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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行业其它动态10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风险11

(一)行业法律化进程滞后11

(二)行业缺乏信用保障11

(三)资本流动性较差,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12

(四)私募投资机构量多质不高,销售渠道不畅12

五、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13

(一)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13

(二)健全信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14

(三)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改善流动性14

(四)培养核心竞争力,加强投资者教育14

六、结论15

参考文献15

私募基金的发展探析——过去、现状与未来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

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两者主要的区别是看是否采用公开方式或者向不特定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判断为私募或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方式,向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发售份额而设立的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征

1.私募基金通常采用私下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能利用公开的传媒,比如电视、报刊等进行产品宣传推介。

其投资起点高,资金募集对象为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并且在参与人数上有限制。

2.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相对公募来说不严格,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标的,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投资的比例等没有严格限制。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把自己的资金部分参与投资,从而把利益关系和投资者绑在一起,此举能有效促进基金管理人进行合理的投资。

3.由于信息披露要求不高,私募基金投资行为更为隐蔽,发行更为迅捷、运作空间更为灵活,对市场信息能快速做出反应,由此获得高回报的几率更大。

(三)私募基金的分类

按投资标的进行分类:

1.证券投资基金。

该类基金投资标的主要为二级市场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约定的要求,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自行设计基金的投资策略或调整投资组合。

如重阳、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2.股权投资基金,也称为PE。

主要投资于发展成熟的非上市企业,通过股本增值转让,如让目标企业实现上市、兼并或者回购的方式出让股权,赚取股本溢价而获利。

如鼎晖、弘毅投资管理公司。

3.创业投资基金,俗称VC,又称为天使基金。

该类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企业,尤为关注新兴和高技术行业,帮助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

其特点是投资的周期较长,风险更高,若能取得成功则可获得高额的回报。

如红杉资本、软银、IDG等。

4.其他私募基金。

主要是指从事期货、期权、艺术品收藏、红酒等投资的私募基金,通过持有的资产增值而获利。

如APT、观唐投资等公司。

(四)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制基金。

这类基金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类型下,投资者与管理人,管理人与托管机构订立契约。

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基金份额,同时享有基金运作带来的收益。

由管理人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且按照契约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有权根据基金的业绩收取管理费和利益分成。

由基金的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资产的核算与保管,同时监督管理人投资的行为。

这种模式在国内已有了成熟的经验,例如借助信托通道发行的阳光私募。

2.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是要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

公司型基金设立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基金章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股份制公司组织架构,由有共同目标的股东共同出资认购公司的基金份额,同时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公司管理、投资决策、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等股东权利。

其投资运作过程主要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监督,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合伙型基金,是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所筹集的资金为独立财产。

这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两部分组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两者分工协作,普通合伙人充当合伙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同时以其所出的资金为上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模式下,有助于促进普通合伙人谨慎地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同时对有限合伙人来说,其风险可控。

(五)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

1.私募基金的筹资对象

(1)政府引导基金、各类母基金,社保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基金。

(2)国企、民企、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

(3)民间高净值客户的个人闲置资金。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批相对富裕的群体,私募基金以其可观的收益回报,逐渐受该群体的青睐。

2.合格投资者认定

当前,判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主要来自这三个方面:

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

购买私募基金的起点是否低于100万元;

若为单位投资者,其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若为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其持有的金融资产至少为300万元,或者满足最近三年个人的年均收入至少为50万元。

此外,在颁布的法规中规定部分特殊的投资者可以看做合格投资者,即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例如社会保障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资金投向为自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内部人员等。

3.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

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金管理人部分出资,通常比例为10%至30%,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共同承担基金的风险。

如果基金发生亏损,则管理人的以其出资限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不出或者少出资金,不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从基金的业绩中按比例提取报酬。

(3)双方约定基金的清盘线,当基金净值跌破清盘线时,基金清盘。

4.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成立后,会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为3个月、6个月及一年。

在封闭期内不论基金盈亏多少,投资者都不得赎回。

在封闭期过后,一般每个月会开放几天,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可以按照基金净值赎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VC)的投资期限通常有数年,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能够退出的同时,也意味着该基金投资计划已经结束,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因开放赎回而终止投资计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通常有以下三种:

企业上市(IPO)、股权转让、减资清算。

(1)企业上市(IPO)。

是指目标企业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实现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交易,这种退出方式是最理想的。

目标企业上市后,不仅股本溢价会很高,给私募基金带来更为可观的收益,而且持有的股份流动性好,退出时机灵活自由。

同时,目标公司可以借助私募基金的资源网络进行发展,借助其经验进行包装,进而达到上市要求,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2)股权转让。

这种方式下,私募基金把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退出。

与让目标企业上市退出的方式相比,这种退出方式下股本没有限售期,可在任意时间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而且成本低,操作上相对简单。

通常,有两种途径进行股权转让:

一是管理层回购,即股权在目标企业内部进行转让;

二是二次出售或收购退出,即股权向目标企业的外部转让。

一般来说,回购发生在目标企业没有达到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如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市,则目标企业管理层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价格购回私募基金持有的股份,从而实现退出。

二次售出是指私募基金把持有的股份向第三方转让售出,第三方通常是战略收购者,因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关注目标企业的时段不同,如VC类的基金更专注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而PE类的基金更擅长于成熟企业的后期运作,所以第三方有时是另外一家私募机构。

收购退出是指目标企业被战略投资者出于行业整合,获取人才技术等目的,对目标企业整体收购,私募基金向收购方出售持有的股份而退出。

二次售出仅是私募基金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目标企业其他所有者的股份不发生变动,与二次售出不同的是,收购退出是整体股权发生变化。

(3)减资清算。

是指投资失败,而私募基金所持有股权又不能正常及时转让,从而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破产清算实现退出。

PE/VC基金专注于股权投资,高收益的同时也是高风险的,投资不成功也常见,而投资于企业初始创业期的VC类基金的不成功比例更高,且越是早期阶段,失败比例越高。

投资不成功包括目标企业无法完成上市,不再具有发展潜力等原因而无法取得预期回报。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经过总结,发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的步伐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所经历的阶段相关性很大。

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93年到1995年是国内私募基金的初步形成时期。

此阶段,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始由经纪业务逐渐转向承销业务,拥有资金的大客户也开始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由此渐渐形成了尚不规范的信用委托关系,同时私募基金形态也初步形成。

1996年到1998年是国内私募基金的形成时期。

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从股市募集的多余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具有不小的投资需求。

于是许多投资顾问类公司以及咨询类公司便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并运作私募基金,由此私募基金渐渐渐成形,并开始初步发展起来。

1999年到2000年是国内私募基金的发展时期。

在该阶段,部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取得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准,由于当时资管市场的初步放开,吸引了大量风险意识不高的社会资金流入。

与此同时,二级股票市场行情向好,以及通过操纵股价等违法手段获得较高的收益,导致许多上市公司把从股票市场募集来的资金投向了私募基金,由此私募基金得以进一步快速发展。

2001年后我国私募基金步入了规范、调整的阶段。

此时,二级市场开始调整回落,证券市场的也在逐步规范,大批委托理财投资公司因亏损而退出,大部分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水平业逐步下降。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操作手法开始有所调整,如由跟庄操纵股票开始向挖掘企业价值和市场资金流向转变。

在政策方面,开始逐步放宽私募基金的范围,如允许信托公司,券商等进行一定限制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在2004年,我们国家首只私募信托计划推出,这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由此开始了阳光化运作的进程。

2006年以后,随着市场进入新一轮牛市,私募基金再次活跃,在经历了前期资本场及政策的调整规范后,以信托计划为代表的“阳光私募”逐步走上舞台,运作手法日趋成熟,规范化发展私募基金的探索开始步入正轨。

虽然在2004年阳光私募已经破茧而出,但是2007年在数量和规模上才得到快速发展,其原因是私募基金有限制少,投资灵活的优点同时,还能带给基金经理更高的收入,导致公募基金经理开始陆续投身私募行业,因此资本市场上现在普遍把2007年定义为我国阳光私募的“元年”。

同时,《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给出了新的管理模式,有力推动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向好发展。

2013年,在颁布的新《基金法》中,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调进了监管范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初步获得了自身的法律地位。

此举将有效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同时也有益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及长远发展。

当下,我们可以称2014年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元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了,这意味着我们国家的私募行业开始了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其法律地位得以进一步确立,同时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基础。

随着法律的明确以及资本市场的再度繁荣,造就了一批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强大的基金管理人。

三、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现状

2014年我国开始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采用登记备案的机制。

从实施登记备案制近两年以来,私募基金抢足了资本市场的眼光,受益于政策面的宽松以及二级市场新一轮行情的展开,私募行业迅猛发展,可以说国内私募行业迎来了新的时代。

2015年,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私募产品的备案新增数量都高速增长。

但是,高速增长的私募行业同时也有野蛮生长的一面,如在资金的募集方面,存在不合规行为,甚至涉及诈骗集资,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有损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形象。

期间,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文件不断颁布,这表明监管部门有意对私募基金行业展开整顿,进行逐步规范。

(一)基本情况

2013年以后,随着私募基金法律身份的确立,政策、监管面的不断完善,以及二级市场新一轮行情的启动,私募基金产品发行量成倍增长,2015年发行的产品数量超过以往发行数量的总和如图1所示。

图1私募基金产品发行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已经有2.5万家私募管理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登记,2.4万只私募产品完成了备案手续,认缴规模总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总计4.05万亿元,从业人员总计37.94万人。

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数据变动情况来看,由于前期监管层表态不设立门槛,而是进行事后监管,管理人的登记增速明显高于基金备案的增速见表1。

表12015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2015年

已登记管理人总数(家)

已备案基金总数(只)

《暂行》办法后成立基金(只)

从业人员数量

(万人)

1月底

6974

8846

1903

12.44

2月底

7989

9707

2440

13.87

3月底

9137

10853

3270

15.42

4月底

10691

12446

4563

17.69

5月底

12285

13663

5984

19.91

6月底

13918

15612

7990

22.11

7月底

16004

17415

9501

26.14

8月底

18503

18876

10912

28.93

9月底

20383

20123

12728

31.74

10月底

21821

20853

15968

33.92

11月底

23705

22217

17371

43.09

12月底

25005

24054

19219

37.94

数据来源: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全国各省均有分布,但大部分还是分布在我国东部的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以及浙江几大地区分布数量明显多于其他地方。

北京、上海以及深圳是我国公认的三大金融中心,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管理人中,有6464家,5743家及4363家分别分布在这三地,约占全国总数的62.3%。

在管理的基金数量上,这三个地区占已备案私募基金总数的83%,总计达19478只,三地总基金管理规模为4.36万亿,占比达87.3%。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广东、浙江综合占据前6名见图2。

图2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地域分布版图

数据表明,虽然已登记的管理人数量不小,但由于前期处于探索阶段,政策面宽松,未设立门槛,不进行事前审批,而采用事后监管,高达67.4%的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没有备案的基金,属于空壳状态,有名无实见图3。

图3已登记管理人私募产品备案情况

(二)私募行业其它动态

1.在实施登记备案以后,私募基金诞生了一个新的类型——自主发行私募产品,即不再借助信托,券商资管等渠道,而由私募机构自己做私募基金管理人。

自主发行以其发行更为灵活,投资限制少,门槛以及费用相对较低的优点逐渐成为私募产品的主流趋势见表2。

表2私募基金发行方式比较

信托产品

券商资管

基金产品

有限合伙

自主发行

监管法规

信托法

资管管理办法

基金法

合伙企业法

法律关系

信托

委托代理

企业组织

投资顾问门槛

实收资本1000万

注册资本1000万,须取得证监会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

须取得基金业协会资格

客户参与人数限制

300万以下个人50个

200个

50个

成立规模要求

信托文件约定

3000万以上

100万以上

通道费用

0.3%-1%

0.3%-0.5%

托管费用

0.1%-0.2%

0.2%-0.3%

营业税

需要缴

资料来源:

《私募阳光化的五种路径比较分析》

2.2015年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先后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监管规范条例。

在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公告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信息披露做了新的要求,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首只基金产品备案,将注销该管理人登记;

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的,将会不接受该私募机构进行私募产品的备案手续的办理,直到完成整改为止。

其后,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行业又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此前,基金业协会先后对外公布了五批共计38家失联(异常)的私募管理机构,包括前期颇受媒体关注的泽熙投资及金赛银等公司。

一系列规范性监管文件的出台,表明私募行业经过近年“野蛮式”发展后,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路程。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法律化进程滞后

2004年,中国第一只借助信托通道发行的阳光私募——赤子之心信托计划诞生了。

但是,直到2013年,在新颁布的《基金法》中,第一次把私募基金调整加入到了初步的监管规范中,至此私募基金获得了自身的法律地位。

由于当前对私募行业还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和处罚机制,导致行业发展鱼龙混杂。

私募基金在发挥其信息披露要求低等优势的同一时间,也存在部分机构利用这些优势进行违规运作的行为,例如进行利益输送,扰乱市场,甚至出现集资诈骗,公开宣传募集等情况,很大程度地损害了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并且造成了一系列问题,扰乱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不到位的制度执行情况,让国内的私募基金行业仍旧不是很规范。

例如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数量不断在增加,但是存在所报送的信息不够真实、不够完整、更新不够及时等情况。

同时市场上依旧有许多私募尚未进行登记备案,仍旧处于地下运作状态,如何进一步促进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需考虑。

(二)行业缺乏信用保障

虽然私募基金已经处在了法律监管下,进入了逐步规范化经营的时期,但是当前国内的信用资源匮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完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与经营状况得不到充分披露,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是影响投资者资金安全的一大因素。

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看,管理人一般需占有3%-5%的基金份额与投资者形成利益捆绑。

在国内私募基金运作中,通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占据较高的基金份额,有的还充当劣后资金,通常为10%-30%,在发生亏损时,由劣后部分先行赔付。

此外,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基金经理的信用记录及以往盈利情况等方面常作为私募基金信用状况的判别依据。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形式有许多种,因此法律上的监管无法形成全面有效,容易产生监管盲区,这也是导致私募市场无序竞争和发展的原因之一。

对私募基金而言,当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公认的的评级标准和具有权威性的评级机构,市场上所能看到的一些基金私募评级通常是以基金取得的历史业绩以及经营的稳定性等方面评出来的。

虽然监管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自己进行或者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风险评级,但时并没有对评级机构的资质以及是否独立作出明确的要求,导致评级的结果可靠与真实性存疑。

(三)资本流动性较差,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私募基金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流动性较差。

例如投资企业股权类的基金运作时间通常长达数年,在基金投资计划没有结束前,为了保证基金运作的稳定性以及连续性,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赎回从而退出基金,因此会担负更大的风险。

近几年,受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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