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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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纵向项目具体分为:

第十四条

1)国家级,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发改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2)

3)部省级,包括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项目、国家其他部委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等;

4)

5)厅市级,包括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届联合会项目、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省其他厅级单位项目、市科技局项目、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间国际合作项目等;

6)

7)市局级。

市社会科学届联合会项目、宁波市教育局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市政府研究中心项目、市其他委局及各县市区政府项目、其他非政府部门的各级各类学会项目等。

8)

有争议时,以省教育厅科研师资处的口径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科研项目指由科研处审定立项、学院正式发文公布的院级科研项目。

学院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指根据近期规划的需要进行选题、采用招标或择优委托等形式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根据科研发展需要重点资助的竞争性科研项目。

一般项目指校内公开组织申报、经二级科研单位筛选推荐、由科研处评审立项的竞争性科研项目,以及在企业技术(技术研发、改造、协作)服务、地方合作项目等方面已做出实质性成果,难以归入其他任何类型科研项目或成果的,经个人申报、根据已有成果和实际成效事后追认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章

第十七条学校大力支持校内高层次研究团队和广大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各部委、省级等高水平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校的学术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群体梯队的形成,支持具有发展潜力、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科研处在接到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予以公布,并做出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受理截止时间。

各二级科研单位根据通知自行组织申报,并在受理截止时间前集中将申报材料送交科研处。

第二十条

二级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应主动关注校园网发布的科研信息。

科研人员如自行申报未经科研处统一组织的科研项目,则需事先告之科研处并及时备案,否则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院级重点科研项目根据需要不定期审批或申报立项,研究周期根据实际确定;

院级一般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包括一般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

事后追认项目全年申报,与当年度一般项目同期立项,一经立项,即为结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各类纵向和院级科研项目时:

同一批次项目只能申报一个;

有同一类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已有纵向项目立项时不得申报相同或近似题目的院级项目;

现有职称情况下院级一般项目立项数累计不得超过2项。

第二十四条

院级事后追认项目的申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十五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资格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申报资格的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二级科研单位初审推荐、科研处评审复核后上报至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对于限额上报的纵向项目及竞争性的院级项目,科研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上报或立项;

对于由二级科研单位限额推荐至科研处的项目,二级科研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特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初审方案进行筛选推荐。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合同书或资助协议的要求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上交规定的过程材料,并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系、部门、研究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研究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科研单位初审后报科研处。

须请立项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同意的,由立项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

院级重点项目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核准;

由科研处审批的,在2周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修改和调整包括撤消项目、改变项目名称或研究方向、增减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人与课题组成员等。

其中因故延长研究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调动等特殊情况需中断该项目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经科研处审核,纵向科研项目报立项部门审批,同时上缴余款。

第三十四条

调离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如能按计划完成在研科研项目的,须向科研处提交在研项目完成计划的担保承诺书,经科研处审核后,暂时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待项目结题后给予解冻。

第九章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的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申请,同时按立项合同或协议要求提交研究项目的全套资料。

纵向项目结题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科研处审核后报立项单位审批;

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结题评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院级项目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结题评审,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如有研究时间未满一年但确实研究任务圆满完成、结题材料充足完整、研究成果完全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目标的课题,可参加当次结题评审;

结题评审后未通过的项目自动延期一年,已延期一年且未通过结题的项目自动撤销;

纵向项目提前结题或结题未通过参照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要求开展研究,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科研单位应履行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责。

对纵横向课题超过结题时间两年以上未结题的、因未通过结题而撤销项目两次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将适当限制本人及所在单位的项目申报范围和项目推荐配额。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科研处应及时将科研项目结题信息报之财务处登记备案,财务处将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结题后规定时间内允许项目经费报销,超出时间后及时冻结经费卡,按规定处理结余经费。

第四十二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三条有关科研项目管理中经费资助、配套及使用,参照学院有关科研奖励与资助,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有关科研项目学院限额报送、二级科研单位限额推荐和学院课题结题的评审,参照附件《学院科研项目校内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我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而第一署名单位非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纵向项目,或者第二署名单位(合作单位)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负责人非我校教师的纵向项目,不归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但可计算我校第一负责人的科研工作量,具体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发布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附件1.1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校内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评审综述

(1)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评审,是指由学院科研处或二级科研单位牵头负责、组织邀请相关专家开展的、对科研项目进行择优推荐或立项、以及是否结题的审核评判,主要包括学院限额评审、二级科研单位限额推荐初审和学院结题评审。

(2)

(3)评审方式分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一般评审三种。

通讯评审是指由评审组织部门将评审材料(纸制或电子稿)送交评审组专家,在综合各专家反馈的评审意见后,形成最终评审结论;

会议评审是指由评审组织部门以会议的形式集中评审组专家现场审读评审材料,由专家组的评审汇总结果,给出最终评审结论;

一般评审是指由评审组织部门指定一位专家审读评审材料,写出评审意见,给出评审结论。

(4)

(5)校内评审的专家组可以由两种方式组成:

一是启动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程序,由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是由评审组织部门从事先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校内外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为方便投票表决,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一般为单数,并设组长1名。

(6)

(7)校内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在对评审材料仔细审读的基础上,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客观评价和择优录选,必要时可采取匿名盲审或现场答辩的方式。

同时,在确保质量第一的前提下,适当往低职称教师倾斜,鼓励高职称教师申报纵向非限额竞争性项目,并做好对学院各单位、系部各专业等方面的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8)

第三条学院限额评审

(1)学院限额评审包括纵向课题限额外推评审和院级课题立项评审,由学院科研处负责根据各二级科研单位推荐的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推送纵向限额课题和立项院级课题。

(3)院级科研课题每年一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开展立项工作,年度一般课题立项总数通常不超过100项,其中思政课题和立项不资助项目数各不超过总数的20%,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立项数不超过总数的10%,教研教改课题不列入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范围。

学院纵向限额外推评审的开展时间和推送数量按各课题立项单位的申报要求进行,市局级课题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推送数不超过推送总数的10%,厅市级不超过30%。

(5)学院限额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专家组在仔细审阅材料后,以协商或投票(半数以上多数同意)的方式给出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采用专家库方式组成专家组时,由科研处随机选取校内外相关专家5—11人(单数),其中校外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评审组长必须为校外人员、正高级职称。

(7)评审材料总数较少(不超过20份)时可采用通讯评审,随机选取校内外专家3—5名(单数)进行。

评审材料学科界线明显且单一学科较少(不超过5份)时,可按学科分组,采用通讯评审或一般评审的方式。

科研处在汇总通讯评审或一般评审的专家意见后,如有必要,可在校内组织开展行政决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最终评审结论。

(9)会议评审时如有必要可设置若干评审小组,便于分别审阅相关材料。

评审小组的划分和材料的分类由评审组长确定。

各小组在审阅完成本组材料后向全体评审成员汇报本组审议情况,再由全体评审成员共同给出最终评审结论。

每个小组成员需在审阅完本组所有材料后才能发表意见。

(10)

(11)学院限额评审结论得出后,科研处需在3天内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将结论向全校公告,并向落选项目的负责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说明落选原因。

(12)

第五条二级科研单位限额推荐初审

(1)院级课题和纵向课题限额申报时,要求二级科研单位按照一定配额推荐至科研处,经科研处召开学院限额评审后根据评审结论推送纵向限额课题或立项院级课题。

二级单位推荐总数根据学院限额评审的推送(立项)数确定,一般纵向课题推荐总数不超过学院限额推送数的250%,院级课题推荐总数不超过立项总数的150%。

(3)各二级单位的推荐限额一般根据推荐总数按各单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人数平均分派。

除单列的各系部、二级分院和个别直属单位外,其他部门人员申报合并计算,推荐限额不大于任一单列部门的限额数。

年度考核优秀的院级研究机构可单列推荐,每个研究机构限额1名。

(5)当二级科研单位内部申报数量大于限额时,需开展推荐初审。

二级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特点,按公平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自行制定初审方案进行限额推荐,但需事先将申报情况、初审方案等报至科研处。

其他部门人员由科研处组织初审和推荐。

(7)二级科研单位限额推荐初审专家3—5人(单数),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校内外人员比例不限,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初审组长。

第七条科研项目结题评审

(1)院级科研课题及委托学院验收的其他纵横向课题研究期满、研究任务完成后,经课题负责人或委托单位提出,由学院科研处负责根据报送的结题材料组织开展结题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确定课题结题。

(3)院级科研课题由学院科研处每年一次负责组织开展结题评审工作。

申请结题评审时,课题负责人应提供院级课题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著作、设计作品、产品样机等)和课题立项材料(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等)。

研究成果必须是成果的最终形式,论文用稿通知、著作出版协议等过程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结题评审的材料依据。

委托学院验收的其他纵横向课题的验收条件由委托单位确定。

(5)科研项目结题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由科研处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校内外相关专家5—11人(单数),评审组长须为正高级职称。

评审组在仔细审阅材料后,以协商或投票(半数以上多数同意)的方式给出最终评审结论。

委托学院验收的其他纵横向课题结题评审也可采用通讯评审的方式,随机选取校内外专家3—7名(单数)进行。

(7)会议评审时如有必要可设置若干评审小组进行,具体同第二条学院限额评审中第(5)款。

(9)院级科研课题结题评审结论得出后,科研处需在3天内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将结论向全校公告,并向未通过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指出后续改进方向。

第九条评审过程管理

(1)评审专家组采用专家库选取方式时,应确定保密性和随机性,评审结束前科研处不得透露评审专家名单。

会议评审的校内专家通知应在评审前一天,校外专家可提前至三天。

(3)科研项目校内评审实行回避制,所有待评审课题的前三位负责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本次课题的评审工作。

如有课题的前三位负责人作为专家参与评审,在不能更改专家名单的情况下,取消该课题的评审资格。

(5)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为其提出的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其评审记录作废,且计入专家信誉档案,严禁该专家进入后续项目评审。

(7)二级科研单位限额推荐初审的过程和结果应接受科研处的监督和检查,科研处有权对违反评审原则的单位进行处罚,适度减少该单位科研项目申报推荐配额。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评审工作施加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评审结论。

附件1.2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各类横向课题,加强我院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促进研究成果的转让、转化和应用,更好地发挥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的文件精神,综合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原有《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横向项目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开展的各类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技术转让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横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奖励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并支持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项目合作,提倡并强调我校教师、科研人员通过宁波市科技局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与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服务项目的对接。

第九条学校科研处为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分院)、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

凡我校各部门在职人员获得各类横向课题者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本章合同指横向项目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著作权和新品种转让等)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十三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在承接横向项目时,必须以自愿、互利、公正、诚实、信用、不损害学校名誉和利益为原则。

对有损学校利益、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合同的订立一般应使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指定、科技部统一印制的科技项目合同范本,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合同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起止时间、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根据需要还应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报审与签订程序:

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对应的合同文本,报送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由合同双方指定人员签订。

科研处有义务指导相关科研人员正确订立技术合同,有责任详细核查合同细节,并有权利提出修改意见。

横向项目合同的报审与签订,不得在同一天完成。

第二十一条所签订的横向合同对外统一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经审核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章。

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均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签订横向课题合同。

第二十三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一式捌份,在项目合同双方单位签章后,项目负责人须将所有合同交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办理科技部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缴纳印花税。

其他类型合同一式伍份。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双方单位签章后即立项,纳入学校横向课题管理,按我校关于项目管理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题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技术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

所需费用由该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横向课题一般需要开具正式普通发票,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政府应收款和税款。

如项目属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并已按第十二条要求办理科技部技术合同登记,则可由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费按单次实际到款金额收取。

单次实际到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按5%收取管理费;

金额超过50万元,其超过部分的管理费按4%收取,以后每增加50万,其增加部分的管理费相应下降1%。

由此,单次实际到款收取管理费上限为7.5万元。

第三十三条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接受委托、承接横向项目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按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并保证课题研究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十五条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在学院有关科研数据库中如实登记项目信息。

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并认真做好研究记录,以便作为今后结题和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对研究期限在2年(含)以上并且合同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应在合同签订日期起每年向科研处提交《横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该报告须经项目委托方确认。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所在的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协助课题组解决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根据需要尽可能组织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第四十一条科研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的院(系)及课题组协商解决。

第七章项目结项

第四十三条横向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将课题研究成果交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由委托单位填写《横向课题验收结题意见书》。

学校科研处一般不另行组织项目的鉴定及验收。

第四十五条项目得到委托单位验收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结题。

申请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申请书》、经费本(卡)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对于履行中的技术合同,确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终止或延长合同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交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横向课题完成、成果产业化后,为委托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根据原项目委托单位相关佐证材料,可对原课题负责人进行奖励,对已收取的横向课题管理费进行部分或全额返还。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横向课题经费问题,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有关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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