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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

下部停车场躲避硐,

距起坡点不得小于 

2m。

第十条 各轨道和车场具体有求:

一、绞车道轨道敷设达到合格品,变坡点严禁采用钢轨对接。

二、绞车道的上车场位置必须留有不小于 

5m 

的过卷安全距离,

现场条件难达 

时,须制订安全措施。

三、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 

1.5 

倍。

四、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 

倍以

上。

五、车场内空、重车道严禁并列存放车,两道存车之间必须留

有不少于 

米的错开距离,以确保行人畅通和安全。

六、上车场严禁有负坡(向下山的坡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七、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3 

条规定要求。

八、车场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米。

第十一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

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 

2#道岔,曲率半径

不小于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 

4#道岔,曲率半

径不小于 

12 

第十二条 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

开凿绞车和设备硐室或在 

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 

米以上(巷道宽

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拓宽巷道)。

第十三条 倒拉绞车前方 

至 

15 

米处必须支设护身柱(不少于

棵)或护石垛。

第十四条 主要斜巷必须设计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

不得冲刷道心。

第十五条 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 

1.8 

米,绞

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 

硐室支护达到

合格品。

第四章 绞车

第十六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平

稳,操作方便。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

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 

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

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16 

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

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

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

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十八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护打水泥基础固定,基

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凡使用期超过三个月或斜巷坡度超过 

15º

的绞车,

25kW、40kW 

调度绞车,50kW 

绞车(滚筒直径在 

800mm 

以下),顶底

板松软、二分层无条件打压趄柱和生根的绞车,运送综采、综掘等

大型装备上下的回柱绞车,均应采用砼或锚杆基础固定,并按矿总

工审批的基础图施工。

基础锚杆的规格为 

φ16×

1400mm 

以上,打入

底板不少于 

1.2m,每台绞车不少于 

棵锚杆。

基础面用水泥浆抹平。

第二十条凡使用期不满三个月的临时性施工用 

11.4KW 

绞车,

允许有四根压柱,两根趄柱和地锚并用的方法固定。

①在绞车底盘

前后各打两个铁橛子前挡后栏,并用钢丝绳套将绞车底盘拴住,另

一端套在铁橛子上,然后使用四根压柱两个趄柱;

②地锚应打在坚

硬的底板上,地锚深度不少于 

0.7m,地锚眼角度向后倾斜或底板夹

角为 

60º

或 

70º

,每跟锚杆拉力不小于一吨;

③所用于打压柱或趄

柱的材料应用直径不小于 

180mm 

的圆木,严禁用腐朽的坑木、金属

柱子和工字钢等钢质材料。

趄柱前倾与顶板夹角 

75º

,支柱上方顶

板要挖 

100-150mm 

的柱窝;

压柱角度前倾 

88º

所有支柱下方应固

定在机体底座上的柱窝内或机体底盘固定的工字钢上的柱窝内;

凡是地锚、压趄柱固定的绞车,其机座应稳固在坚硬底板或坚实的

煤体上,机座应与轨面保持水平,不准固定在松软的浮煤上;

⑤上

山掘进用的绞车应在其上方 

处打不少于 

根的护柱子,可用直径

100mm 

圆木制作,下头打在巷道实体以下 

200mm 

中。

第二十一条使用对拉绞车必须为同型号,对拉绞车提升中心

线与轨道中心线不重合时,必须在绞车前方 

2m 

处设站轮,轮高不小

于 

800mm,并与最近轨道留有 

0.5m 

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斜巷使用绞车的各车场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

标明斜坡长度、坡度、绞车功率、牵引能力、挂车数、吨位、钢丝

绳直径、维修负责人等。

  关于倾斜井巷绞车每次提升矿车数量可参考下列公式:

   N=

N=

W2L(U2 

SinX 

(W1 

G)(U1 

SinX1)

102PY

)S

 G=

(U1 

-W1N

N―――挂车数量

P------电机功率(KW)

G―――装载重量(kg

F―――绞车牵引力(kg)

L―――提升距离(m)

W1―――矿车自重(kg)

Y―――绞车效率(0.8—0.85)

倾角

车速

绞车

<

a

≤1°

≤10°

10°

≤15°

15°

≤20°

20°

≤35°

a>

35°

绕绳量

M

11.4KW

14

4

2

1

不允许

400

25KW

24

7

3

W2―――钢丝绳每米重量(kg/m)

S―――绳速(m/s)

X1―――最大坡度

U1―――矿车摩擦系数(取 

0.01)

X2―――平均坡度

U2―――综合阻力系数(取 

0.1)

不同型号绞车在不同坡度上最多牵引车数(重车),详见下表:

第五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二十三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

合绞车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钢丝绳在小绞车滚筒上固定牢靠,不打滑,直径

16mm 

以下的钢丝绳严禁剁股穿绳。

第二十五条使用中小绞车滚筒上最少要留有三圈绳作为磨擦

圈,防绳抽出。

第二十六条运行中必须严格控制松绳余量,使钢丝绳不至于

打结,严禁用主提升绳作车场调车用,矿车掉道复轨时,严禁用主

提升绳强拉硬拽,以防崩绳。

第二十七条串车提升还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与主提升绳

牢固连接。

主绳直径在 

18mm 

以下,保险绳与主提升绳同径;

主绳直

径 

18mm—21.5mm 

时,保险绳直径不小于 

18.5mm;

主绳直径

21.5mm—28mm,保险绳直径不小于 

20mm。

第二十八条 

严禁超限,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

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10%时要更换。

第二十九条 钢丝绳如断绳时,禁止系扣,应用插接方法,其

插接长度不少于 

700mm。

第三十条绞车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钩头插接并使用绳皮,

且要用绳卡扎好,绳卡不得少于 

付。

第三十一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

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可以使用带丝扣

的马蹬或带鸡嘴的保险钩头,钢丝绳钩头必须有护绳环并且进行插

接,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钩头、马蹬强度应根据提

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斜巷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必须挂

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连接器上。

第三十四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

时,必须用 

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三十五条 斜巷运输中途需停车装卸时,应按紧闸把,将车

掩好,用绳套系在轨道上或棚腿上,斜巷停车处下方严禁有人逗留

或行走,斜巷下变坡点的安全设施必须闭合,在上述情况下才能装

卸,否则不准装卸车。

第三十六条 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倍于最大静载

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三十七条 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

采用和矿车规格相应的不能自行脱落的三环链和销子。

第三十八条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时,应制作专门连接装

置,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倍,报总工程师批准。

否则,严禁装运。

第三十九条订购的连接器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

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符合设计规定,外形尺寸,

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一、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

重皮去除凹陷深度不大于 

1mm。

二、锻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 

三、焊接链环的焊接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

超过原棒料直径的 

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

出现气孔、夹渣、明显裂纹等。

四、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

第四十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他代用品,严禁

平巷、斜巷连接器混用,连接器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14 

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提运超长物料等专用车辆的其他连接,并使用特

制加长保险绳,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斜巷运输车

与车之间严禁用硬性直杆连接,必须用柔性可弯曲钢丝绳索连接。

平巷运输车与车之间严禁用柔性可弯曲钢丝绳索连接,必须用硬性

直杆连接。

第四十二条矿应责任到人,对连接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测量,

在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变形、

严重外伤等情况不得再使用。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时,连接器必须报废处理:

一、连接器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二、连接器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 

10%。

弯曲变形

量超过其直径的 

三、按 

MT244-91 

标准,其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超限

及无损探伤发现裂纹、缺陷超限。

四、使用期超过 

年。

第六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

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

跑车防护装置;

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

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四十五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

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在无

人施加外力的情况下 能自动闭合,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

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跑车防护装置使用挡车栏的,

必须在轨道两侧至少各用一根锚杆对挡车栏底部生根加固。

锚杆深

度不低于 

米并注入锚固剂。

第四十六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

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七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

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

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 

1-1.5 

米处

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 

米的斜巷

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

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

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

阻车器。

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

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

行、语言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

第四十八条 斜巷中间应根据斜巷长度、倾角等情况,安设若

干道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能够有效阻止住

运行中断绳、连接装置断裂、脱钩、绞车失控等下滑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水平上车场距变坡点 

0.8m 

处必须装有灵活、有效、

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再上部车场还必须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

地点的阻车器,前后阻车器应闭锁。

第五十条水平上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设

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并能和绞车相闭

锁。

第五十一条斜巷底车场变坡点以上 

3m 

处,必须装设常闭挡车

栏,且要求自动。

第五十二条斜巷各中部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

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第五十三条防跑车装置应为有资质的厂家出厂的定型产品,

符合本巷道设计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私自粗制滥造,

对使用的雷达捕车器的斜巷,其监测及动作电源必须与提升信号联

第五十四条 斜巷下车场起破点向上 

10-20 

米和各甩车道起破

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安全门正常出于关闭,车辆通过

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

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

言报警系统连锁。

第五十五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

道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 

10 

米,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

长度加 

米,两门随掘进或耙装机前移。

第五十六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破点向上 

米安设第

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 

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

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七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车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

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

下山掘进常闭挡车器要有专人操作。

第五十八条 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绞车道中部甩车场以下 

20m 

处设置超速吊梁或其

他形式的挡车装置,如无中部甩车场,且斜巷长度在 

100-150m 

之间

时,则至少安一道;

150m 

以上至少装两道。

每个挡车装置必须灵敏

可靠。

第六十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

道托绳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托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 

米;

变坡

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 

250mm,宽度 

200-250mm,轴颈不

小于 

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六十一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

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

甩车场或下车场侧帮要安装立滚,

甩车场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六十二条 斜巷上车场、下车场各两端头必须设有防溜车的

挡车闭锁装置。

第七章 轨道质量

第六十三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

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到合格品以上;

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

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

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

异型夹板。

第六十四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

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

24kg/m 

以上。

第六十五条 巷道净断面及各车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

第 

21 

条、22 

条、23 

条规定并有下列要求:

今后新开拓采区垂高

50m 

以上,服务年限较长的,要设计有专门行人斜巷,并装备人车;

现有生产采区没有专门人行巷道但要有两条以上斜巷,要创造条件

使人走回风巷或皮带巷。

第六十六条 斜巷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下部车场躲

避硐距起坡点不小于 

米并且应在人行道一侧,规格在

1.4m 

以上(高×

宽×

运人斜巷各车场设有信号和

候车硐室,混合提升下车场附近还应有人车停放硐室。

第六十七条 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度的三倍,

上车场必须留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具体现场参量确定,

并有 

倍备用系数。

第六十八条 斜巷倾角大于 

16º

,人行道设台阶;

倾角大于 

25º

时还必须设扶手栏杆,其高度为不低于 

0.8m,不高于 

1.3m。

第八章 信号装置

第六十九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五小

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

在信号硐室内;

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七十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

下车

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把钩工

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

第七十一条在斜巷绞车道上、下车场及中部甩车场(通道口),

均须装设声光行车报警装置,信号一般为一停、二拉、三放,并有

“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第十一章 一般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

制定专门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停滞,如确需停滞,在列车两端和

两侧必须悬挂发光或反光红色标记。

第七十三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好:

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可

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

光兼备信号;

二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维护制度落实。

第七十四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

绞车不

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

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

不开。

第七十五条 主要操作规程:

1、小绞车司机与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2、绞车司机开车前应对绞车及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并做好准备。

(1)开车前先将绞车周围场地清理干净,使之不妨碍工作。

(2)开车前应全面进行检查,(如绞车制动闸、防护罩、各部联

接螺丝、压趄柱、地锚、砼基础及螺丝、钢丝绳、钩头联结环等)

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准凑乎使用。

3、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详细检查并确保钢丝绳、

钩头、连接装置、保险绳、防跑车安全装置完好,严禁超挂车数提

升。

4、绞车司机操作时必须做到:

(1)送电前传动闸把位于松开位置,制动闸手把压紧。

(2)听清提升信号后方可按送电按钮(按钮应挂在开车位置,

以便司机能及时开、停车)。

此时应按紧制动闸手把。

(3)停车及停电,先压紧制动闸把,方可将传动闸把逐渐压紧

并慢慢松开制动闸把。

操作时要手不离闸把,精力集中,发现异常

情况立即仿宋车。

(4)停车及停电,先压紧制动闸把,及时松开传动闸把使绞车

停止牵引,然后按停车按钮停电。

(5)绞车在运转时,司机应经常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发现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绞车往下松车,严禁断电自滑或松闸放飞车。

(7)绞车在运转时,严禁用手或脚拨动运行中的钢丝绳和检查

处理设备的运转部位。

(8)绞车运行时,严禁司机站在出绳侧倒开车,或拨动钢丝绳。

(9)工作完毕将开关手把打到停止位置,切断绞车电源。

5、绞车司机按章作业,有权做到“六不开车”(见本章第九十

一条)

6、把钩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到“六不挂”(见本章第九

十二条)

7、对拉绞车的主动绞车和从动绞车在运行期间必须由司机亲自

操作,严禁不带电自滑或松闸放飞车,或两部绞车一个司机运行。

对拉绞车双方必须设有声光联系信号,绞车司机要听清回铃信号,

然后发出开车信号方可开车。

两司机必须协调同步配合,禁止你拉

我刹车情况发生。

8、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严禁绞车闸把过位。

车制动时制动闸把与水平方向的倾斜角度为 

30-40 

度。

第七十六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人每次只准推一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

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 

5‰时,不得小于 

10m;

在坡度大于

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

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

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信号。

车时,手不得放在矿车上沿上。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 

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七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严禁在下

把钩和斜巷作业。

行人时、在下把钩和斜巷作业时严禁行车。

人员

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

下;

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

置。

第七十八条 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斜巷

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

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七十九条 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

的技术参数;

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

设备与设施

完好及包机人;

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

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八十条 在主运输大巷起点要悬挂主运输大巷运输系统图,

各采区起点(与主运输大巷连接地点)要悬挂采区运输系统图。

第八十一条 凡新设计的采掘运输巷道,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

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

由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施工单位

等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

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

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八十二条 斜巷轨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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