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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章程

黑龙江大学章程

序言

黑龙江大学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等学校,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三分校俄文队,后更名为中央军委军事学院俄文科、中央军委俄文学校、中央军委延安外国语学校。

1946年中央军委延安外国语学校部分领导成员和俄文系师生迁至东北,先后更名为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

1958年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基础上扩建、更名为黑龙江大学(隶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实现由单科性学院向综合性大学的转变。

1961年黑龙江科技大学(筹建)并入,1972年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1964年新成立)并入,2003年中国农业科学院甜菜研究所并入,2004年黑龙江水利高等专科学校并入。

2012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学校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学校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和教职员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大学,简称黑大;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University,缩写为HLJU;俄文名称为Хэйлунцзянскийуниверситет,简称Хэйда。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学校设有本部和分校区,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或其他重大原因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学校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黑龙江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在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将学校与部属高校同等对待,指导和帮助学校制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建立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款物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突出对俄办学特色,致力于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化、教学研究型的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学校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

学校建立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依托综合优势,发展交叉学科,促进学科融合,实现办学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拔尖型、复合型、应用型和对俄高级专门特殊人才的本科培养目标,建立分类教育与能力培养相融合、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融合、专业教育与个性化教育相融合、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相融合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进协同创新,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对俄战略实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面向行业和区域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践行延安精神和抗大传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积极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评估机构,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学生学习、教学建设等进行全过程督导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以科研成果的创造性、实用性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实行科学合理、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第二十七条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不改变分工的情况下,责成副校长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遇突发、危急、紧急问题不能及时集体讨论时,校长有权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事后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对重大问题表决时采取票决制。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定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代理学校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学校支持学术组织按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的核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和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委员数量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术事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2/3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学术组织,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并审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申请。

(三)做出授予和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五)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裁定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席位制及不同学科专业推举有较高政策和学术水平、坚持原则、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表决事项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应到会1/2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重大问题决定须经应到会2/3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改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规划、指导、检查以及提供咨询与服务的专家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与开展各教学领域的教育教学理论、发展战略、质量保障研究等,接受学校的委托,制定教学建设规范、质量评价标准及教学改革要求;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二)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研究和建设,指导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把握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与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的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四)积极与学校交流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方面的信息,加强与国家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之间的教学经验交流,为学校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突出的教学人员担任。

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4年,连任不超过2届。

主任委员分别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四十五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采用例会制,全体会议应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议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表决事项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应到会1/2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重大问题决定须经应到会2/3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代为行使其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在基层部门实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五)选举校学生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

各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岗位轮换制、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教学及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及教学科研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评。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经民主推荐或社会招聘,经组织考察,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产生。

院长实行任期制,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学院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第五十七条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教研部、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参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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