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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息管理规范

房屋信息管理规范

自开展房屋普查及编码以来,我市现已建立全市房屋信息数据库,为确保房屋信息数据能及时、准确、鲜活地反映实际房屋情况,为租赁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出租屋综合管理、居住证管理等工作提供鲜活的房屋及房屋编码信息。

特制定本规范,用以指导从事房屋信息管理的相关人员正确地理解和开展房屋管理相关工作,统一工作规范,保证房屋信息质量。

第一章业务内容及操作规范

房屋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有:

房屋基本属性的变更、房屋新建、拆除、改建的处理。

一、房屋基本属性的变更:

流程图:

         

操作说明:

管理员在日常房屋巡查时,携带房屋信息文档资料逐处房屋核查,对房屋基本属性发生变更的,采集房屋变更信息,更新文档资料和系统信息。

房屋属性的变更分为基本信息变更和结构变更两种,具体操作如下:

1、基本信息的变更

基本信息变更是指房屋的详细地址、房屋名称、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房间信息中的房号、使用情况、各类使用面积、房型、所有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的变更。

此类变更分以下几种情况:

(1)基本信息中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号、使用情况、各类使用面积、房型、所有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一般信息由管理站录入员根据采集的信息修改相应的文档资料及系统信息即可;

(2)房屋详细地址、房屋名称、总建筑面积等房屋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不得由录入员擅自修改,必须上报管理所,由所房屋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更改,更改详细地址或房屋名称时,应将旧信息添加至“其他地址”栏作为房屋地址的历史记录;

(3)其它业务工作中登记(采集)的房产证地址、房屋面积等房屋重要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不一致的,由所房屋信息管理人员核实后及时修正房屋房屋信息数据。

2、房屋结构变更

结构变更是指房屋间套发生拆分、合并,或房屋发生加建、部分拆除的情况。

(1)房屋间套发生拆分、合并的首先应从房间变化稳定性以及部门相关业务需求等多方面进行评估,考虑是否对系统信息进行相应变更操作。

对于房间结构变化经常反复,且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流动人口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不造成影响的,可不做变更处理。

如厂房、仓库、商铺等。

对于房间结构变化后相对稳定的,或变化后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流动人口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如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房屋结构变化后直接影响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工作,应根据房屋结构变化情况,在房屋信息登记表和信息系统中逐条增加改造后的房间信息(房间序号在原有房间序号上递增),同时将被改造的房间信息作作废处理。

(2)房屋发生加建或部分拆除的,加建部分按新增房间信息处理,被拆除的部分按作废房间信息处理,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楼层应根据变化情况作相应变更。

对于依墙建房等,新建部分与原房屋可根据房屋编码划分原则进行划分,独立成栋的,不属于房屋的加建,应按新建房屋处理。

5、作废房间信息时,管理站录入员必须执行房屋编码继承操作,即在旧的房间信息中记录变更后的房间编码,以实现旧房间信息中关联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与新房屋信息的关联。

二、房屋的新建

流程图:

操作说明:

辖区内新建房屋时,按以下步骤完成新建房屋信息的采集:

1、查询基础网格文档资料或系统信息,确定基础网格内已编最大房屋编码数,根据新建房屋编码在原有房屋编码基础上递增原则确定新建房屋的编码(如网格内一般类房屋已编码至00100,特殊类房屋编码已编至T0005,则新建的一般类房屋应编为00101号,特殊类应编为T0006。

);

2、根据《房屋信息登记表填写规范》采集并填写房屋信息登记表;

3、将信息登记表归档;

4、根据《地图标注规范》在纸制地图上标注新建房屋轮廓及编码,并填写《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

5、录入员将新建房屋录入信息系统,并在系统电子地图中标注新建房屋轮廓及编码(此时房屋信息处于未审核状态,不能进行其他应用);

6、管理所房屋信息管理人员对新增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核后,进行确认激活,房屋信息正式对外发布并应用。

三、房屋的拆除

流程图:

         

操作说明:

管理员发现辖区内拆除房屋时,按以下步骤注销房屋信息:

1、房屋信息登记表上标注“已拆除”或盖“已拆除”印章;

2、用红笔在纸制地图标注“×”,以示房屋被拆除,并填写《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

3、录入员在信息系统中将该房屋的建筑状态改选为“已拆除”并保存;

4、管理所房屋信息管理人员对改选为“已拆除”的房屋信息进行实地审核,确定房屋已拆除,且流动人口和租赁合同信息已正确处理后,进行拆除确认。

四、房屋的改建

流程图:

操作说明:

房屋的改建是指发生多处房屋改建成一处房屋或一处房屋改建成多处房屋的情况。

对于多处房屋改建成一处房屋的,首先根据《房屋编码规范》中房屋楼栋的划分原则对改建后的房屋进行判断,若改建后的房屋仍可按改建前房屋楼栋情况划分的,则将改建前的多处房屋按原房屋结构变更中加建的办法处理。

若改建后的房屋根据规则不可分割,则按新增一处拆除多处房屋的方式处理;对于一处房屋改建成多处房屋的,按照新建多处拆除多处房屋的方式处理。

操作步骤:

(1)将为改建后的房屋按新建房屋处理,为房屋分配新的房屋编码,填写房屋信息登记表和标注纸制地图,录入信息系统;

(2)新建房屋审核通过后,需将改建前房间信息中关联的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合同信息重新进行关联,即原房间在改建后已不存在的,则将相关联的流动人员信息作离开处理,租赁合同信息作作废处理;原房间改建后仍被保留的,则将相关联的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关联至新房间信息中。

(3)按照拆除房屋的处理方法,将改建前的房屋信息作已拆除处理。

五、相关注意事项

1、辖区内房屋发生变化的,必须在1个月内进行信息的采集,采集的信息必须在三日内完成文档资料的整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录入和更新。

2、以2008年10月30日上交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编码校验地图为母本,开展房屋信息管理工作。

3、为避免使用多份地图而造成的混乱,每个网格只允许使用一份编码地图进行房屋信息管理,管理者负责根据房屋信息采集中发现的新建、拆除、改建情况修改编码地图,并做好地图修改记录,填写《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确保地图准确反映辖区内房屋的分布。

4、电子地图未在信息系统中正式应用前,纸制编码地图以及《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上必须填报上报单位、变更人、联系方式、更新时间。

5、各区、所结合本辖区情况,做好房屋编码的宣传与告知工作,可采取设立房屋编码查询窗口、张贴房屋编码信息、开通网上查询窗口、投递编码告知单等多种告知手段,对于新建、改建、房间结构变更等产生新的房屋编码的应及时告知群众及相关编码应用部门。

6、对于前来办理居住地证明的群众,房屋管理员必须核实后,方可以书面方式告知房屋编码。

 

第二章 人员职责及系统操作权限

一、市级管理人员职责及系统操作权限

人员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房屋信息管理规范》,指导各区正确的开展房屋信息管理工作;

2、检查监督房屋信息质量,及时纠正房屋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开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区提供房屋信息数据处理平台;

4、维护房屋信息数据,并定期检查、统计、分析房屋信息,协调房屋信息处理相关工作。

系统操作权限:

1、市级管理人员可对全市所有房屋信息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为查询和统计,不能新建、拆除、修改房屋信息;

2、对所有房屋的行政区划、所属管理单位、房屋编码(楼栋编码)可进行变更,主要负责全市房屋信息的检查、统计、分析,以及房屋所属区的变更处理。

二、区管理人员职责及系统操作权限

人员职责:

1、负责指导各管理所做好房屋信息管理,并定期检查、统计、分析房屋信息,协调房屋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2、检查监督全区房屋信息质量,及时纠正房屋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维护本区房屋信息数据。

系统操作权限:

1、区级管理人员可对全区所有房屋信息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为查询和统计,不能新建、拆除、修改房屋信息;

2、可对本区所有房屋的行政区划、所属管理所、房屋编码(楼栋编码)进行变更,主要负责全区房屋信息的检查、统计、分析,以及房屋所属街道的变更处理;

三、管理所人员职责及系统操作权限

人员职责:

1、管理所房屋信息管理员负责指导各管理站房屋信息管理工作;

2、每个月对管辖区所有房屋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管理站未申报的新建、拆除、改建情况进行简要记录,并在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信息,督导管理站进行房屋信息采集;

3、审批管理站申报的新建、拆除、改建房屋情况。

4、修改房屋信息中的重要属性(详细地址、房屋名称、总建筑面积、所属管理站等)。

系统操作权限:

1、所级管理人员可对全所所有房屋信息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为查询、统计和修改;

2、具有本所房屋的行政区划、所属管理站、房屋详细地址、房屋名称、总建筑面积等重要属性变更权限,以及各站录入员申报的新建、拆除、改建房屋信息的确认激活。

四、管理站人员职责及系统操作权限

人员职责:

1、管理站人员负责具体的房屋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属性的变更采集,新建、拆除、改建房屋的信息采集;

2、根据《房屋信息使用管理手册》的规定,做好房屋信息的文档资料管理及房屋信息的系统录入和更新;

3、做好房屋编码的告知工作。

系统操作权限:

1、管理站录入员可对站所有房屋进行操作;

2、录入员可进行新建、拆除房屋信息录入申报,对房屋的基本属性信息进行修改,如房间信息中的房号、使用情况、各类使用面积、房型、所有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3、录入员可进行新增、作废房间信息的操作。

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

管理单位:

网格号:

序号

变更时间

变更类型

房屋编码(5位)

变更人

备注

填表说明:

1、以网格为单位填写,并按网格文档资料归档;

2、变更时间填写修改网格地图日期;

3、变更类型填写“新增”或“拆除”;

4、变更人填写修改网格地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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