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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①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一律视为受托方销售自产产品,由受托方计算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则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复合计税办法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

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

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同使用情形的税务处理:

a.用于连续生产其它应税消费品的:

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b.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征收;

c.用于其他方面的:

增值税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扣除:

a.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d.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f.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i.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k.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当期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②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国内采购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

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是不能抵扣的;

③扣除已缴纳消费税仅限于上述11类和进口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范围,其他范围产品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其它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PK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例:

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的,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香水精移送生产护肤品,假如是高档护肤品,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是生产低档护肤品,则属于应税消费品自用,要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消费税征收;

4、组成计税价格:

a.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ⅰ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ⅱ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

5、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时,需提供外购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例题:

某烟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卷烟领用80%,本期销售卷烟2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97万元,该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①确定适用的税率:

1970000/(20*50000)=1.97元/支*200支=394元/条,>

70元/条的标准,故适用56%的税率标准;

②应纳消费税额=19700000*56%+150*20/10000

③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卷烟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消耗的外购烟丝对应的已纳消费税=②-85000/17%*30%*80%;

b.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①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②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某工艺品厂既加工金银首饰,又加工珠宝玉石,因加工需要,外购以下货物用于加工,其中,允许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已纳税的有:

A.外购已税珍珠用于加工珍珠项链;

B.外购合成宝石生产宝石戒指;

总结:

关键看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果属于,则一律不得扣除外购产品的已纳税款;

如果不属于,则可以扣除外购产品的已纳税款;

d.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f.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g.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i.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g.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k.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家或数量;

③用酒精继续生产粮食白酒或者薯类白酒,酒精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销售数量的确定: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销售额确定:

a.一般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包括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消费税的计税价为销售款,对于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物销售款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消费税;

某客户于2009年9月向某特种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小汽车一辆,按客户要求加装1厘米厚度钢板作车壳,加装排量为15.2升的发动机,客户支付车款(含税)1055500元,另付钢板费1.8万元,电脑三维测试安全系数费0.98万元。

该辆汽车应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20%)

应纳消费税=(1055500+18000+9800)/1.17*20%=185179.49元;

b.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c.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如:

某化妆品公司2009年8月销售给经销商甲化妆品(消费税率30%)100箱,销售价为1000元/箱,销售给经销商乙同类化妆品80箱,销售价为1100元/箱;

当月,还将20箱同类化妆品发给其原料供应商以抵偿上月的应付货款,以上价格不含税,8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30000+26400+6600=63000元;

1、销售给经销商甲应纳消费税:

1000*100*30%=30000元;

2、销售给经销商乙应纳消费税:

1100*80*30%=26400元;

3、用于抵债应纳消费税:

1100*20*30%=6600元;

d.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如红酒与粮食白酒组成套装的,要按照粮食白酒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e.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f.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销售税税额的标准,而应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g.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6、包装物的规定:

a.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d.对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e.啤酒、黄酒为从量计征消费税,即啤酒、黄酒计征消费税和销售额没有关系,所以逾期包装物押金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①非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以一年为限),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收取时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③啤酒、黄酒属于从量税,逾期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五、消费税征税范围:

1、润滑油:

a.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b.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c.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d.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征收范围;

e.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受征税范围;

财税[2008]167号扩大了“润滑油”的征税范围,将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纳入“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2、轮胎:

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但税率较低,是为了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

a.汽车轮胎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通用轮胎;

b.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农机的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c.翻新轮胎属于停止征收消费税的项目;

d.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3、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a.香水、香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4、木制一次性筷子包含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5、下列车辆不属于应税小汽车征税范围:

a.电动汽车;

b.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c.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6、化妆品(税率为30%):

a.征收范围:

包括各种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b.中低档护肤护发品不再属于应税消费品

7、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8、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9、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10、宝石坯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1、工业酒精、无水乙醇、食用酒精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1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等。

铂金首饰也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的贵重首饰、珠宝玉石(例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珍珠项链、宝石戒指等)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六、卷烟和啤酒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应先选择适用的税率:

1、进口卷烟应纳税额计算:

每标准条卷烟200支,每标准箱卷烟50000支;

每标准箱卷烟250条;

a.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b.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

<

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c.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

d.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某烟草公司2010年10月进口100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共计140万元人民币,进口卷烟关税税率20%,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箱。

该烟草公司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准备步骤:

关税=140*20%=28万元;

a.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40/100*10000+28/100*10000+150)/(1-36%)】/250=67.8元

b.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70元,故适用税率36%;

c.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40+28+150*100/10000)/(1-36%)=169.14万元;

d.应纳消费税税额=169.14*36%+150*100/10000=62.93万元;

2、非标准卷烟换算成每标准箱消费税额:

某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每盒30支,每条12盒,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每条95元,则该卷烟换算成每标准箱消费税额是:

a.1标准箱=250条=50000支,50000/250=200支/条;

b.非标准条每条卷烟有30*12=360支,而每标准条200支,上述的非标准条12盒,360/200=1.8,相当于1.8标准条;

c.换算标准条销售额=95/1.8=52.78元;

适用36%税率档次;

d.非标准条卷烟换算成每标准箱税额=150+(50000/30*12)*95*36%=4900元;

3、啤酒应纳税额的计算:

a.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适用¥250/吨;

b.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适用¥220/吨;

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3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91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100元;

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426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消费税:

9700元;

1、A型啤酒适用的税率:

(91000+5100/1.17)/30=3178.63,出厂价格>

3000元,故适用定额税率¥250/吨;

应纳消费税=250*30=7500元;

2、B型啤酒适用的税率“【(30000+4260)/1.17】/10=2928.21,出厂价格<

3000元,故适用定额税率¥220/吨;

应纳消费税=220*10=2200元;

七、纳税义务人(消费税通常在自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征收);

1、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a.自产销售的:

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

b.自产自用的:

ⅰ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ⅱ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4、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凡从事金银首饰(①自1995年1月1日起;

②不包含镀金首饰)、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①化妆品、白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收;

②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③翻新改制首饰征收消费税,但修理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④商业企业销售高档酒、高档手表,不属于应税消费品项目的纳税环节;

⑤啤酒屋自产啤酒的销售环节,缴纳营业税和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⑥卷烟的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八、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1、纳税人:

在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金银首饰的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Note:

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a.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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