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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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6

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附注

×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

(签字及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

福州×

年×

月×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附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合计

分支机构概况

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比例

国税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

地税电脑编码

二、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

(主要披露其经营业务适用的税种(流转税、所得税)、税目、税率,以及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及批文等)

(一)主要税(费)项目及税(费)率

税(费)项目

计税依据

税(费)率

增值税

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X%)计算销项税额

(X%)

营业税

按营业额

(X%)

消费税

按销售额或按销售数量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计征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价格调节基金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主要的税收优惠

优惠项目

国家文件依据

具体优惠政策规定

税务机关批准文号

(属备案的注明是否已办备案)

三、审核情况

1、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⑴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为×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元,其他业务收入×

元,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①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科目账载金额×

元,经审核未发现异常.(主营业务收入×

元,经审核×

事项少计收入×

元,本期在“其他”项下调增金额×

②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公司约定支付×

年租金×

元,系对方×

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全部租金,公司按会计准则规定,本年度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本年度确认×

元租金收入,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其他业务收入账载金额×

元,经审核未发现异常。

③视同销售收入

审核视同销售业务的×

项目,为×

会计金额×

元,采用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应为×

其中非货币性交易×

元,处置非货币性资产×

本期调增金额×

经审核未发现视同销售收入(无论有无需保留)。

⑵特殊销售方式收入

对特殊销售方式实现的收入,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以旧换新、售后租回等形式实现的销售应逐项进行说明,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经审核未发现特殊销售方式收入(无论有无需保留)。

⑶接受捐赠收入

元,为×

事项,系接受捐赠收入。

其中接受货币资金×

元,非货币性资产×

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规定,接受×

捐赠×

元未作税务处理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元,本期调增金额×

元.

经审核未发现接受捐赠收入。

(无此事项可删除)

⑷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元,为×

,系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

元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元,本期调增金额×

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系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元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全部租金,公司按会计准则规定,本年度确认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税法规定应为×

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全部租金.公司已于收入当年全额进行税务调整,对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

元,本期调减金额×

经审核未发现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无论有无需保留)

⑹补贴收入(如有不征税收入须填写五年)

,系×

部门×

号文件补贴收入(包括税收上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税和有关技改项目、环保项目等财政配套拨款等,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的依据,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系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

元,本期调增(减)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未按补贴收入确认的收入×

元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经审核×

年度收到×

号文件拨入的×

项目补贴收入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年度收到的不征税收入×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期调增金额×

元;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期调增金额×

本期合计调增金额×

经审核不征税收入余额×

元,属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本期调增金额×

不征税收入情况表

金额单位:

条件

是否符合

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年度

收入

支出形成的费用

资产折旧摊销

余额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经审核未发现未按补贴收入确认的收入。

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系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⑻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系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元,本期调增(减)金额×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明细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收益

备注

合计

⑼特殊重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该项业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特殊重组收入×

元应予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元.(无此事项可删除)

⑽一般重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该项业务属于一般重组,一般重组收入×

⑾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系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规定,×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⑿境外应税所得

,系境外应税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及相关规定,投资×

国家×

元的境外应税所得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元)。

⒀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系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投资×

元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元,本调期增金额×

⒁免税收入

(说明是否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已经完成了相关备案手续和资料报送手续。

元为国债利息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年度收到的免税收入×

元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元,为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为应税收入,本期不作调整。

对于国债收入,应分项目说明其投资品种,投资金额,国债利率,利息收入金额,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购买国债支付费用是否税前扣除.

⒂减计收入

系符合税法减计收入的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及相关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收入按90%计算的减计收入×

元,本期调减金额×

对于存在减计收入的企业,鉴证报告应分产品说明:

产品所属目录情况,本年产品销售情况,减计收入金额,减计额计算是否准确。

相关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

⒃减、免税项目所得

账载金额×

元.免税项目×

业务收入×

元,减去×

业务成本×

元,按×

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计算分摊的期间费用×

元、营业外支出×

元后的所得为×

元,为税法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系减、免税项目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条及相关规定,×

减、免税项目所得×

(取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应说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对于享受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必须明确说明企业是否能单独核算优惠项目所得,并能够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相关的减免税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取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包括项目内容,技术转让所得金额,相关登记、批准证明等)

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投资额账载金额×

经审核,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该公司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计×

元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部分计×

元,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于申报创业投资抵扣的企业,应披露创业投资企业是否备案,对方企业是否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时间、以往年度结转的抵扣额,今年新增和实际抵扣金额,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

⒅其他

①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准确计算、及时入账,对大额的营业外收入应单独说明情况。

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

③未发现其他项目的涉税调整事项。

2、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⑴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总额为×

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为×

元,其他业务成本为×

元,视同销售成本×

①主营业务成本

元,经审核未发现异常。

主营业务成本×

元,经审核×

事项多(少)计成本×

元,本期在“其他”项下调增(减)金额×

②其他业务成本

③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

其中非货币性交易成本×

元,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成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应为×

本年度无视同销售成本。

⑵工资薪金支出(此项目必须保留)

其中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金额×

元,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金额×

元,计入生产成本科目的金额×

元,计入制造费用科目的金额×

元,计入在建工程等科目×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元,经审核无调整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

不符合合理工资薪金×

元予以纳税调整增加.

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本年度工资基数×

元,挂钩比例1:

0。

%,税前允许扣除×

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

元,超过部分×

元本期纳税调增.

企业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工资节余×

元,本期动用以前年度工资节余×

元,以前年度工资节余余额×

⑶职工福利费支出(此项目必须保留)

元,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金额×

元.本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支出×

元,其中动用以前年度结余×

元.(以前年度结余×

元,本期动用×

元后应付福利费年末结余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

不符合职工福利费支出×

元(无合法凭证的支出×

元)予以调整,(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

元予以调整),本期调增金额×

本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支出×

元,其中动用以前年度结余×

(应付福利费年初结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尚未使用完的情况下在费用中列支福利费支出×

元,应予纳税调整,本期调增金额×

⑷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此项目必须保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经审核无调整金额。

企业支付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部分×

元,本期纳税调增×

元待以后年度扣除,留待以后年度扣除累计余额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不符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元予以调整,本期调增金额×

元.(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结余×

元,本期动用×

元后职工教育经费年末结余为×

(注:

软件行业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本年度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⑸工会经费支出(无论有无需保留)

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无调整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当期可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

元予以调整,(企业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元予以调整),税法规定应为×

本年度未发生工会经费支出.

⑹业务招待费支出(无论有无需保留)

其中×

会计科目×

元,×

经审核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

元,其中实际支出60%及销售收入5‰孰低的金额×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无论有无需保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无调整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

不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元予以调整,(企业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

元留待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本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元,加上以前年度尚未扣除金额×

元,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税法规定应为×

特殊行业按照税法规定比例限额扣除。

本年度未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不保留此项审核内容。

考虑到计算调整的基数与申报表附表八计算不一致,应将该部分审核放于此处。

贵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账载金额XXXXXXX元,本纳税年度结转的完工产品销售收入XXX元(其中以前年度已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的预售收入XXX元),其他收入XXXX元,视同销售收入XXXX元,本年度新增预售收入XXXX元,按销售(营业)收入XX%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XXXX元,允许扣除本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XXXX元,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扣除额XXXX元,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XX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算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本纳税年度确认的完工产品销售收入-以前年度已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的预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年度新增预售收入)

⑻捐赠支出(无论有无需保留)

元,为支付×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未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元的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已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凭证,经审核无调整金额。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元的12%部分予以调整,本期调增金额×

元.)

捐赠支出明细情况表

受赠单位

是否列入名单

事由

是否取得票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金额×

元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赞助支出,税法规定应为×

本年度未发生捐赠支出。

⑼利息支出(无论有无需保留)

①当期发生的全部利息支出×

元,其中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利息支出×

元计算准确.

②利息支出中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

元,利率为×

%。

企业已按《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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