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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交学概述Word下载.docx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里,外交的释义是:

“国家以和平手段对外行使主权的活动。

通常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

”在《世界外交知识词典》里,外交“就是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交涉。

它是国家实现其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

综观以上定义,可见其有四点共同之处:

其一,外交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活动。

也就是说,其他非国家的个人、团体、组织等等,都不能被视为外交主体。

所以有人明言:

“外交工作是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

其二,外交是一个国家所进行的对外活动。

实际上,外交从来都是一个国家置身于国际关系舞台之上的一种对外活动。

因此,一国的外交与内政往往都是相对而言的。

其三,外交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一种交往活动。

必须明确,一国外交的对象通常只能是其他国家。

换言之,外交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往来、沟通以及互动。

在正式的外交场合,只有国家与国家之间打交道,其他类型的对外交往,诸如某个个人、基层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等以其自身身份所进行的一切对外交往,一般都不能被列入外交的范畴之内。

其四,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官方活动。

就本质而言,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活动。

就形式而论,外交则通常表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方交往。

前者,可以称之为外交的主权性特征;

后者则可以称之为外交的官方性特征。

正是由于具备上述这两个十分明显的特征,才使得外交有别于其他一般性的对外交往。

以上四点,即外交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活动,外交是一个国家所进行的对外活动,外交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一种交往活动,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官方活动,共同构成了广义的外交概念。

当前,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学术界,人们在具体涉及外交时,大都运用的都是广义的外交概念。

在讨论广义的外交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外交界,都极少有人将外交简单地等同于对外交往。

所谓对外交往,通常泛指与国外各种角色所进行的一切形式的相互往来。

它可以由国家、政府出面运作,也可以由个人、部门、单位、团体或组织进行。

其具体的交往对象,既可以是国家、政府,也可以是个人、部门、单位、团体或组织。

显而易见,在内涵与外延上,对外交往都要比外交大得多。

尽管不时有人在概念的使用上将外交与对外交往完全地等同起来,然而在学术研究与外交实践中,这种做法则完全得不到认可。

2狭义的外交

外交乃是一门有关国家之间谈判的科学或艺术。

外交的实质,就是通过谈判来处理国际关系。

这种对外交的理解,一般被称为狭义的外交,或者叫做“小外交”。

狭义的外交概念,实际上是从经验与实用的角度对近代外交所进行的一种客观的概括与总结。

有研究者指出:

“现代外交作为一种有专职人员、有常设机构的有组织的职业起源于13世纪至14世纪的意大利。

当时各城邦国家为争夺权利而不断改变着结盟关系,因而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之间必须经常进行谈判。

”在那些年代里,外交的主要侧重点,就是外交家们在国际舞台上合纵连横,游说君王,以避免滥用武力,努力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在当时的具体形式下,各国之间所进行的主要外交活动就是谈判,一位外交家自身本领的大小往往也要以其谈判水准的高低而论。

法国学者加登在19世纪初期所出版的《外交详解教程》中指出:

“在更为确切的意义上,外交是谈判科学或艺术。

”德国学者马尔腾斯也曾明确表示:

外交“在狭义上,是谈判的科学或艺术”。

苏联学者特曼雅诺夫斯基则认为:

“外交活动就是进行国际谈判,缔结国际条约和研究国际关系。

在美国的《韦伯斯特词典》里,外交被定义为:

驾驭国际谈判的艺术。

在英国的《牛津英语词典》里,有关外交的具体释义是:

用谈判的方式来处理国际关系。

在苏联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里,外交则被解释为:

在狭义上,外交是国家之间进行谈判或签订条约的艺术。

以上有关狭义的外交的种种定义,大致上具有如下四个共同之处:

其一,外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此项认识强调:

外交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仅仅只讲究具体的操作方式。

其二,外交的基本手段是谈判。

在狭义的外交概念里,外交则仅仅被限定为谈判,或者被直接地等同于谈判。

其三,作为外交基本手段的谈判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的。

谈判,不仅可以在国与国之间展开,而且也可以在国内交往中进行。

在谈判之中,谈判的主角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个人、单位、团体或组织。

而在狭义的外交概念里,所谓谈判则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谈判。

除去国际谈判,其他各种类型的谈判均与外交无关。

其四,外交应当以和平的方式进行。

在狭义的外交定义里上,外交被界定为一门有关国家之间谈判的科学或艺术。

既然谈判被视为外交的基本手段,那么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也就表明外交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有关外交学的研究之中,广义的外交概念与狭义的外交概念,往往被一些专家学者交替使用。

在某些学术著作或论文中提及外交时,他们有时使用的是广义的外交概念,有时使用的则是狭义的外交概念。

二、外交的定义

外交,通常是指主权国家通过其官方代表,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采用约定俗成的和平方式,与其他主权国家或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所进行的正式的、官方的交往与沟通,以便有效地处理国家关系、参与国际事务。

1外交的主体

外交的主体,在此是指一切外交行为之中的行为者。

在任何条件下,外交的主体都是外交活动中的核心部分。

目前,学术界对外交的主体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即认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才能够成为外交的主体。

不享有主权的非国家行为体或次国家行为体,一般都不能够成为外交的主体。

以独立的主权国家作为外交的主体,意在强调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一种行为。

在实际运作中,任何主权国家的外交活动,都必须通过其官方机构、官方人员进行。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正式的外交代表,都可以代表本国参与外交活动。

未经一个主权国家的正式授权,该国的任何团体、组织、机构、地方政府及其代表,在外交场合里都不可能成为本国的代表。

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当今的外交实践中,除主权国家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尤其是那些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以外交的主体或准外交主体的身份介入了外交活动。

今日之外交,业已由传统的双边外交独大,发展为双边外交与多边外交并重。

2外交的客体

外交的客体,在外交学上一般是指外交行为的对象。

也就是说,它是外交的主体的行为指向者。

对于外交的客体,学术界目前的看法较为一致。

既然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外交属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那么外交的客体无疑是,而且也只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应当指出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组织在外交活动中作用的不断增强,上述看法逐渐有所改变。

因此,在对外交进行定义时,有必要将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一道列为外交的客体。

尽管就现状而言,外交的客体依旧以主权国家为主,但却绝对不能无视当代外交的新发展,将地位日益重要的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排斥在外交的客体之外。

在外交学研究中,外交的主体与外交的客体,可以被统称为外交实体。

外交实体,亦称外交行为体。

它所指的是外交活动的参与者,既包括外交行为者,也包括外交行为指向者。

综上所述,外交实体一般是指主权国家。

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亦应被考虑在内。

总而言之,人们公认:

“外交涉及处理国家之间和国家与其他行为者之间的关系。

3外交的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外交的基础,实际上指的就是外交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和重要前提。

所谓外交的基础,指的就是参与外交活动时必须自觉恪守的一系列的国际惯例。

作为外交的基础的国际惯例,亦称外交惯例。

它是外交人员处理外交事务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守则,是规范外交行为的基本框架。

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外交惯例,已经演变为国际法。

在外交场合里,外交惯例往往可为外交活动创造便利,并提供保障。

世界在发展,时代在变化,外交以及外交的基础自然亦非一成不变。

4外交的目的

所谓外交的目的,在此是指宏观的外交的根本目的,而非某一次微观的外交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一般而言,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外交的目的,都是力图要在外交活动中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或曰维护本国的主权。

国家利益,即一个国家生存、发展、安全、繁富、强盛的根本需要。

在外交活动中,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所指的就是要想方设法地采取一切行动争取本国的国家利益,巩固本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发展本国的国家利益,捍卫本国的国家利益。

过去,曾有不少专家学者主张:

外交的目的是要实现本国的外交政策。

这一提法,应当说是失之于精确。

实际上,一国外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符合于、服务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并且力求卓有成效地维护本国主权。

实现本国的外交政策,意在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维护本国的主权。

显而易见,后者才是一国外交的根本目的。

5外交的方式

外交有赖于联系,沟通乃是外交的本质。

一国开展外交,意在处理国家关系,参与国际事务。

在外交实践中,联系与沟通实际上都不可或缺。

有外交就必然发生联系,而联系主要是为了沟通。

外交的方式,在此指的就是在外交活动中进行联系与沟通的具体方法。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惟有和平的方式,而且必须是约定俗成的和平方式,才适用于外交。

但除了谈判之外,进行交涉、互派使节、互行文书、缔结条约、出席国际会议、参与国际组织等等,均属于外交的常规方式。

将它们排除在外,仅仅将外交等同于谈判,并不符合客观现实。

6外交的范围

一般而言,正式的官方之间的交往与沟通,即为外交的基本范围。

从内涵上来考虑,外交实质上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与沟通。

原因之一,各个主权国家外交实践的具体参与者,除中央政府的官员之外,往往还包括另外一些人员,诸如本国的国家元首及其外交代表。

原因之二,现代外交活动的直接参与者,除各国中央政府之外,通常还有一些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

综上所述,以正式的官方交往与沟通,即外交人员之间以其正式的官方的身份所进行的正常的交往与沟通,作为外交的范围,似乎更为贴切。

简言之,任何外交活动都离不开特定的外交实体、特定的外交基础、特定的外交目的、特定的外交方式。

外交实体、外交基础、外交目的、外交方式等,可以称之为外交四要素。

外交的发展

一、外交的萌芽

世界古代史时期的外交,只能称为外交的萌芽。

当时,世界主要处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的主权国家以及以其作为主体的国际社会尚未形成。

当奴隶制国家纷纷建立后,外交就随之开始萌芽。

在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印度和中国,以及后来的古希腊、古罗马,都出现了外交。

从理论上讲,外交的出现需要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国家形成,外交有了活动实体;

二是国家主权独立,可以对外行使主权;

三是众多的主权国家组成了国际社会,国家利益不尽相同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客观上产生了互动的需要。

严格地说,古代外交既不同于现代外交,也不同于近代外交。

世界古代史时期的外交萌芽,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活动显然难以一概而论。

古代外交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外交活动混沌无序。

就全局而言,古代外交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外交制度作为其根本保障,因而看起来基本上处于无组织、无秩序状态。

古代外交活动的混沌无序状态,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专职的外交人员、没有专设的外交机构、没有专用的外交惯例等“三无”所致。

其二,外交理论尚未形成。

外交理论,是对外交实践所进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外交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艺术,因此从外交发展史上来看,外交理论的出现必然会滞后于外交实践。

其三,外交范围非常狭小。

古代的外交,具有十分鲜明的地缘政治色彩,几乎完全可以将其与周边外交、区域外交划上等号。

各国在当时开展跨地区、跨洲际乃至全球范围之内的外交活动,不但可能性甚小,而且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其四,外交手段比较单一。

在世界古代史时期,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

在对外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古代外交的主要目标。

古代外交,主要辅助于各国的对外战争。

古代的外交活动,主要以传递信息、游说君王为基本方式。

古代的外交人员,也可以称之为信使、冒险家或演说家。

古代外交虽然处于萌芽阶段,具有明显的幼稚性、区域性、偶然性与单一性,但它毕竟在外交发展史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古代外交为近现代外交所作出的主要贡献如下:

1使节制度

在古代各国,外交使节作为外交的具体操作者已纷纷出现,并且成为当时外交活动的主角。

古代各国的使节,在当时的外交活动中主要发挥了如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对外联络。

派遣使节出国进行活动,是古代各国对外交往与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

没有交往与沟通,国与国之间就没有正常的联系。

第二,消除隔阂。

由于交通与信息的不畅,古代各国之间易生误会。

各国所派出的使节,此刻便扮演特使的角色。

这是当时所能找到消除国与国之间隔阂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三,宣言国威。

在古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指望以外交制止战争。

所以古代使节的一大共性是:

他们既是外交家、政治家,往往又是演说家、雄辩家。

第四,收集情报。

由于身份特殊,古代各国使节不仅可以经常出入别国,而且还有机会深入敌营,甚至与自己的对手直接建立较为密切的私人联系。

这样一来,他们便可以深入观察、了解对手,充当合法的观察家,为本国收集情报。

严格地说,古代的各国使节只是一种临时执行专项外交任务的特使。

通常,他们不以外交作为自己的专责,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法定的任期,没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与职业守则,甚至没有正式的名分。

实际上,他们不属于职业外交官,而是原本各有各自的本职工作。

一旦完成出使外国的任务归来,他们临时性的使节身份就不复存在。

在古代,各国均无专门的外交主管领导部门,对外未有长设的派出性外交代表机构,就连外交官这一称呼也是不存在的。

2结盟制度

在古代外交阶段,结盟制度不仅已见端倪,而且逐渐有所发展,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外交活动中居于举足轻重的位置。

古希腊各城邦之间最重要的一种外交活动形式,就是为了争夺霸权而相互缔结同盟。

在中国的春秋时期,结盟也是一项重要的外交活动。

结盟,简言之是指国与国之间为采取共同行动而缔结同盟。

结盟制度在其古代外交发展阶段,大体上具有下列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它一般由多国加入,其成员往往不止两三个国家;

二是它大都需要推举某一国家充当盟主,担任盟主的国家通常是盟国之中的强国,并且多半是首创结盟的国家;

三是它通常都订有专门的盟约,这一文件被看作结盟之国采取联合行动的基本纲领;

四是它原则上应当举行一定的公开性仪式,以示盟国的郑重其事;

五是它多数具有军事性质,有时它甚至只是为了对外采取统一的军事行动而存在;

六是它大抵上较为松散,各盟国之间的关系往往分分合合、时好时坏,和亲、互换人质经常被作为巩固结盟的常规手段。

在古代外交阶段,结盟制度只能算作各国争取外交主动的临时性措施。

尽管如此,它在外交实践中还是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

作用之一,它使得古代各国之间的联系与往来更为密切。

这既使各国由此而日益体会到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的迫切性,又间接地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形成。

作用之二,它使得有关国家初步掌握了在外交活动中协调行动的方法。

久而久之,它终于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交往与沟通的规范化。

作用之三,它使得各参与国可以从中各取所需。

盟主可以因此而号令天下,强国可以因此而强上加强,弱国可以因此而获得保护,大家都可以因此而联合对敌。

它让各国初步品尝到了外交的甜头,从而客观上提升了外交的地位。

3外交途径

举凡各种常规的现代外交途径,都可以在古代外交发展阶段找到各自的雏形。

外交谈判、外交条约、国际会议以及与此相关的礼仪规范,在当时均可发现其萌芽。

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聘问盛行于各国之间。

所谓聘问,当时是指由一国国君派出自己亲信的大臣,前往别国从事专门的修好、通报、打探、答疑、庆贺、慰问等项外交活动。

到了罗马时期,人们则对外交条约与外交礼仪作出了进一步的创造性贡献。

古罗马对外的最大贡献,首推罗马法。

为了调整古罗马的对外关系,罗马人逐渐形成了自己一整套的有关宣战、媾和、缔结条约、遵守条约、保护外国公民、使节不可侵犯等等的法律体系。

它被公认为国际法的萌芽。

国际会议,在古代外交阶段也屡见不鲜。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中国的诸侯国即对会盟乐此不疲。

而在古希腊,则设有专门的由一些城邦国家举行的“同盟会议”。

它拥有固定的成员、固定的议题以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上述这些现代外交途径的萌芽,在当时主要起到了下列双重作用:

一方面,它们为外交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渠道。

任何外交运作,假使不利用一定的渠道,都会变得不可思议。

另一方面,它们使得外交活动日益变得易于操作。

外交活动,自古以来就不是坐而论道,而是强调采取行动。

二、外交的形成

准确地说,外交形成于近代。

一部世界近代史,完全可以被看作一部外交形成史。

外交形成于近代,绝非偶然之事。

当世界近代史的序幕拉开之后,各国相继由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深受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纷纷出现,国际社会真正形成,国与国之间交往与沟通的需要日益迫切。

在此背景下,外交的地位得以大大提高。

在学术界,目前公认的看法是:

就世界范围而言,外交大体上于17世纪形成。

其时,整个世界刚刚开始步入资本主义社会。

1648年10月24日所正式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可以被视为近代外交形成的一项正式标志。

宏观地说,自15世纪下半期至20世纪初期的外交,在外交史上均可称为近代外交。

从总体上来看,近代外交主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第一,外交制度基本形成。

在近代外交发展过程中,一些与外交密切相关的基本制度相继形成,外交行为的随意性与无序性逐步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特别是到了18世纪,在欧洲各国政府部门的正式序列中,专门负责主管本国外交事务的外交部开始设立。

它由政府首脑指定自己的心腹领导,其任务是贯彻执行本国的外交政策,处理本国的日常性外交事务。

在这一时期,外交使节制度业已基本定型,它也为外交制度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第二,外交活动日益频繁。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古代外交活动更多地具有临时性、偶然性、盲目性等特征,很少有哪些国家经常地、积极地、目的明确地开展外交活动。

而到了近代外交时期,这种局面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任何一个国家,不论自身具体状况如何,都被卷入国际事务之中,都不得不日益频繁地介入外交活动。

当时,世界各国实际上都难以成为外交的拒绝者或旁观者。

第三,外交范围有所扩大。

近代外交时期,外交的具体范围得以迅速扩大。

当时外交范围的扩大具体表现有二:

一是就一个国家而言,其外交对象已不再局限于周边国家;

二是就国际社会而言,其外交参与者已不再仅只是屈指可数的个别国家。

第四,外交内幕十分黑暗。

在这一时期,宫廷外交、秘密外交、强权外交成为外交的主旋律,外交的内幕极其黑暗。

所谓宫廷外交,是指当时的外交完全操纵于君王或个别权贵之手,并且主要进行于封建宫廷之内。

它不讲公开性,没有任何透明度。

所谓秘密外交,指的是外交在那时拒绝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在外交决策与外交行动上推崇高度集权,神秘叵测。

所谓强权外交,则指的是在外交上奉行实力政策,恃强凌弱,在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上赤裸裸地采取强盗行径。

在近代外交发展阶段,最值得一提的发展与变化,主要体现于下列四个不同的方面:

1外交人员专业化

近代各国之间外交活动的经常化与频繁化,必然要求外交人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到了近代之后,外交活动的频繁与外交范围的扩大,在客观上就提出了外交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

意大利是近代外交的故乡。

最初的常驻外国的外交使节,是由米兰公爵斯福扎于1455年向佛罗伦萨共和国所派出的尼科德默达·

蓬特雷莫利。

常驻别国的外交使节,最初并不普遍,而且也不分等级。

16世纪之后,外交使节逐渐开始分级。

1648年举行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首先以条约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此后职业外交官与驻外使馆广泛出现,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1815年,欧洲8个国家在维也纳和会上签署了《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确立了外交使节分为大使、公使、代办等三个等级的制度。

其基本原则,至今仍在沿用。

现行的职业外交官制度,基本上都是按法国模式建立的。

受诸多因素制约,中国的外交制度在近代发展十分缓慢而被动。

2外交行为规范化

外交行为规范化,是近代外交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为了更加行之有效地开展外交活动,各国政府与杰出的外交家们都逐渐感觉到:

需要制定一套理性化、系统化、专业化的举世公认的游戏规则,以规范各国的外交行为,促进外交活动正常而有序地发展。

这种迫切的客观要求,最终导致了国际法的产生。

在外交史上,可以说是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最早将外交行为的规范化付诸实践。

1625年,格劳秀斯的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正式出版。

针对当时国际间的无法状态,格劳秀斯以其自然法作为理论出发点,阐述了其永恒的、不变的、无须各国特别同意的国际法规则。

他还站在国际法的角度,对当时的各种外交行为作了尽可能的规范。

在此之前,一些通行的外交惯例,也被他纳入了国际法体系之内。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也大大地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与外交行为的规范化。

它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与举行国际会议处理国际事务的模式,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自此之后,外交使节制度、外交使节的等级、外交使节的地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等等,都成为各国参与外交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外交而言,国际法诞生的重大意义在于:

它既为自己提供了是非分明的行为准则,又为自己构建了活动的基础与框架。

3外交理论系统化

近代外交理论系统化的标志之一,是产生了一大批著名的外交理论家及其代表性著作。

在诸多的近代外交理论家行列中,马基雅弗利、圭契阿迪尼、布丹、格劳秀斯、维格尔、福特、黎塞留、卡利埃尔等都不能不被提及。

在这一时期,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一系列著作中也建立了无产阶级的外交理论。

他们的外交理论,为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行动的指南。

近代外交理论系统化的标志之二,是它直接来自现实,并且服务于现实。

由于近代外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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