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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布《铁路监理人员证书管理办法》附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均实行证书管理制度。

第五条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铁道工程所属土建和四电类别,涉及路基、桥梁、隧道、钢筋混凝土和砌体、轨道、房屋建筑、站场、给排水、测量、试验、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和专业。

第六条铁路监理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和证书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审批和证书发放以及变更、收缴、注销等事项。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铁路总监理工程师、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监理员业务培训管理和培训合格证书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培训证书的取得

第七条取得《铁路监理员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以上可统称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须经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经铁路建设监理人员业务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后颁发。

取得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还应持有《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或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并取得铁路监理员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类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铁路建设工作1年以上;

或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类中专学历,取得初级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建设工作3年以上;

或担任过领工员、工班长职务,从事铁路建设工作5年以上。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身体健康,适应监理现场工作且职业道德良好。

第九条申请并取得铁路监理员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应由其注册的送培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培训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铁路监理员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领工员、工班长任命书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并取得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类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了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监理、施工管理或项目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铁路工程科研、设计工作3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类中专学历,从事铁路建设工作10年且取得了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龄在62周岁以内。

身体健康,适应监理现场工作且职业道德良好。

第十一条申请并取得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应由其注册的送培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培训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并取得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满2年,并具备至少3年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年龄在62周岁以内,身体健康,专业技术水平和协调管理能力强,职业道德良好。

第十三条申请并取得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应由其注册的送培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培训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二)《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或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铁路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铁路建设监理人员业务培训领导小组,自收到监理培训机构报来的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成绩和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备案,并在上网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铁路监理员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对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考试考核评审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申诉或举报。

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规格的证书管理专用章。

取证时,送培单位应提交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职称证原件核验后颁发。

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取证时还应当提交《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原件等。

第十五条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根据需求,一般每年举办1至2次,铁路监理员、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举办1次,在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组织下由有关培训单位负责。

第三章监理人员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其证书有效期可保留至65周岁,但应每隔3年参加一次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证书在岗位有效期内有效;

因故未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如需上岗从事监理工作,须参加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获得《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岗位有效期。

第十七条新取得《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的铁路监理工程师,可视为参加了一次本周期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其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岗位有效期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有效期相一致,即从取得铁路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的时间顺延3年。

第十八条铁路监理人员证书申请人和送培单位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相关证书(包括本人),不得无故扣压、没收监理人员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监理委员会证书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证书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证书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注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经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吊销和撤回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遗失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应当在省部级媒体声明失效后,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申请补发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对监理人员证书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证书管理条件的,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查验有关证书信息,如有疑问,应当通过所聘任监理单位指定联系人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证书管理人员联系沟通。

第二十六条监理委员会网页有关监理人才库信息的更新,一般在本年度末进行,有关信息可在网页上查询监理人员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时获得。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注册单位变更,应随时上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填写《铁路建设监理人员变更申请表》,由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原聘用单位和变更人员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现聘用单位和变更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书》;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如符合变更条件,应予签署同意意见,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应履行与聘任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承诺的义务和约定的监理职责,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未按合同提前通知聘任单位或未征得聘任单位同意而擅自离岗的,聘任单位举证核实后,应及时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表》,上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

必要时,监理委员会经核实后将其行为在监理委员会网页黑名单上公布;

情节严重的,经研究可注销其铁路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如要与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聘任单位,变更注册单位时,原聘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当事人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与原聘任单位签署培训协议书而违反该协议条款和在原聘任单位监理合同规定工期结束前一年在岗的监理人员除外),应及时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聘任监理人员按规定提出正当合理的变更要求2个月后,仍不能为当事监理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可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诉,若经核实,当事人变更要求合理,符合本办法三十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监理委员会经办人应及时与原聘任监理单位取得联系,敦促该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当事人变更手续,若申诉期超过3个月仍未给予办理,监理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变更,同时,敦促该监理单位及时交回当事人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变更至新的聘任单位后,一年内不得再提出变更要求。

第三十三条合理的变更要求是;

(1).未在监理岗位上;

(2).所负责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同意退场;

(3).在监理岗位上,个人原因提出变更要求获得聘任单位同意并已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4).在监理岗位上,个人原因按规定提前2个月提出变更要求(与原聘任单位签署培训协议书而违反该协议条款和与聘任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工期结束前一年在岗的监理人员除外)。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年龄至65周岁,铁路监理员、铁路监理工程师和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变更后,监理人员变更信息,一周内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证书管理人员在监理委员会网页上更新。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证书管理人员,证书管理人员应参照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铁路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有关具体事项,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另有规定。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应在证书注册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铁路监理工程师、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应在同一监理单位注册。

执业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一经发现,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将予以收缴。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培训单位和监理委员会应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注销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的送培单位,视情节给予其暂停培训1至3次。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注销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终生不得申请。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注销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一)利用监理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监理工作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因违规被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处以吊销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暂停其监理工作3个月至1年的意见,其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也处于失效状态;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导致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注销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四十四条证书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监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员被吊销、注销相应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或铁路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的注销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作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规定;

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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