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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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裁决,单位须向冯

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65元。

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冯某劳动报酬,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冯某自20XX年5月至20XX年4月在单位工作近五年,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冯某离(: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职前月平均工资4573元的标准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遂判决公司给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865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提起

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

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及时足额支付为原则,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代扣和扣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是双标准,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二是

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代扣的情形,冯某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存在依法扣除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冯某劳动报酬的情形属于违法,冯某及时足额地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了侵

害。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后果一:

责令改正+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若要获得此

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二)法律后果二:

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

济。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因此,在本案中,冯某除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外,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他还有另外两种救济途径:

(1)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冯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公司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

(2)

申请支付令,冯某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篇二:

20XX最新__《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三: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在该文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比较细的规定。

在制订劳动合同法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增加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七大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七大类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形。

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具体运用,现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一个归纳、总结。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或没完全提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按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以货币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这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或足额支付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应当补缴以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涉及并应与工会平等协商,而且还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如果要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否则劳动者是不能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采

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推卸给劳动者,如合同约定工伤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等等。

这种约定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与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相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这种类型的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7、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这两种情形,由于严重违及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因此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即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不劳动,进行休息并享有病假工资。

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参加劳动,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如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有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劳动得的工作岗位,如果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履行所必要的条件,因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说企业被兼并,企业转产,地址迁移等。

出现这些情况时,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

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即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重整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都面对着激烈的竞争,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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