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冬枣产业发展中心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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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冬枣产业发展中心事务管理办法

 

沾化冬枣产业发展中心事务管理办法

 

沾化冬枣产业发展中心

2019年6月

 

1、岗位考勤、值班及请销假制度…………………………3—4页

2、公务接待管理办法……………………………………5—10页

3、培训费管理办法………………………………………11—12页

4、差旅费管理办法………………………………………13—23页

5、带薪休假制度…………………………………………24—25页

6、日常工作管理制度……………………………………26—29页

7、婚丧嫁娶管理办法……………………………………30—34页

8、职工产假相关规定…………………………………………35页

9、公务卡使用说明………………………………………36—40页

10、领导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41页

 

一、岗位考勤、值班及请销假制度

1、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

2、工作日上下班考勤实行“四签”。

上午、下午上班时间前30分钟为签到时间,上午、下午下班前5分钟、后25分钟为签退时间。

上班不签到、下班不签退视缺勤,每累计2次为一个工作日。

办公室负责每周汇总通报出勤情况。

3、请假或出发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事由,获准后由本人填写好请假条、出发单,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及时送至办公室。

对不告知的,考勤机无记录的一律视为不出勤。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条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视为旷工。

4、请假返回后及时向准假者销假。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必须续假;逾期不归,而又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5、实行手机24小时开机制,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包括节假日及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所有请假、休假人员均应服从安排,按要求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6、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单

单位:

姓名

职务

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

□公假□工伤□产假□其他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共计天

审核意见

 

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参照《<沾化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5〕第14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的通知》〔2015〕12号)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

2、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

区内或赴外公务活动,必须统一使用市接待办监制的《国内公务接待公函》。

每项公务活动,到办公室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公函》,按年度编号,盖骑缝章,存根由派出单位留存。

区内公务活动接待,以统一使用的《国内公务接待公函》为依据。

外地来沾公务接待,以来宾单位出具的公函为依据。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

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低价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省、市、区领导到我单位调研,公务陪餐一律不用酒。

4、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5、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帐,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6、单位人员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

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

7、接待来客或外出考察交流不接受、赠送礼品。

8、单位重大活动、会议时,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人员统一用餐。

 

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存根

编号:

兹有我单位(姓名)(职务)

等名同志前往联系

工作,请予接洽。

有效期()天年月日

∙∙∙∙∙∙∙∙∙∙∙∙∙∙∙∙∙∙∙∙∙∙∙∙∙∙∙∙∙∙∙∙∙∙∙∙∙∙∙∙∙∙∙∙∙∙∙∙∙∙∙∙∙∙∙∙∙∙∙∙∙∙∙∙∙∙∙∙∙∙∙∙∙∙∙∙∙∙∙∙∙∙∙∙∙∙∙∙∙∙∙∙∙∙∙∙∙∙∙∙∙∙∙∙∙∙∙∙∙∙

国内公务接待公函

编号:

兹有我单位(姓名)(职务)

等名同志前往贵处联系工作,请予接洽。

附:

人员名单

姓名单位及职务

(盖章)

年月日

有效期()天

滨州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监制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登记表

来宾姓名、职务

事由

来宾人数

陪餐人数

用餐时间

用餐地点

用餐形式

用餐标准

工作人员人数

用餐标准

费用合计

经办人

签批人

备注

滨州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监制

 

公务接待审批表

单位(科室):

年月日

公函号

公务内容

主要来宾单位

来宾姓名

来宾职务

随行人员

陪同人员

接待时间

预算金额

负责人

经办人

备注

公务接待清单

单位:

年月日

公函号

公务内容

姓名

单位

职务

备注

就餐时间

场所

接待人数

金额

陪餐人数

住宿时间

场所

住宿人数

金额

其他安排

时间

场所

金额

负责人

经办人

三、培训费管理办法

(参照《沾化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沾财行〔2014〕3号)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八)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20

100

5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沾化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沾财行〔2014〕3号文件执行。

 

四、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沾化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沾财行〔2014〕4号)、《关于调整滨州市沾化区区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沾财〔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

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城际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汽车等交通

工具(不含出

租小汽车)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按照区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区内出差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260元限额标准执行。

区外市内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市直住宿费标准执行。

市外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市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省内其他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附件1、附件2所列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市内出差(不含本区城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足一天每人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10元、45元、45元限额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室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城际交通工具到达后,发生的城区内的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及市内各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区内乡镇(不含富国街道、富源街道、城区)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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