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遭遇车祸法援跨省维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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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遭遇车祸法援跨省维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年月日

民工遭遇车祸

法援跨省维权

上报单位:

案件类型及案由:

民事、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

诉讼

受理日期:

2012年6月15日

办结日期:

2014年8月8日

指派单位:

承办人:

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永保

【案情简介】

江苏省盱眙县铁佛镇的张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左腿被截肢。

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肇事车驾驶员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在好心的邻居的帮助下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想方设法筹措救命钱,还千里奔走收集证据材料。

2012年7月19日,倪永保律师代表张某某将车主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直属业务部和山东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98357.70元。

经鉴定,张某某左下肢膝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在对方不认可张某某《劳动合同》和对假肢安装意见没有意见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不畏艰难、不辞辛苦完善证据完善工作。

熟料,狡猾的公司名称进行过变更、公司法人变换过五次、公司地址也变迁四次。

倪永保律师调查走访当地律师,律师对此公司情况避而不谈。

很明显该公司情况当地律师是知道的,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故意在逃避法律责任。

了解真相后,倪永保律师变更诉讼主体,将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律援助律师不懈努力下,十几次奔赴山东荷泽调查取证,终于使真相浮出水面。

此案经三次开庭,最终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达151万元。

【案件详情】

孝心民工遭遇车祸

法律援助跨省维权

孝顺儿子带母看病遭遇交通事故

江苏省盱眙县铁佛镇的张某某一家五口人。

父亲张某患强直性脊柱炎,自小就弓腰驼背,不能做任何事。

母亲于某某患有高血压,走路就头晕、耳鸣。

女儿5岁,正在上幼儿园。

为了糊口,张某某只好将一家老小托付给妻子,自己去县城打工挣钱养家。

为了收入高点,张某某不顾安危,毅然在一家广告装潢公司担任装卸工,整天在高处作业,辛苦自然不必说,危险还时刻存在。

用张某某的话说,不管怎么样,赶紧多挣些钱,好给父母看治病,好让自家的生活条件改善些。

2012年6月10日,张某某刚领到工资,就请了一天假,回家用摩托车带着母亲于某某到县城看病。

不想,当车骑到121省道129KM+800M处时,被山东荷泽的马某某驾驶的鲁R07372重型普通货车撞到。

自己被撞成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自己在医院昏迷七天,最终醒来时,左肢已经被截肢。

看着自己空荡荡的裤管,张某某陷入沉思,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这下成了残疾,以后的路怎么走?

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张某某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失声痛哭起来。

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

驾驶员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于某某无责任。

好心邻居代为申请求助法律援助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人一下子懵了,家中的顶梁柱倒下了,而且,五口之家一下子倒下了两个。

张某某的父亲急得直跺脚,妻子冯某某哭成了泪人。

好心的邻居得知张家发生这么大的变故,便一起帮忙协调处理,却无从下手。

没有办法,他们找到了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孙华春接待了他们。

听完他们的诉说,孙主任立即接受了申请,协同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倪永保律师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想方设法筹措救命资金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入住盱眙县中医院救治,脑部受到创伤、左臂骨折,左腿需要截肢治疗,医疗费用高达十几万元。

此时的张某某家已经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从亲朋好友借了十多万元,用于张某某和于某某两个人的治疗。

对于两个都受重伤的人来说,十几万元在短短的几天里就花光了。

解决治疗费用是当前需要解决的迫切难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马某某跑得无踪无影,没有拿一分钱出来;

车主也不闻不问,没有拿钱出来用于救治。

两个病人躺在医院里,急等着钱来治疗。

怎么办?

援助律师想到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但按照救助基金申请要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申请时限早已超过,能不能申请到,需要作进一步的努力。

倪永保律师代理写好申请书,同时找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恳请给予张某某、于某某实施救助。

在倪律师诚恳请求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给予2万元救助支持。

倪永保律师还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讲明受害方治疗经费存在严重短缺,自己无力筹措医疗费用了。

请求承办交通警察给予协调,要求肇事方先期给付部分医疗费用。

在倪律师的要求下,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肇事车主同意先期筹集8万元用于伤者的救治。

在倪永保律师的努力下,10万元医疗费用到了位,治疗有了保障。

援助律师千里奔走收集证据材料

随后,倪永保律师又马不停蹄直奔车辆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调查车辆相关信息。

饿了啃一块面包,渴了喝一口自带的矿泉水,历时一个多星期,千里追踪走访调查,终于查明:

鲁R07372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是山东省荷泽市的马某某;

实际车主是山东省荷泽市的赵某;

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直属业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挂靠山东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

接着,倪永保律师又多次奔波于江苏盱眙——山东荷泽之间,走访驾驶员及车主,调查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

得知驾驶员单身一人,没有家室,没有财产,不具备赔偿条件。

申请立案同情弱者依法提起诉求

盱眙县法院法官得知同一起事故让一个家一下子多了两个残疾人,非常同情,当即受理此案。

司法鉴定各方努力确保顺利完成

案件起诉到法院,倪律师又为张某某申请了伤残鉴定。

经摇号确定由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

因为张某某的伤情严重,家中没有合适的人来照顾,倪律师又及时与鉴定所协商,请求鉴定机构当天给予鉴定完毕。

经协商,鉴定所同意了倪律师的要求。

为了在一天内做完所有的鉴定项目,倪律师提前为张某某租好救护车。

2012年12月1日一大早,倪律师就带着车到住在乡下的张某某家,接上张某某后,赶紧奔赴南京,赶在上班前赶到鉴定所。

鉴定所工作人员也迅速将张某某送入鉴定程序。

在律师和鉴定人共同努力下,终于在一天之内完成了所有的鉴定项目。

2012年12月13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张某某左下肢膝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耿气老板热情相助提供务工证明

2010年以来,张某某就在盱眙康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做安装工。

因为张某某老实本份、干活不计较,公司老板张某某特别喜欢。

又因为同姓,平时就以兄弟相称。

虽然2011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2012就没有提签订合同的事,张某某就这样一直在公司打工。

发生交通事故后,老板张某某几次到医院看望张某某。

还亲自找到承办律师倪永保,愿意提供务工证明。

最后根据律师要求,提供与张某某签订的2011年度《劳动合同》和部分工资表。

首次开庭唇枪舌剑双方各抒己见

2012年12月23日,盱眙县人民法院管镇法庭正式开放审理张某某诉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一案。

双方各执一词、唇枪舌剑、各抒己见。

原告代理人倪永保律师指出,交通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某经鉴定构成5级及10级伤残,假肢安装也经鉴定。

三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8357.70元。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辩称,被告赵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该公司购车,在钱没有付清前,车子一直登记在该公司,但实际营运管理该公司不负责,所以,本案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倪永保律师指出:

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明确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车辆销售,仅仅是货运,兼营范围也不包括车辆销售。

而且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保险投保人均是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

所以,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也不具有免除事实责任的效力。

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求同存异聚焦两点分歧

双方各不相让,法庭经过调查,最后确认存在两点分歧意见:

一是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疑点。

认为不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用工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各项保险有记录予以佐证,因此对该份合同工不予认可,张某某赔偿应按农村标准;

二是三被告认为原告假肢安装意见没有显示委托的程序、受理的时间以及用出该意见所依据的检材,客观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法庭针对双方的分歧,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择日再审。

执著律师不辞辛苦完善证据效力

针对被告提出的两点疑点,法律援助律师立即找到盱眙康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请他进一步证实张某某做工的事实。

张某某在谈话笔录中进一步证实:

张某某自2010年以来,一直到出事之前都是在自己公司做工。

主要做装修工作,内墙粉刷,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

并当着法官的面承诺:

如有问题,愿意负法律责任。

接下来,法律援助律师又赶赴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找到当时为张某某做鉴定的江苏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矫形技术员丁燕燕,请她就鉴定意见出具相关说明。

丁燕燕证实,因张某某假肢配置是普通适用型,国产的,价格不是太高。

同时提供江苏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意见表一份,显示张某某假肢配置完全符合规定。

二次开庭鸦雀无声暴露惊天疑点

2013年3月28日,盱眙县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与第一次开庭不同的是,当法律援助律师将补充证据提交法庭时,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代理律师不再象第一次开庭时急着看证据材料,而表现的无关紧要、不爱搭理的样子,法庭内变得鸦雀无声,让人不免生疑。

在法庭休庭时,张某某的一位亲戚在洗手间还听到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负责人和他的律师说了一句——不用管,反正公司名不对,他们判决了也没有用。

这位亲戚立马将这事告诉了倪永保律师。

倪律师心中一惊,心里连问了几个为什么。

难道公司名称有诈?

倪律师立马上网仔细查找这个公司,看注册信息,看法人信息。

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一跳

——原来,该公司名称发生过变更。

但公司为什么还有公章,还对方宣称是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一货运公司呢?

带着这些疑问,倪永保律师找到主审法官,请求休庭,待进一步补充证据后,择日开庭。

变身公司频繁更名逃避法律责任

发现问题后,法律援助律师四次奔赴山东荷泽,就公司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经查:

该公司在2009年进行过一次名称变更,现更名为菏泽交通集团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公司法人变换过五次,现在法人代表是黄某某,而非作为法人代表来出庭的黄某;

公司地址也变更四次。

变更主体信心满满启动诉讼程序

查明真相后,2014年2月5日,法律援助律师变更诉讼主体,将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盱眙县人民法院官镇法庭于2014年元15日、2014年6月29日两次开庭审理。

经调解,最终三被告主体共同给付受援人经济赔偿达15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为肇事车辆是外省,办案过程显得非常复杂,加上公司一直推托自己责任,增加了案件证据收集难度。

公司还采用“变身”手段,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此案经三次开庭,最终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达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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