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价格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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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
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
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
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
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
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
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
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
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
(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
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
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
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
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编号
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最低费额(元)
备注
一
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一)
货物检验检疫费
60
1
品质检验
货物总值
1.5‰
1、含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货物总值按小型气体容器的内、外包装及内装物的货值计算。
2、涂料进口时,仅收取品质检验费,不收专项检测费。
2
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
其中:
介质土、植物油
1.2‰
0.67‰
1、对无法确定货物总值的动植物,其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A、牛、马、驼、猪、羊、犬、虎、豹等大中动物(含胚胎),20元/头(只);
B、兔、貂、猫、豚、鼠等小动物、爬行类、两栖类动物,2元/头(只);
C、禽鸟类,0.5元/只;
D、鱼、虾、蟹等水生动物,0.4元/只(鱼虾蟹苗按百尾,亲鱼虾苗按千尾);
E、苗木(花卉),0.10元/株;
F、盆景,2元/盆;
G、试管苗,10元/支;
H、受精卵,0.2元/万粒;
I、动物精液,2.0元/管。
2、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确定需做实验室检验的,按实际检验项目数额另行计收;
动植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项目不另收费。
3
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
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的4‰收费。
4
卫生检疫
不收费。
(二)
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检疫
(1)
船舶(包括废旧船舶和修理船舶)
1、客轮加收50%。
2、同一船舶同日多次往返边境界河或港澳台与大陆之间同一口岸的,按两艘次收费。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30
b
5001总吨~10000总吨
260
c
1001总吨~5000总吨
170
d
101总吨~1000总吨
100
e
100总吨以下
(2)
飞机
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架次
50
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30
(3)
火车
厢次
(4)
汽车及其他车辆
车次
适载检验
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清洁
舱、车、厢
温度
密固
(三)
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箱,40英尺及45英尺集装箱按两个标准箱计。
(下同)
标箱次
6
罐式集装箱加一倍收费。
(四)
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费
麻袋
条
0.05
10
铺垫材料
批次
运输工具上铺垫材料的检疫不另收费。
木质包装
只次
20
藤,竹等其他包装物同。
(五)
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费
隔离、实验室检验项目另行收费。
携带物
件
适用于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
参照海关免税条款,对海关予以免税的非检疫类物品,免收检验检疫费;
对海关予以免税的检疫类物品,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伴随动物
只
邮包
二
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
重量鉴定费
衡器鉴重
毛重吨
0.30
定量包装商品抽取一定比例推算全批重量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容器计重
吨
0.20
水尺计重
0.10
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流量计计重
数量鉴定费
百件
1.5
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木材检尺费
立方米
0.5
凡实施木材检尺的,不收重量鉴定、数量鉴定费。
包装检验、鉴定费
性能检验
1、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在检验有效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2、按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并按附件二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使用鉴定
1.50
15
集装箱鉴定费
适用于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需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
装箱鉴定
标箱
包括冷藏箱清洁温度。
拆箱鉴定
40
承租鉴定
退租鉴定
5
风雨密鉴定
封识鉴定
(六)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00
1、分档计算,累计收费。
2、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均做时,仅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计费基础按实际鉴定价值计算。
投资财产总值≤500万美元
总值
2.5‰
500万-1000万美元(含)部分
部分总值
2‰
1000万元-1亿美元(含)部分
1‰
1亿-1.5亿美元(含)部分
0.5‰
1.5亿美元以上部分
(七)
残损鉴定
残损部分商品总值
5‰
为明确残短程度进行品质、效能、重量等检验鉴定的不另收费。
外商投资财产损失鉴定按残损鉴定标准收费。
三
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
外出预防接种、体检的,按50元/人次另收外出费用。
预防接种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的范围:
(1)前往疫区的出境人员;
(2)对方国家或地区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和体检的出境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入出境人员。
接种霍乱疫苗
次
接种黄热病疫苗
其他预防接种费
疫苗按实另行收费。
体检、医疗及药品
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
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1、适用于进口废旧金属、石材、供拆卸用的废旧船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现场放射性监测的进口货物。
2、进口石材、铅精矿只收取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控制水平以内
重量在20吨以下的,按每批150元收费。
控制水平10倍以内
800
控制水平10倍以上
1500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
仅适用于进口涂料备案时收费。
铅、镉、铬、汞重金属检测
每种金属
1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有机挥发物总量
项
450
游离甲醛
适用于水溶型。
苯
350
适用于溶剂型。
甲苯和二甲苯
甲苯二异氰酸酯
型式试验
1、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行型式试验管理的出口商品。
2、按附件二商品定型试验收费标准收费。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
适用于国家规定需做的实验室项目,按所列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毒理实验
二恶英检测
5600
李斯特杆菌检测
120
转基因产品检测
2900
电池汞含量检测
每品种
1000
适用于电池产品备案时收费。
五
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
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
每类每个机构
500
1、包括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质量许可证考核注册,产地证考核注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代理报检机构注册,毛坯钻石进出口企业注册,卫生除害处理单位资质批准。
2、产地证考核注册只对初次申请人收费,同时申请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的,按一次计。
3、质量许可证考核注册的样品检测费按附件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签发证(单)费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1、适用于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
2、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卫生检查
233
200
1000总吨以下
80
船舶卫生证书
份
签发船舶除鼠/免于除鼠证书
船舶鼠患检查
250
160
船舶鼠患检查证书
船舶延期免于除鼠证书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签发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许可证
具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口岸存储场所卫生许可证
证
年度换发按每证10元收费。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7
签(换)发健康证书
1、健康证书有效期内,不得重复体检、发证和收费。
2、换发健康证书时,缺应检体检项目补检的,按体检项目另行收费。
8
外国人健康证明验证
9
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译文加一倍收费。
签发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按每证35元收费。
11
签发其他检验检疫证(单)
补办、更改证书(单)加一倍收费。
正本
副本
查验审核费
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
批
金伯利进程证书审核
验证、签证
含网络验证、证书工本费等。
检验鉴定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登记审核(含证书)
每标签(种)
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同品种但包装规格不同的产品,同时申请标签登记检验时,其中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标签按全额收取,其他包装规格的产品标签,登记审核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样品检测费不另收费。
样品检测
按附件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空白证单工本费
报检单
本
33
每本100页。
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
1.0
报检员、卫生除害处理从业人员考试发证费
人次
证书不另收费。
六
其他
复验费
以初验时货物总值为基数,按复验的项目收费。
再次复验,重新收费。
免验
免验商品出口不收品质检验费,换发证时只收证书费。
申请、考核
每种商品
530
机械取制样费
0.4
适用于港口配套进口机械取制样设备的取制样。
标志(标记)成本费
直径10mm
枚
0.03
直径20mm
直径30mm
直径50mm
0.25
直径60至100mm
0.50
封识成本费
封条式
米
0.6
卡扣式
A型
个
1.60
B型
1.80
C1型
C2型
2.00
(5)
D型
隔离场(圃)租用费
动物隔离场租用费
饲料按实另行收费。
牛等大家畜
每头每天
猪、羊等中家畜
小动物
每只每天
犬
猫
(6)
禽类
植物隔离场租用费
温室
每平方米每天
网室
普通地
0.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
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
动物实验
其他动物试验按实耗收费。
玻片凝集反应
每头份
试管凝集反应
琼脂扩散试验
补体结合试验
13
间接血凝(抑制)实验
细胞中和实验
免疫电泳试验
荧光抗体试验
16
变态反应
酶标试验
23
电镜检查
每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