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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教育处(组)”)的财务行为,加强教育处(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外事工作的开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费独立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由使、领馆代管并独立核算的外事教育经费收支和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亦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外交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努力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执行有关支出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国家各类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按要求合理编制教育处(组)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教育处(组)各项事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教育处(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教育处(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教育处(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教育处(组)的财务管理活动必须接受教育部的统一领导,由主持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工作的负责人(参赞或组长)集中管理,财会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第六条教育处(组)的财务工作实行教育部领导下的参赞(组长)负责制。

经费独立核算的教育处(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对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细则,委托使、领馆代管经费的教育处(组)应与所在使、领馆协商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教育处(组)的下列各项财务活动,除特别授权委托外,必须向教育部办理申报手续,由教育部财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审批:

1.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调整)、决算;

2.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购置房地产,以及租赁(包括增租、续租和换租)房屋等;

3.购置、更新、调拨、报废汽车、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音响设备及单价在5000元(折合人民币,以下同)以上的设备等;

4.公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和其他费用开支范围、标准的确定或调整;

5.设立尚无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6.按照公私划分有关规定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7.因特殊原因为国内有关单位垫付款项;

8.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

9.其他需要报批事项.

第八条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不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而因情况特殊需要开支的费用,如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况等,教育处(组)负责人在请示使馆同意后,可先行决定开支必需的费用,事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凡经费独立核算的教育处(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在参赞(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的教育处(组)可委托所在使、领馆代管。

第十条教育处(组)中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按岗位责任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参与教育处(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各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资产管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按照教育部“中心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承担“中心会计”任务的财会人员,应对所负责的教育处(组)财务工作实施业务指导、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设有中心会计的教育处负责人应加强对中心会计工作和报账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会计和出纳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分设岗位,不得由一人兼管.会计人员的配偶不得担任出纳或从事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专职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应由教育部人事司商财务司决定,教育处(组)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兼职财会人员由参赞(组长)负责指定,报教育部财务部门备案。

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的主要内容有会计专用账册、凭证、票据、报表、印章及其他未完事项,交接清单上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名。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是指教育处(组)根据教育外事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各教育处(组)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教育处(组)的各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对于事前可以测算确定的收支项目,在预算中编列;对于事前不能预计到的收支项目,应按实际发生额在决策中全面如实反映。

不得搞账外账,更不能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教育处(组)预算编制的总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教育处(组)预算的编制方法是,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教育外事工作计划和任务及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分类确定并编制各类经费的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教育处(组)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1.在编馆员和配偶人数及相关的费用标准;

2.公用经费开支项目及有关定额标准;

3.专项经费开支项目,如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房租费、基建费等;

4.按公私划分原则确定的应由馆员个人负担的学习、生活开支(冲减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数);

5.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和配偶人数及相关的费用标准;

6.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全部或部分公费的实有人数及相关费用标准;

7.外宣经费开支范围和相关费用标准;

8.国内外报刊杂志订数及定价;

9.驻在国物价、通货膨胀率的分析预测;

10.其他影响预算收支的因素。

第十八条教育处(组)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经负责人(参赞或组长)核签后,报教育部财务部门审批.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部门的批复意见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于教育部核定的各项经费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期间,教育处(组)原则上不得申请追加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报请教育部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同意,教育处(组)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驻外机构经费、出国教师经费、出国留学生经费、外宣经费及报刊专项经费等各项经费相互之间不得混用。

经审核批准的驻外机构经费的预算支出项目,除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房租费和基建费等专项支出外,其他的预算支出项目在不突破年度预算总额的前提下,教育处(组)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教育处(组)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时向教育部财务部门报送年度决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入是指教育处(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教育处(组)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即教育处(组)从教育部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具体包括:

1.驻外机构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教育处(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资金。

2.出国教师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支付给国家公派教师国外费用的资金。

3.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支付教育部按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间内奖学金资助和实报实销项目,以及与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等有关费用的资金。

4.外宣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向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集体活动以及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的资金。

5.报刊专用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留学人员订阅报纸、刊物的资金。

(二)外事服务收入,即教育处(组)在对外提供教育外事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国际组织临时雇员工资及劳务收入、出国教师及其他人员工资和劳务收入、留学人员办理护照和豁免手续费收入、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收入、对内接待客房和交通服务费收入、小卖部收入、录像带复制服务收入以及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事服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购物退税收入及折扣、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教育处(组)各项财政预算拨款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各项外事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统一的收款收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教育处(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上交或留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教育处(组)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教育处(组)的支出包括:

(一)驻外机构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维持教育处(组)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项目包括:

1.工资:

发给馆员的国外职务工资、地区补贴;

2.公务费:

用于日常公务活动的办公费、水电燃料费、差旅费、车辆维持费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

用于购置车辆、家具、电器等设备的费用;

4.修缮费:

用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费用;

5.业务费:

用于对外交流、交际、调查研究等业务费用;

6.房租费:

用于租赁办公和生活用房的费用;

7.基建费:

用于购置房地产及馆舍大型改造的费用;

8.其他费用:

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必要费用。

(二)出国教师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支付给按计划派出的国家公派出国讲学教师在规定任期内的部分国外费用.

(三)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支付给教育部按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间的奖学金资助和实报实销项目,以及与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等有关的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奖学金资助费用:

用于支付给留学人员个人在驻在国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

包括:

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医疗保险、交通保险(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此项费用以包干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发给留学人员掌握使用,不定月的按日计发(全月按30天计算).

2.休假和回国国际旅费:

用于支付给留学人员公费回国休假和按期结业回国的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

此项费用凭单据在核定的标准内按实报销。

3.其他费用:

指在奖学金和休假及回国国际旅费之外按规定项目据实报销的费用。

如留学人员学术活动补助费开支、经批准开支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的有关费用开支等,其具体报销范围、项目和标准由有关教育处(组)根据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报请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四)外宣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集体活动,以及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的经费,具体项目包括:

1.业务费:

用于留学人员开展集体活动、学术交流、以及购买录音录像带等费用;

2.设备费:

用于购置对外宣传工作必需的专用设备的费用;

3.修缮费:

用于为留学人员集体活动租用场地、设备等费用;

4.其他费用:

未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

(五)报刊专项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为留学人员订阅报纸、刊物的费用。

(六)外事服务支出,指教育处(组)在对外提供教育外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处(组)应加强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面支出的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应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组长)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批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列支。

重大支出项目应按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事先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处(组)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实际发生数或包干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和拨款数列支。

第二十八条教育处(组)的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应优先保证支付人员经费和教育处(组)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从严控制对外宴请、赠礼及差旅费开支.

馆员的国外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及配偶补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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