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脱贫攻坚督查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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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脱贫攻坚督查制度Word格式.docx

1

2.项目推进(30分)

(1)项目规划(3分):

到村到户规划应尊重群众意愿、张榜公示,贫困户“五个一批”规划精准,做到因村因户施策。

(2)项目进度(11分):

到村到户项目有序推进,保证质量。

(3)质量监管(6分):

成立监管小组,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现场监管,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质量验收等工作。

(4)资金管理(6分):

严格按照脱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精准使用项目资金,脱贫项目发包合规合法,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公开,到户项目资金到户率达100%,项目验收合格后,报账、兑付及时。

(5)后续管理(4分):

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效果好。

3.脱贫成效(30分)

(1)贫困村出列(10分):

出列贫困村实现”六有”(有通村硬化路、安全饮用水、生活用电、卫生室、文化室、宽带网),贫困发生率低于4%、有集体经济收入等脱贫硬性指标达标。

(2)贫困户脱贫(15分):

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贫困标准,贫困户认可度达90%以上,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标注贫困人口预脱贫、脱贫情况,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

(3)长效机制(5分):

出列贫困村有支柱产业,脱贫户有长效增收措施,有脱贫跟踪机制等。

4.资料规范(30分)

(1)软件资料(20分):

脱贫攻坚文件、简报、相关规划资2

料齐全规范,建档立卡“六有”资料完备规范,分村制定脱贫规划、“八步工作法”精准识别对象、“五个一批”行动计划、项目实施资料准确完善等。

(2)信息报送(10分):

按时报送脱贫攻坚简报,完成课题调研报告,准确及时报送各类表册和信息资料,各项脱贫数据精准无误等。

5.奖惩得分(加减分各10分)

(1)加分情况:

创新脱贫攻坚工作方法、管理举措及经验在县级以上交流推广、简报被县级以上采用,募集社会扶贫资金。

(2)扣分情况:

本年内脱贫攻坚工作被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年内出现群访、越级访、极不稳定事件;

简报、数据、表册等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被县级以上督查通报点名批评。

(二)县级相关部门(100分)

1.共同指标(50分)

成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定期研究脱贫工作,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脱贫工作,派驻帮扶队伍,细化帮扶目标任务,实行挂图作战。

(2)制度完善(3分):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联系帮扶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等。

(3)工作保障(5分):

加强驻村工作队和常驻人员督促管理,实现常驻人员脱产驻村。

(4)计划总结(4分):

年初有脱贫攻坚帮扶计划,每季度有帮扶和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年终有脱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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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报送(10分):

按要求及时报送脱贫信息,有省级目标考核任务的24个县级部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农工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经信局、旅游局、住建局、卫计局、发改局、环保局、文广局、依法治县办、文明办、审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扶贫移民局)每月不低于4条,其他部门每月不低于2条;

脱贫攻坚课题报告,有课题任务的21个县级部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委、县委党校、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经信局、人行xx县支行、旅游局、住建局、卫计局、发改局、国土局、扶贫移民局)要深入开展工作调研,形成高质量的课题研究成果;

其他部门该项分值计入脱贫信息报送情况考核。

(6)驻村帮扶(25分)主要考核部门(单位)对驻村帮扶工作队督导和履职情况。

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脱贫攻坚资金实施细则;

因村因户施策,细化脱贫规划;

发挥自身优势,帮助支持帮扶村推进项目建设,争取资金支持,驻村工作队长跟进项目实施;

建立帮扶台账,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认可帮扶成效。

2.专项指标(50分)

有专项指标的(部门)单位,按照本项考核;

无专项指标的单位(部门),本项按照共同指标得分情况折算后记为本项考核得分。

(1)资金整合(30分)

4

有涉农资金的单位,严格按照建设性资金不低于50%,非建设性资金不低于35%的标准进行整合,按时完成指挥部下达的资金整合任务。

(2)项目建设(10分)有脱贫项目建设任务的部门(单位)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机制、实施进度、检查指导和竣工验收等情况,以及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

(3)项目管理(10分)完成指挥部下达的行业扶贫建设任务,严格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及时拨付资金,完善项目建后管护机制。

3.奖惩得分(加减分各10分)

全年有2条以上精准脱贫信息,有1篇以上调研文章被县级以上采用,帮扶村产业发展模式被推广,部门年度向上争取资金与去年相比有较大增长。

募集社会扶贫资金达到20万元加1分,每增加10万元递加1分,最高加5分。

本年内脱贫攻坚工作被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被媒体披露,经调查属实的问题;

简报、数据、表册等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随意变更数据等情况;

被县级以上督查通报点名批评。

(三)“第一书记”(100分)

1.建强基层组织(15分)

(1)帮助建强帮扶村“两委”班子、党员队伍,发现培养后备干部;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班子及成员党建责任清单工作机制,落实党建责任制;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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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乡镇)

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贫困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等、望、靠的思想严重,主动发展产业、民房建设的愿望不强烈,等待观望、依赖思想严重存在。

2、扶贫工作队伍的思想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部分挂包部门对扶贫开发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

扶贫开发合力不强,大胆创新不够,出现扶贫工作队员不固定,出人不出力,甚至人员长期无法到位等情况。

3、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不够完善,农村低保覆盖面小,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缺乏稳定的救济保障,扶贫成本高,解决长效增收问题和巩固扶贫成果难度大。

4、产业发展单一,扶持的贫困户支柱产业难以形成,扶贫产业项目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弱。

一是养殖、种植业周期长,产品市场行情波动大。

项目从投入到收益间隔长,给扶贫项目的选定带来困难。

二是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差和观念落后。

贫困户多是老弱病残,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抵御风险能力差,发展一些特色产业难,出现增产不增收现象。

5、扶贫资金统筹难。

县级财政有限,扶贫对象多,要实现到20XX年全县脱贫摘帽,现有的扶贫资金投入主要倾斜到贫困行政村、贫困自然村组,对于不是贫困村组的贫困农户,没有项目覆盖,只布置零星产业,民房建设实施难度

很大,到20XX年仍然难以脱贫出列。

6、贫困户安居房建设难度大。

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多数属农村d级危房户,在扶贫攻坚中最难的还是建安居房,存在一是贫困建房户的无房户土地使用审批、农村危改的申报审批困难,无房户无法审批和土地使用证与建房户户主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贷款难,贫困户因家庭经济条件、婚姻关系,致使贷款较低或者根本无法贷款。

7、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一是贫困户比例低贫困人口偏少的问题。

二是产业发展的问题;

三是跨乡搬迁人员的就业问题;

四是工程痕迹资料收集管理规范的问题。

二、意见及建议

1、是营造出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组建脱贫攻坚政策宣讲团,大张旗鼓,深入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宣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八有一超一受益”、精准扶贫补助和贷款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的知晓率。

2、是加强督查通报。

加强对扶贫工作队员的督查,严格考勤制度,工作责任明确到人,解决工作队员不固定,出人不出力,甚至人员长期无法到位的问题。

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工作队的作用。

3、加大产业扶贫资金投入,提高产业扶贫补助标准的建议。

产业是贫困户增强造血功能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是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最根本的基础,但有限扶贫资金在产业扶贫投入远远满足不了贫困地区的需求,由于产业扶贫资金

投入不足,由于产业扶贫项目标准过低,产业发展推进慢,精准扶贫难度大,亟需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由于物价上涨,生产成本高,产业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偏低,增加项目实施完成难度。

二是扶贫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难以达到脱贫预期目标。

产业发展“三年初见效、五年见成效”,在产业发展的前三年,只有投入没有收入,导致贫困程度加深,贫困群众因无力承担后续管理费用(如化肥、农药等),出现重栽轻管现象;

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贫困群众,生产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生产生活难以摆脱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频繁的自然灾害,制约了产业的发展,一遇自然灾害,就易返贫,饱而复饥,暖而复寒。

三是在销售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指导,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渠道少,即使获得了好收成,也难以实现产品价值,导致丰产不丰收,难以脱贫,四是搬迁安置点的贫困户较少,产业发展难以形成规模。

建议大幅提高扶持标准,把搬迁点的随迁户纳入产业发展扶持范围,补助标准与贫困户拉开档次,贫困户补助标准建议为项目总投资80%左右,从而提高精准度。

4、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XX〕17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

”同时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建议,20XX年省、州在下达到户贷款项目计划时对贷款期限做了适当调整,对

建档立卡系统内的贫困人口提供5万元以内(含5万元)、三年期限的到户贷款扶持。

根据承贷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要求,为了贷款风险可控,农户在每一年的贷款到期时都要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然后根据指标下达后才予贷款。

建议:

一是延长小额扶贫到户贷款使用期限到3-5年,实施免抵押、免担保,降低贫困户获贷门槛,做到贫困户应贷尽贷,尽量满足贫困户贷款需求,并且不要求农户在每一年的贷款到期时都要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实行按季付息、贷款到期一次还本,解决贷款期限过短的问题。

二是对一些已经脱贫的农户,为了实现有效脱贫、防止返贫,建议继续给予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扶持1-3年,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覆盖面,巩固扶贫成果,提高扶贫成效。

三是出台相应奖惩政策,使农行、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力度,调动他们对扶贫到户贷款发放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建立金融机构对经办信贷员扶贫到户贷款逾期一定条件下的免责制度。

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特别是住建和土地部门,制定使用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解决贫困建房户的无房户土地使用审批、农村危改的申报审批困难、建房户土地使用证与建房户户主不一致无法审批的问题。

篇三: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XX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中央统筹

第四条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问题。

第五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六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七条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央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审计署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省负总责

第九条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省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二条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

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四章市县落实

第十三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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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脱贫攻坚督查制度)第十七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五章合力攻坚

第二十条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东部地区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

西部地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一条各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二条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三条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0XX年10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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