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租赁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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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疫区及违反当地法规8
23、船损8
24、救捞抢险8
25、责任与豁免9
26、保险9
27、违约9
28、污染9
29、征用9
30、不可抗力10
31、争议的解决10
32、法律及法规10
33、查阅记录10
34、保密10
35、通知11
附件A:
本合同HSE条款
本合同由海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于2012年5月签订并生效。
鉴于甲方根据其需要愿意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海上作业中使用乙方船舶“冀黄渔运”负责为甲方的海上工程提供运输服务及紧急情况对船队的协助等工作。
施工地点:
渤海海域
而乙方愿意按照双方达成的下列条件及条款,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服务。
为此,合同双方就如下各项条件及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施工内容
为甲方的海上工程提供运输服务及紧急情况对船队的协助等工作。
2、施工作业船舶
“冀黄渔运”
3、作业海区
甲方用本船在中国安全水域用作主作业工程船的辅助船舶。
本船的工作范围应是在船舶性能允许之内的。
4、服务限制条件
4.1根据本服务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船舶进行在甲方作业海区内与甲方海上作业有关的合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为甲方的海上工程提供运输服务及紧急情况对船队的协助等工作。
乙方船舶进行作业时,其能力的发挥应控制在船舶技术规范范围之内。
4.2乙方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在船舶性能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海上作业要求;
(2)“冀黄渔运XXXXXX”应当指派合格操作人员负责航行及日常的维护保养。
当发生故障不能适航时,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其他船舶,以保障甲方海上工程工作的正常进行;
(3)在海上装置周围值班待命时,船舶应保持每天24小时守听甚高频对讲机;
(4)船舶在基地停泊时,应作好准备,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出航。
但船舶每次停靠基地码头,甲方应当给予乙方通知船舶可能停靠的时间。
4.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船舶派往作业海区外的区域,但在合理的要求下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船舶在甲方作业海区外服务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单方承担。
4.4如果船舶需要取得有关当局要求的在上述海区作业的许可证,甲方应负责办理,同时乙方应尽力提供协助。
并且,甲方应保证在船舶开始作业时或以前取得必要的许可证。
乙方负责办理关于船舶及船员的证书。
4.5船舶应在甲方指定的(除非船舶无法到达或政府机构禁止进入)使船舶和船员有安全保障的任何码头或其他地方,包括锚泊地、海上装置、驳船或其他船舶以及设施,进行装卸货等作业。
5、合同期限
5.1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至船舶服务期限结束且本合同下全部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5.2服务期限
船舶服务期限暂定为自,到工程项目结束止,具体时间以双方签署的交接船舶确认书为准。
6、本合同的终止或延续
6.1在保障乙方根据本合同各条款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提前解用船舶。
(1)船舶因自身原因不能工作时间连续3天;
(2)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如果有充分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乙方船舶的作业质量差而严重影响到甲方的海上作业,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报后需尽快改正,否则甲方可以退用。
6.2甲方有权在选择期内根据作业需要解用船舶。
但需提前3天通知还船日期。
7、工作交接及合同的解除
7.1甲方应至少在作业开始之前3天,向乙方通报用船计划;
乙方根据船舶任务的安排情况,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天内给出是否可以提供服务的确认。
7.2乙方船舶动、复员地(既交、还船地)均为河北省锚地安全水域。
7.3乙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地等候。
甲方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船。
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前安排的任何单航次施工作业,如果服务时间超出合同期限,则本合同将自动延长至该航次完毕后结束。
8、船舶的替换
8.1在服务期内任何时候,乙方有权使用另外的合适的船舶代替合同中规定的船舶,但需事先得到甲方同意。
8.2船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由于例行检修、进坞或其它原因,致使船舶不能继续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提供一条合适船舶进行替换确保甲方施工要求。
9、船舶及船舶作业
9.1在交船以及整个服务期内,乙方保证:
(1)乙方将船舶用于甲方施工,并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出示有关的船舶证书;
(2)“冀黄渔运XXXXXX”持有ZC船检证书;
(3)船舶的各台主机均适于燃用柴油;
(4)船舶备有在甲方作业海区航行的适航证。
9.2乙方保证本服务合同所用船舶,符合船舶规范的要求,在整个服务期内尽最大努力使船舶保持完好的状态。
10、船舶状况
10.1乙方在交船前,应尽最大努力对船舶的机械设备及船体进行精心的检查和维修,使船舶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规定各种作业。
同时,乙方应尽力使船舶经济地运行并保证船上配有足够的备品、备件,持有有效证书的合格船长及船员。
施工前,双方联合对船舶进行检验。
10.2在整个服务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船舶发生磨损损坏或其他任何故障,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船舶进行维修,使船舶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11、船员的职责
11.1乙方保证,船上的船长、船员、起重工以及所有的机器设备,均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不分昼夜地、迅速地履行其职责(包括按惯例进行救助服务)。
甲方将随时向船长下达指令和要求,船长和轮机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记录船舶的航行路线、航行距离、燃油的消耗情况等,以供甲方或其代理人查阅。
船长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船舶的安全作业和对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负责。
尽管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规定,但在危及船舶及船员人身安全时,船长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但事后船长应向甲方详细解释拒绝执行的理由。
乙方应保证其船长时刻监督和管理作业人员、到岗、值班、安全劳保用品的佩戴及货物的装载、摆放和整理。
乙方船舶应听从用船人的合理调度,甲方应在本船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调度和使用船舶。
如甲方的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调度使用本船的不当造成本船损坏及人员伤亡的,甲方负责赔偿。
11.2船长及船员应具备船舶停靠、抛锚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11.3船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船员的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职责;
(2)为甲方的海上工程提供运输服务等;
(3)按照规定的频率保持与甲方代表每天24小时的无线电联系。
(4)协助进行其他服务作业。
12、船员的行为
在实施船舶服务时,甲方认为不适当的船长和船员,可书面通知乙方说明情况或要求替换。
在乙方核实无误后,乙方需尽快更换。
13、乘员
在船舶服务期间,甲方安排随船乘客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床位容许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船舶的任何航次中安排随船乘客,乘客应接受乙方的安排和管理。
14、费用与支付
14.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应按照如下的费率向乙方支付船舶服务费用:
费率:
按人民币:
5万元/月(30天计);
超过或不足一个月,按日费率1666元/天计算。
此价格不包含柴油、水费,但包括税金及船舶管理费。
甲方负责“冀黄渔运6089”在服务期内的燃油。
船舶动员前,甲、乙双方各派代表对船舶燃油量及油舱余油量进行确认。
工程结束,甲方将乙方船舶的燃油恢复到动员时的油位。
14.2付款方式
船舶使用结束或满一个月(30天),且乙方开具正式合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甲方将租金付到乙方个人银行账户:
;
乙方合同签署人有效身份证号:
;
乙方合同签署人账户所属人须与身份证身份相同;
另附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
14.3因乙方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执行合同要求的工作,甲方将按照实际时间停付租金。
14.4乙方每天将工作跟踪记录表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审核签字,过期无效(签字日期仅限两天以内)。
14.5乙方每天12:
00—14:
00向甲方船舶调度上报油水的消耗。
14.6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每天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船长签字有效),每月向施工现场船舶调度提交一次,如有丢失不予补办,而且要扣除当天的租赁费用。
15、税务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税务均由各自承担。
甲方任何时候都不应代扣乙方的税收。
16、停用
16.1在服务期间停用的构成
由于下列原因本船组中断船舶服务或不能使用,该中断服务或不能使用的时间,按停用处理。
(1)船舶机械故障、撞船、触礁及其他影响有效作业的事故或损伤超过3天时间。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或损伤除外。
(2)船舶进坞、修理或其他维护船舶性能的措施。
(3)船组的船长、船员不够或必要的备品不足。
(4)船组应备的证书、文件不够或短缺。
(5)恶劣天气除外,本船组未经允许航行至甲方指定的港口以外的地点或锚地停泊。
16.2如果由于对乙方采取法律程序使得船舶被国内或国外当局拘留,在此期间应视为船舶停用,直至船舶恢复正常作业时止,停用期间停付船舶服务费及油料费。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6.3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作业,甲方不支付乙方船舶当天正常工作的日费率。
17、维修保养
17.1在服务期内,如果船舶需要进行大修或进干坞修理,甲方原则上需将船舶在还船地交还乙方,如果需归还至其他地方,双方另行商定。
17.2船舶在正常检验进坞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港口费、燃油、润滑油、润滑脂及淡水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17.3定期维修的权利
在整个服务期内,乙方有每月24小时的船舶在用维修保养时间,但乙方须提前根据甲方的用船计划安排制定具体实施的保养时间,若保养时间与甲方的用船计划相冲突,应以甲方的用船计划为主,保证甲方用船。
如果由于工作原因或其他因素,乙方没有使用当月在用维修保养时间,乙方可将当月在用维修保养时间延用于下个月,但累计可以使用的在用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过3天。
如果船舶的维修时间超过累积的在用维修保养时间,甲方将对超出的部分停付船舶服务费。
18、乙方提供的项目
乙方应自费提供并支付所有的船用物料、滑油、工资及船员的其他费用,包括加班费及奖金,提供并支付船舶和船员的全部保险费及所有税金;
支付全部与船旗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提供并支付自身甲板、舱室和机舱的器材、物资;
提供船舶挂靠码头用的缆绳及熏舱费和灭鼠豁免证费。
19、甲方提供的项目
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乙方负责,由船舶运输的海上设施产生的垃圾由甲方负责。
甲方负责提供船舶所用的柴油、生活用淡水。
20、转用
甲方在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将船舶转用,但甲方应对乙方承担执行分包合同的责任。
甲方不得将船舶转用给乙方的商业竞争对手。
21、转让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转让给与其业务性质相似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但事先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
在此情况下,甲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对乙方承担的本合同责任。
22、疫区及违反当地法规
如果乙方之船员未经甲方或其代理的书面同意,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指令,而与岸上疫区发生接触,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由于船员进行走私活动,或从事违反当地法规的行为,而使船舶被海关或其他当局拘留,使船舶不能正常工作,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23、船损
如果发生船舶全损,船舶将从船损发生的当日正午起停用;
如果船舶失踪,船舶将从最后获悉存在的当天正午起停用。
24、救捞抢险
(a)在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船舶可以进行海上救捞抢险工作。
船舶进行海上救捞抢险工作的所得,在扣除船员应得的部分、救助期间的船舶服务费、消耗的燃料费用以及发生的其他费用后,其余部分由乙方和甲方平分。
在救捞抢险不成功时所损失的时间和各种费用,由乙方和甲方对等承担。
但乙方的船舶损坏和甲方之货物损失,应由乙方和甲方各自负责,如果救捞抢险的船舶为甲方船舶,则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
(b)船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救助甲方或其承包商、分包商的设备及人员的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为救助作业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果救助造成了乙方的船舶或人员损失,甲方需负责赔偿。
(c)船舶为救助人命而绕航,不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但乙方应同时将情况通知甲方。
船舶为此绕航期间仍应视为在用。
25、责任与豁免
本船应听从用船人的合理调度,用船人应在本船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调度和使用船舶。
如用船人的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调度使用本船的不当造成本船损坏及人员伤亡的,用船人负责赔偿。
26、保险
26.1乙方船舶应购买并保持有效的保险。
26.2由于甲方要求而需要的其他险种,由甲方投保。
26.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或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26.4本合同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解释为剥夺或容许剥夺乙方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惯例,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27、违约
在执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任何一方打算中止该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如果得不到对方的书面认可,则合同无法中止。
28、污染
乙方任何时候都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不从船上向海水中排放油类混合物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物质。
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将船上的废弃物倾入海中。
如未作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9、征用
如果船舶在服务期内被政府征用,在征用期内应视为停用。
征用期内政府支付的船舶服务费应归乙方所有。
船舶被征用期间,仍应视为服务合同期的一部分。
如果船舶征用期超过15个连续日,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若发生上述征用,乙方应尽力提供替换船。
30、不可抗力
3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劣海况或天气除外)、军事行动、战争、罢工、动乱以及政府机构的行动等。
3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
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地或间接的物质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各自承担。
30.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做出详细解释。
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作业者(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决定暂停或终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补偿承包者(乙方)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前的合同费用和复员费用。
31、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天津提起仲裁。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2、法律及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国家与地方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33、查阅记录
33.1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随时查阅乙方的所有作业记录,以判定船舶的作业是否安全和正常,上述作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轮机日志、航海日志、值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其它类似的作业记录。
34、保密
34.1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乙方保证其本身以及与其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人员:
(1)不向记者,也不在书籍、杂志、期刊、广告、广播、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介中公开下列资料:
a.本合同的条件及条款;
b.甲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器材、设备及雇佣的人员;
c.乙方及其船员所掌握的有关甲方海上作业的其它资料。
(2)不向与本合同无直接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或非甲方雇员泄露上述资料。
34.2甲方保留拒绝公开资料的权利。
如双方发生诉讼,甲方不得以此条作为拒绝向相关机构提供证据的依据。
35、通知
为执行本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均可按照下列地址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署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技术有限公司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身份证
附件A本合同HSE条款
第一条甲方权力
(一)有权要求乙方配备HSE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维护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五)发生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其分包商之间制订HSE条款并明确责任划分。
(七)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及资质检查,有权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的不同,要求乙方制定专门的安全环保方案并对其进行审查。
(八)当甲方认为乙方的工作程序或工作环境对人身、财产或环境构成了威胁,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了甲方安全环保政策、程序或任何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标准,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的工作,令其整改或将其有关员工从工作场所撤换掉。
(九)乙方或乙方的人员违反甲方安全环保要求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对承包合同的违约,严重违反的行为自然构成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参照健康安全环保体系中的《承包合同中最低安全环保要求指南》及《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程序》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结合服务项目危险性的大小,把承包服务项目中对健康安全环保有重要影响的要求写入合同。
(二)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
(三)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五)甲方有义务对于风险性突出的承包项目提出特别说明,明确健康安全环保要求,并对乙方的相应措施进行审核。
第三条乙方权力
(一)有权对甲方的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二)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于属于甲方的作业场所,有权按规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条件和环境。
(四)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险措施。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健康安全环保资料。
第四条乙方义务
(一)应识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定期对运营操作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进行测量,始终以合法经营、持续提高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绩效为宗旨。
(二)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1:
50(每50名作业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须经甲方审核认可。
(三)应强化员工培训,确保其所有作业人员熟悉并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环保要求和规定,熟练掌握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基本健康安全环保知识和技能,建立良好的安全环保理念。
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保护环境方面,采取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合作。
(四)有义务雇佣身心健康、称职的人员从事承包服务合同的执行。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认为是身心健康的、称职的人员:
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的,患传染病的、严重心脏病的,依赖药物的、酗酒的、赌博和吸毒的人员。
(五)所有作业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通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确保各级各层工作人员执行法规和甲方要求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在项目开始前,识别和评估项目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确保对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建立了确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针对本项目策划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方针目标、管理步骤和方法措施,制定健康安全环境方案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应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重大危险作业建立“作业许可程序”,涉及重大危险的作业活动应经甲方现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确认批准后方可开始实施,重大危险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热工作业、压力试验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射线作业。
(九)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制定项目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应急演练,评审和提高预案的实际可操作性。
(一十)应按照项目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案规定的要求组织好安全检查,对于作业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于重大危险隐患应及时通报甲方。
(一十一)应按规定维护并保持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不得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等。
特种设备设施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一十二)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保护现场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一十三)对于任何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乙方必须在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甲方现场监督(代表)。
报告应包括在当时情况下所能得到的一切信息。
只要有可能,在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发生后,最多不超过10天,乙方应提供一份更详细的综合报告,其内容包括受伤人员、财产损失程度,意外事故及风险事件的过程,采取的预防措施。
(一十四)应向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进入所有指定的工作场所,必须穿好满足该工作现场工作要求、符合相应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十五)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属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提供法定的体检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一十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垃圾的产生量,所有垃圾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十七)应针对可能对大气、土壤、水体、社区和海洋环境带来严重环境影响的作业活动实施重点控制,以避免或尽最大可能减少环境污染,重点控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喷砂、油漆、调试和海上作业。
(一十八)对于由乙方负责的、施工过程可能涉及的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应在符合法定资质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采购,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在现场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一十九)招用分包商,应对分包商的健康安全环保业绩及资质进行评估,并报告甲方。
乙方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