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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

(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

(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4、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纪论处,应予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进行垄断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务的;

(9)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0)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11)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5、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6、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申诉,由所务会议进行复议,并在5日内给出答复。

7、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1、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2、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必须附卷。

3、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

所主任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5、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6、每年年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1)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3)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4)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2、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1)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2)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4)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修养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际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3、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4、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5、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由主任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主任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主任,经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1、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1)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2)由于律师的过错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4)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3、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主持事务所全面工作,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4、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5、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6、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

为贯彻落实律协的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的建设,推动本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所为实习律师选任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作为实习期间的导师:

(1)五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2)有丰富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执业经验;

(3)有责任心,乐意帮带实习律师;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罚。

2、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的审查和考核

(1)实习律师应当提供完整的工作记录和案卷材料,事务所依据本制度审核实习律师的工作量是否完成。

工作量的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个部分。

(2)事务所组织考核小组(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除外),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及谈判能力等。

(3)事务所经过审核和考核,认为合格的,结束实习期;

认为不合格的,延长实习期或者终止合同关系。

3、民事诉讼案件实习

掌握一般知识:

(1)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2)民事案件一、二审办理程序;

(3)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起草;

(4)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5)会见客户的基本礼仪;

(6)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学习《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参与民事案件出庭

鉴于民事案件对实习律师跟随指导律师出庭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安排实习律师出庭,以积累实战经验。

(1)参加一审庭审;

(2)参加二审庭审;

(3)出庭参与质证;

(4)出庭参与辩论;

(5)记录。

4、刑事诉讼案件实习

  

(1)风险告知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尤其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执业所造成的风险,并用实际案例进行风险教育。

  

(2)刑事律师特殊职业要求

刑辩律师和民事案件代理人的职业伦理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刑辩律师的独立性和特殊的保密义务,必须引起实习律师的高度重视。

  (3)刑事律师的基础知识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办理程序;

  2)刑事案件文书的起草;

 3)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4)会见委托人、被告人等的基本纪律和知识;

 5)和检察官、刑事法官接触的注意事项;

 6)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陪同出席庭审

由于刑事案件辩护人不能由实习律师担任,因此实习律师只能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担任记录员。

  

(1)出席一审庭审2次;

 

(2)出席二审庭审2次;

 (3)出席刑事附带民事庭审1次;

 (4)出席自诉案件庭审1次(如法庭允许)。

5、非诉讼案件实习

 选定实习项目

指导律师可从下列法律服务项目中选3项作为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

  

(1)公司并购法律业务;

  

(2)证券上市法律业务;

  (3)银行法律业务;

  (4)房地产买卖法律业务;

  (5)投资法律业务;

  (6)外汇管理法律业务;

  (7)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掌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功

(1)商务谈判

参加谈判是非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律师参加谈判和会见客户,以积累办案经验。

(2)案头工作:

  1)起草合同文本3份;

2)审查、修改合同文本3份;

3)查询档案多次;

4)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

 5)其他非诉讼法律实务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律师执业纪律

(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

(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

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

(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

(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

(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

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

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

(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

(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

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

(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

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通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1、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

(3)律师的基本技能、技巧;

(4)其他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

2、业务学习每月至少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本所实行学习与年终奖金挂钩的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次数扣减年终奖金。

4、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5、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证或合格证报销,不合格的不予报销。

收案、结案及收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

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2、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

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3、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

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4、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5、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6、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

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结案办法

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

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

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

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

1、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2、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

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3、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4、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5、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6、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7、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9、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10、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或钢夹,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1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1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13、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1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16、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查阅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

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所主任批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2、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3、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4、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5、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3)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6、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7、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8、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9、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10、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

(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

1、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2、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当事人。

3、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

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

(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

(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

(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

(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

(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

4、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

5、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

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单位名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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