查,法定节假日前应进行节假日巡检。

第十四条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统一管理,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废弃纸张应及时二次利用或者销毁,禁止大量堆积。

第十六条电源以及大功率设备附近禁止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如纸箱、废纸、泡沫塑料制品等。

第十七条酒精等易燃清洁用液体应妥善保存,避免泄露以及暴晒。

第十八条实验室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避免物品堆积而影响消防通道的使用。

第十九条实验室所有办公区内禁止吸烟、扔烟头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避免私自接入使用大功率的加热设备;

各类充电设备用完后要及时拔掉。

第二十一条二级部门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院相关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题讲座和消防应急演练,让员工熟知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章电气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从事电气安全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电气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电气安全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电气安全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气安全相关检验规程。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气安全试验的人员应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实验室安全与人员健康防护宣贯或培训。

第二十五条从事电气安全试验室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二十六条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第二十七条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安全测试仪表应保证有良好的接地,以确保测量准确度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电气安全测试仪表使用前应作全面检查,事先应熟悉其性能和正确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试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认真检查设备,接线是否完好、正确,经查确认正确无误,方可接通电源开始测试,测试完毕应关闭仪表及供电电源。

第三十一条进行高压试验时,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其中之一为试验负责人,试验负责人担任监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高压试验必须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应该接地的高压试验设备必须良好接地。

第三十三条高压试验试区周围应设置“高压危险!

”标示牌,标示牌的标示必须朝向试验区外侧。

以防人员误闯入试区。

第三十四条新参加工作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电气安全试验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第三十六条电烙铁应仅在整改工作区使用,烙铁架缺失时禁止使用。

第五章化学危险品安全规范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库,账目要清楚,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部门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

新员工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安全员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负责人、风险控制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部门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三双制度”——双人出入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必须由部门领导指定具备化学专业知识的专人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员工个人私自购买。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向部门领导申请并办理领料手续,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

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应登记在册,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四十四条转移和运输剧毒品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凡使用X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

实验工作人员须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检查,做好安全使用X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X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六章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气瓶)。

第四十七条实验室购置的特种设备(气瓶),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气瓶)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气瓶)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九条使用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气瓶)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巡视并记录,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

落实实验室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气瓶)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气瓶)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

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五十二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五十三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贴暂停使用标签,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送检。

第五十四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

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五十五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

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五十六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实验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七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操作者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第五十八条每台仪表必须按照校准规范进行溯源工作。

第五十九条使用仪表时如发现设备缺陷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加以明确停用标识,并及时上报进行故障分析及报修工作。

第六十条使用仪器设备时请注意设备的散热情况,使用完毕离开时务必切断电源。

第六十一条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开机通电或采取其他方式维护保养,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章样品库房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十二条实验室库房指用于存放测试样品的库房。

库房应由专门人员管理,每间库房的管理员应不少于两名。

第六十三条库房应配备防盗门、监控、门禁等设备,库房管理员应保持实验室环境整齐、规范、科学,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相关工作。

库房管理员应按照实验室质量体系相关要求管理库房。

第六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等管理制度,登记时需条目清楚,记录规范。

库房管理员下班时应检查电器设备和电源,并保证负责库房关门、关窗、关闭必要的电器设备。

第六十五条进出库房的人员,应全部为我实验室员工,并严格管理其权限。

实验室各部门涉及库房进出或参与管理的人员,应有严格限制。

外单位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六十六条部门安全员应每周巡检库房,对于易失火、失盗等危险源应保持高度警惕,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九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应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实验室安全小组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综合检查由实验室安全小组负责,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仪器仪表、安全设施、安全教育、违章行为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节假日安全检查由二级部门负责,主要检查节前安全隐患、应急准备、节日值班和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七十条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相关二级部门负责,主要对电气安全、特殊设备、化学危险品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日常巡检由二级部门负责,主要对分管区域的用电消防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应有完整的记录和签字,统一编码并由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具体要求见院文件《WSG-003-01安全生产记录指南》。

第七十三条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由负责部门给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谁主管、谁负责。

第七十五条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上报实验室领导,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当年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职级晋升。

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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