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秋长中心小学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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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校办学目标:
实施素质教育,树立创新的办学理念,努力创建“一流设备、一流师资、一流管理、一流质量”,使学校成为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较高教育科研品位的现代化示范性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校风:
文明、勤奋、求实、上进;
教风:
严谨、务实、探索、奉献;
学风:
勤奋、自主、乐学、善思;
校训:
团结、守纪、优质、创新。
第八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管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校长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秋长中心小学中国共产党党小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主持制订学校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领导行政班子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安全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财务后勤工作等。
(五)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六)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校长的权力。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1、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
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
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秋长中心小学中国共产党党小组,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秋长中心小学中国共产党党小组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后勤处、安全办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门对校长负责。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承担责任。
德育处职能:
做好学校班主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安全、法制教育等工作。
具体负责全校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师的师德考评工作等。
教导处职能:
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服务、教科研、学籍管理等工作。
后勤处职能:
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基建等工作,为教学一线服务。
安全办公室职能:
领导全校师生贯彻执行各项治安、防火、交通、卫生、防疫等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形成教育合力,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档案室,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申诉制度及调解机制,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其他领导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的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吸收相关成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主要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教导处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教导处下设科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机构。
科组长负责本学科的教学组织工作,统筹科组教学管理、科组活动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合力构建良好班风、学风的集体。
组织教学时体现民主、平等、和谐的教学氛围和自主、合作、探究等教学方法。
学校每学期进行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健康等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艺术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提升艺术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艺术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艺术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及艺术教育,每年举办一次校运会、艺术月和多次体育、艺术单项比赛活动。
学校建立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做好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及时做好学生的心理干预及预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管理的规章,认真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八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制度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处理。
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权,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教职工对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在班额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接受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若干问题的学生或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帮教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和谐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平,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
(四)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及鉴定获得公正的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266万元,学校主要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学校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好家长各类座谈会,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惠阳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惠阳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析权属于惠阳区秋长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