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109704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务接待规定Word格式.docx

  1、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的。

  2、区(市)供销社和社属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

  3、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承办处室、经办人签字,签单时需注明招待对象和时间。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处室应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处室应事先征得市社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关部门的,由相关处室向市社领导报告,市社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4、市社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5、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市社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6、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市社领导说明原因;

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

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

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

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

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

  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

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礼品的,应提前做出预算申请,报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酌情置办。

  

(二)外事接待按青岛市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办公室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对接待处室提交的有关票据或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登记后,经主任签字后由财务报销。

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领导成员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篇二:

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某某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下级单位前来请示汇报工作、与同级单位交流协调沟通、上级单位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等需相应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

  第四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省外兄弟单位来*公务活动一律凭公函安排接待,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及陪同人员数量。

  第六条安排接待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流程

  第九条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接待就餐审批单》(相关负责人签审)——安排接待——审核报销。

  第五章手续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应先报告,事后2日内履行手续),对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核批报销。

  第六章陪同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内容,实行处室对口接待陪同。

综合性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

接待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章标准

  1、接待下级单位。

接待费用控制在每人50元以内。

  2、接待同级单位。

接待费用控制在每人70元以内。

  3、接待上级单位和省外客人。

接待费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

  4、中午接待省内客人不饮酒。

  第十二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晚上接待安排饮酒的,须到局办公室登记领酒。

特殊情况下需在酒店购酒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陪同接待的领导同意。

填单、审核、批准各环节都按以上原则确定总的开支额度。

  第八章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章地点

  第十四条中午接待下级和同级单位客人,一般情况下安排在局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它酒店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向由办公室申报。

接待上级单位和省外客人由

  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章住宿

  第十五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章核报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须凭“两单一票”(审批单、刷卡单、正式发票),按照新修订的《贵州省粮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后予以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报财务处、监督室备案。

监督室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篇三: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外出行为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省局机关凡到外单位、外地和省内各市(州)县xx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使用“xx国内公务活动公函”。

公函由局办公室开具,由经办人(拟组织公务活动人员)填写相关内容,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发。

各市州局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函形式。

禁止观光式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1

  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视为非公务接待。

  第六条省局综合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计财处核报费用。

包括接待省部级领导,总局正司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局局长,市州党政领导,市州局局长。

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公务接待,包括总局相关副司级及以下领导,兄弟省局、省直部门和市州局相关领导及其他人员。

  第七条公务接待不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xx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2

  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标准按照早餐50元、中餐80元、晚餐80元的标准执行;

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签批,超过10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一般使用xx本地产品、单瓶价格不得超过180元,中午严禁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超出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与陪同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禁止xx系统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3

  费用等。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全省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

  全省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